牌照申请指南持牌食肆及工厂食堂名单非食肆及工厂食堂持牌食物业处所名单服务承诺与牌照服务有关的小册子申请食肆牌照须知讲座内容

法例规定

按照法例规定,所有食物业牌照申请须附有牌照所关乎的食物业处所的全部地方的图则一式三份;该图则须尽量按比例绘制,且在顾及业务的性质后,须在适用的范围内包括下列法例所订明的详情:

  1. 《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2条(适用于食肆、食物制造厂(包括烘制面包饼食店)、工厂食堂、烧味及卤味店、新鲜粮食店、冻房和综合食物店牌照);
  2. 《冰冻甜点规例》(第132AC章)第18条(适用于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以及
  3. 《奶业规例》(第132AQ章)第15条(适用于奶品厂牌照)。

建议设计图则须包括的详情

2. 建议设计图则应以十进制单位按最接近的比例(即不少于1:100)绘制,每份图则应整份载于一页纸内,不可模糊不清,且不应以单线绘制。为申请食物业牌照而绘制建议设计图则前,申请人应就图则须包括的详情,参阅上述规例或下述适用的指南:

  1. 食肆牌照-《食肆牌照申请指南
  2. 食物制造厂牌照-《食物制造厂牌照申请指南》
  3. 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烘制面包饼食店牌照申请指南》
  4. 工厂食堂牌照-《工厂食堂牌照申请指南》
  5. 烧味及卤味店牌照-《烧味及卤味店牌照申请指南》
  6. 新鲜粮食店牌照-《新鲜粮食店牌照申请指南》
  7. 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冰冻甜点制造厂牌照申请指南》
  8. 奶品厂牌照-《奶品厂牌照申请指南》
  9. 综合食物店牌照-《综合食物店牌照申请指南》

无须在建议设计图则上标示的项目

3. 在申请食物业牌照时,无须在建议设计图则上标示下列项目:

  1. 既不属于常设性质亦非大型的可移动器具,例如在厨房及食物配制室内的咖啡磨碎机、搅拌机、榨汁机、微波炉、手提拔毛机、手提电饭煲、手提电热锅、多士炉、电热水器、切薄面包机、电热咖啡锅、电搅拌机、电碎肉机、煮蛋锅;以及
  2. 既不属于常设性质亦非大型的可移动设施∕家具,例如在厨房及食物配制室内的厚砧板、贮物架∕搁板、食物配制台及电脑终端机;以及在座位间内的不固定安装的台及椅子、贮物架 / 搁板、杂志架、调味品架、酱料贮存器、展示搁板、用作灵活分隔顾客座位间的无轨可折叠屏风、挂墙的轻量电视、电脑终端机、非存放食品的展示贮存架、手推车及装饰物。

(注:图则上必须显示收银柜台,因为消防处要在收银柜台位置安装火警警报开关。)

提交建议设计图则的发牌条件

4. 申请人获签发食物业牌照前,须再提交显示处所最终规划设计的最终设计图则一式三份,供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有关提交建议设计图则的标准发牌条件载列如下,以供申请人履行:

  1. 在获签发牌照∕获准更改规划设计前,申请人须将每款图则一式三份提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图则须以十进制单位按比例绘制,并显示有关处所的最终规划设计。
  2. 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规定要作出的更改外,处所的规划设计须与提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批准的图则完全相符。
  3. 每份图则均须由申请人签署,以证明正确无误。

(附注:申请人无须为履行这项发牌条件而聘用专业人士绘制图则。但如进行有关楼宇结构或渠道的更改工程,则送交建筑事务监督的图则必须由认可人士递交。如与申请书一并递交的原来图则有任何修改,申请人须将经修订图则一式三份重新递交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复核。)

建议设计图则的常见欠妥之处

5.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建议设计图则时,最常见到的欠妥之处载于下文。申请人应留意避免这些欠妥之处:

  1. 图则模糊不清
  2. 图则并非一整幅
  3. 单线绘图
  4. 图则不按比例绘制
  5. 图则没有标明绘制比例
  6. 图则没有按一般比例绘制
  7. 图则不以十进制单位按比例绘制
  8. 没有正确划定申请牌照处所的确实界线
  9. 没有划定食物室
  10. 没有显示食物室
  11. 没有显示卫生设备(如适用)
  12. 厕所与食物室直接相通
  13. 没有显示燃料类型(如处所使用燃料)

建议/修订设计图则须转介予其他部门的例子

[注: 以下例子并未尽列所有情况,若有疑问,发牌当局会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

6. 设计图则须转介屋宇署/房屋署/建筑署/地政总署的例子

  1. 为履行屋宇署/独立审查组施加的第1及第2类楼宇安全规定,而须向屋宇署/独立审查组呈交修订图则并向其征询意见及取得同意(例如证明处所外的主要出口路线有足够净阔度、证明处所与非牌照范围之间有足够防火分隔等)。就修订项目,应在修订图则上标示发牌条件通知书的相关项目编号,以便识别;

  2. 改动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设施,例如畅通易达洗手间、斜道等;

  3. 更改洗手间、衣帽间、更衣室、贮物室、办公室和碗碟洗涤室的用途、位置、出口大小及出口门的开启方向。为免生疑问,更改以上专用室(上文(2)所述的畅通易达洗手间除外)的内部设计,及男女洗手间内水厕间格的位置/布置,则无须转介屋宇署/独立审查组;

  4. 更改每件重量超过100公斤的设备/机器的提供数量及位置,不论设备/机器所在的楼面水平 [包括申请人未有随申请附上信件或足够资料以保证每件设备/机器的重量不超过100公斤];

  5. 更改重型厨房设备/机器(包括巨型冷藏库、冷藏室)、鱼缸或水池的提供数量及位置;

  6. 进行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建筑工程,但没有足够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文件呈交记录资料(例如列明小型工程呈交编号的认收信)。食物业处所常见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

    • 铺设非结构性加高地台;

    • 竖设非承重室内间隔砖墙/实心墙;

    • 竖设靠墙招牌;

    • 建造窗/玻璃外墙;

    • 在外墙竖设用于支承空调机的金属支架;

    • 竖设、改动或拆除自外墙伸出的簷篷;

    • 开凿楼板洞口;

    • 开凿或改动出口楼梯或其防护门廊围封部分(不包括承重墙)的洞口;

  7. 增设/移动/重新布置容纳超过3个人的寿司/刺身柜枱并附设服务枱面及输送带 [包括在该图则上供屋宇署参考的独立“人数表”未有清楚列明该柜枱可容纳的人数];

  8. 增设/移动用作肉类烧烤的食物室;

  9. 把经批准作贮存用途的阁樓改作其他用途;

  10. 更改拟议/持牌处所的界线;

  11. 任何对处所防火结构(例如增设/移动/重新布置厨房围墙、厨房门、防火门、防火墙、传菜口或与毗邻范围的分隔墙等)、建筑物防火间隔、消防员升降机门廊或防护出口/走廊造成影响的改动;

  12. 增加处所可容纳的总人数(包括员工及顾客)[包括在该图则上供屋宇署参考的独立“人数表”未有清楚列明该处所可容纳的人数];

  13. 任何对标示于图则及已获接纳的逃生途径造成影响的改动;由已获接纳的开放式座位的设计(即没有餐桌及座位布局/显示的图则)变成有座位的设计;或更改已获接纳的座位设计;

  14. 减少出口门的數目或阔度、拆除出口门、更改出口门的位置、更改出口门的规格(例如由硬木门改为玻璃门),或更改由掩门改为趟门的出口门开启方向;

  15. 改动建筑物的出口樓梯,例如移除樓梯间围墙或其防烟/防护门廊;

  16. 于经批准的楼面洞口/空间加建楼板;或

  17. 于处所内设置/改动任何大小的空心加高平台。

    [注:位于房委会物业或已拆售的房委会物业、政府物业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食物业处所,屋宇署的职责将分别由房屋署、建筑署和地政总署执行。]

7. 设计∕通风系统图则上标示项目须转介消防处的例子

  1. 全面改动布局;

  2. 涉及扩展或缩减持牌处所樓面面积的更改工程;

  3. 改动防火间隔或内部间隔(例如: 设置贵宾厅或水吧);

  4. 取消出口及∕或改变出口的位置;

  5. 密封窗户;

  6. 添置烹煮使用非电力作燃料的爐灶∕火爐及∕或改变其位置;

  7. 改换煮食燃料的類型,该申请只以电力作为煮食燃料除外(例如:以电力作煮食燃料的爐灶改换成以煤气作煮食燃料的爐灶);

  8. 添置燃料缸∕室(火水、柴油及石油气等)和喉管(如有)及∕或改变其位置;

  9. 改变处所现有消防装置和设备的位置(例如: 更改手动火警钟掣的位置);

  10. 作出的改动会对消防喉辘及花洒系统之類的消防装置造成妨碍或导致须要更改该等装置;

  11. 提供或增添任何固定家具或摆设;及

  12. 更改通风管道的装置,使其贯穿分隔墙∕间隔物,或添置 ∕取消防火闸和静电聚尘器之類的大型通风设施。

查询

8. 如对申请程序和制备建议设计图则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以书面形式或亲身前往食环署牌照办事处或食肆牌照资源中心查询。联络资料载于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