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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物業處所的一般設計和建造

2.1 食物業處所牌照

《食物業規例》、《奶業規例》及《冰凍甜點規例》規定,上文第1.2段所述的食物業處所經營者,必須獲食物環境衞生署發牌後,才可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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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設計

食物業處所須妥為設計和建造。處所的設計應預留足夠地方,以進行與食物業相關的活動,以及減低食物受污染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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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廚房及食物室

每間食肆及工廠食堂的廚房、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的總面積,不得少於《食物業規例》附表4或附表5或附表5A訂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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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牆壁及天花板

牆壁及天花板須妥為設計,並以合適的物料建造,好能易於清潔及保持狀況良好。天花飾板上方須設孔口,廚房應避免安裝天花飾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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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地面

廚房及食物室的地面須鋪上防滑、淺色、不吸水和耐用物料,與牆腳的連接處須成內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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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地面排水渠口

廚房及食物室內的地面排水渠口須連接至適當的排水系統,並妥為建造,以防廢水積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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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食水供應

食物業處所須有自來水供應,或從食物環境衞生署認可的水源取得足夠的可飲用水,用以清洗和配製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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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洗手設施

每個食物室、廚房及碗碟洗滌地方均須設置足夠的洗手盆。洗手盆必須設在觸手可及的地方,並以光滑、耐用、不吸水及易潔的物料製造,長度不少於350毫米(以盆頂的兩邊內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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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碗碟洗滌設施

每個食物室及廚房須至少設有一個碗碟洗滌盆。碗碟洗滌盆必須以光滑、耐用、不吸水及易潔的物料製造,長度不少於450毫米(以盆頂的兩邊內緣計算)。每個食物業處所須至少設置消毒器一個,以便將所有在配製及端送食物時使用的陶瓷器及用具消毒。除消毒器外,亦可設置洗碗機或使用殺菌劑;但洗碗機的類型或殺菌劑的種類,必須獲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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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廁所設施

食物業處所應設有足夠廁所。廁所須安裝自掩門,且易於到達,但不得與任何食物室直接相通,或要顧客經過食物室才能上廁所。所有衞生設備均須以耐用及不透水的物料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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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處置污水及廢水

廚房或食物室內不得設置沙井。所有衞生設備及洗手設施應接駁到適當的排污或廢水處置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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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隔油池

食物業處所產生的帶有油脂的廢水,全部須先經過隔油池,才排放到污水渠。隔油池必須妥為設計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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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貯存廢物

食物業處所內可能產生廢物或垃圾的地方,均須設有至少一個廢物容器,以便暫時貯存固體廢物。這些容器須以堅固及不透水的物料製造,並配有緊密封蓋或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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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通風系統

食物業處所須有足夠的天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以便能有效清除處所內產生的油煙、煙霧、蒸氣、熱力及冷凝水,以及為處所供應新鮮空氣。假如天然通風不足,即須安裝機械通風系統,以確保處所內的顧客,每人每小時可獲供應至少17立方米的室外空氣。安裝在食肆及工廠食堂的通風系統須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附表所列處所通風設施規例》第4(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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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設備

凡是會接觸到食物的設備,其表面應以防蝕、平滑、不吸水、耐用及無毒的物料製造,以及不會把顏色、氣味、味道或不安全物質傳給食物。設備的表面必須沒有裂縫、罅隙、缺口或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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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照明系統

食物業處所須有充足照明。所有照明裝置須妥為設計,以免積聚污垢及易於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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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