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实务指南 同意自愿遵行指南的持牌/持证食物业处所名单
同意自愿遵行指南的网上食物平台、外送服务承办商名单 登记确认自愿遵行指南 常见问题

引言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任何人士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此外,该条例第52条亦规定,任何人士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有所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另外,为保障食物安全及公众卫生,现时持牌食物业处所如提供外卖及餐饮配送服务(包括网上销售食物),必须遵守有关持牌条件,包括有关食物容器、食物存放和运送温度的规定。

基于电子商贸近年渐趋普及,透过互联网、流动应用程式或社交媒体进行的食品交易,以及食物投诉/事故亦随之增加。市民关注到持牌食物业处所、网上送餐平台及送餐员在运作方面的卫生问题。有见及此,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制订《餐饮外卖及配送服务实务指南》(“《指南》”)订明处理即食餐饮的基本卫生和食物安全指引,供所有相关业务经营者(包括食物业处所、网上食物平台、外送服务承办商、送餐员)在提供送餐服务时自愿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