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详情请按此。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文档∕数据的个案,发牌委员会停止审核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发牌委员会经审视了申请人在上述限期届满时就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情况,决定停止审核15间在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申请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提交的文档∕数据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详情请按此。
| 指明文书类别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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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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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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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免法律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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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准许从事的业务 |
|---|---|
| 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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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书 |
(注: 有关“宗教骨灰塔”的详情,请按此。) |
| 暂免法律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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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 申请资格要求 | “截算前骨灰龛”(注 1) | 非截算前骨灰龛 | ||
|---|---|---|---|---|
| 暂免法律责任书 (必须同时申请牌照或/及豁免书) | 豁免书 | “截算前骨灰龛”(注 1)牌照 | 牌照 | |
| 关乎建筑物的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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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乎规划的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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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乎土地的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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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所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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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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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布局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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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容量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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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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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数量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 (注2) |
(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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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时申请牌照:数量限于2017年6月30日当日开始时 | ||||
| 土地占用范围限制於截算时间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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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营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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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1日前 | 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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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截算时间开始没有售卖或新出租龛位 |
如同时申请豁免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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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乎公契的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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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 “截算前骨灰龛”是指於紧接“截算时间”前正在营办、於其内已有骨灰安放在龛位中的骨灰龛。“截算时间”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
| 注 2: |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槼定,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可决定不拒绝有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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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3: |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后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骨灰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槼定,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发牌委员会)会考虑不拒绝有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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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宽限期内开始存放於骨灰龛内的骨灰,如符合以下槼定,发牌委员会会考虑不拒绝有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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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办私营骨灰龛人士须妥善处置骨灰
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的指引
若任何人士须要就某私营骨灰龛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可以参照以下的指引: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已经生效,不论是否领有指明文书的私营骨灰龛,营办人一旦决定结束有关骨灰龛,必须按照条例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否则即属违法。
如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署长)或获授权人员怀疑有骨灰龛并非营办中,该人员可发出怀疑弃办通告。除非在该通告的日期後的2个月内,有人作出“指明回应”,否则即属弃办有关骨灰龛,指明文书持有人或曾营办、维持、管理或控制私营骨灰龛的人士可被控以弃办骨灰龛。
以下情况属“指明回应”:
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如违反《条例》的以下规定,即属违法:
任何曾经或正在营办、维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某私营骨灰安置所的人士(下称「经营者」),若其私营骨灰安置所属于下列情况,但并没有进行或完成「订明骨灰处置程序」,即属不当地处置骨灰:
任何经营者处置骨灰,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属不当地处置骨灰:
任何人(a)不可违反就「指明回应」作出的进行「订明骨灰处置程序」的承诺;或(b)如作出「指明回应」告知署长或获授权人员该人会继续营办有关的骨灰安置所,必须继续营办该骨灰安置所
以上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3年;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此外,私营骨灰安置所营办人如违反《条例》的以下规定,即属违法:
以上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6个月;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