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骨灰塔

在《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下,何谓「宗教骨灰塔」?
  • 必须是「截算前骨灰安置所」1
  • 属《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第2条中「华人庙宇」的骨灰安置所;及
  • 该骨灰安置所用作安放该庙宇的修行者2的骨灰的任何部分。
  1.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于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前正在营办并已有骨灰放置在龛位内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2. 「修行者」包括在紧接死亡前在该庙宇内居住和侍奉的僧人、尼姑、道士及道姑,但不包括其家庭成员及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任何其他人,不论是该庙宇的信众、捐赠者或以其他身分与该庙宇有关连的人
于《条例》「刊宪日期」 (即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于「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
  1. 在宽限期1内:
    • 在《条例》「刊宪日期」前已存放于「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可继续存放。
  2. 在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期间:
    1. 在截算时间前已安放于「宗教骨灰塔」内的骨灰,可继续存放;及
    2. 在截算时间后而在《条例》刊宪日期前才存放于「宗教骨灰塔」(按《条例》第57(14)条所界定者)内的骨灰,如没有及无须为安放骨灰于宗教骨灰塔缴付任何费用或收费,可继续存放。

[备註:在宽限期及暂免法律责任书有效期后,有关骨灰安置所必须获发豁免书或牌照及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已放置的骨灰才可继续放置在「宗教骨灰塔」内。 ]

1  宽限期即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关骨灰安置所正在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及豁免书或牌照,至该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在宽限期后,在「宗教骨灰塔」内放置修行者的骨灰所须符合的要求
  • 有关骨灰安置所必须获发豁免书或牌照,有关豁免书或牌照的申请资格,请 按此;以及
  • 有关骨灰安置所及当中的「宗教骨灰塔」必须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为「宗教骨灰塔」。
获指明的「宗教骨灰塔」须遵照的规定
  • 只可放置修行者的骨灰;
  • 不可收取任何费用、收费或其他款项;
  • 须确保在宗教骨灰塔安放的骨灰份数,不超过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藉宪报公告指明的骨灰份数上限(而该局长就每个「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指明的骨灰份数上限不得超过1 000份);
  • 须符合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施加的任何规定或条件;
  • 须符合豁免书或牌照的任何规定或条件;
  • 须备存登记册,记录骨灰获安放在有关宗教骨灰塔内的该庙宇的所有修行者;及
  • 须因应要求,将该登记册提供予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查阅。
其他情况
  • 假如受供奉者的骨灰或其安放的相关情况并不符合「宗教骨灰塔」的申请资格,该骨灰龛位应与其他一般的骨灰龛位一样,按法例规定申请适合的指明文书,有关资料,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