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清楚列出所有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资料,包括其名称和地址、出售安放权有否受到限制、批准图则及牌照条件等,以供市民参考。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文档∕数据的个案,发牌委员会停止审核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涉及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名单
发牌委员会经审视了申请人在上述限期届满时就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提交文档∕数据的情况,决定停止审核15间在限期届满时在一个或多个申请要求范畴没有提交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所须提交的文档∕数据的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有关详情请按此。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已经生效,营办私营骨灰龛,必须取得指明文书,即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除《条例》有相关明文槼定,《条例》下的槼定是增补而非减损任何其他条例或法律下的任何槼定。私营骨灰龛须符合指明文书下的各项法定及政府的要求,包括关乎规划、土地及建筑物条例的槼定等,而各相关执法部门(包括规划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等)亦有权继续按现有的法例或批地文书所赋予的权力,向违槼的私营骨灰龛采取执法行动。
《条例》关于龛位出售协议的槼定
| 购买日期t | 可否在新法例後入灰及继续安放 | ||||
| 在宽限期1内 | 在宽限期1後 | ||||
| 暂免法律责任书2 | 豁免书 | 牌照3 | 不持有任何指明文书 | ||
| 在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截算时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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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算时间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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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假如有关先人的家属要求在宽限期内入灰,骨灰龛营办人应向他们解释上述槼定,并清楚指出在上述情况下,於宽限期内存放的“新骨灰”须从有关骨灰龛移走。
如有关家属仍然选择在宽限期内存放“新骨灰”于该龛位内,有关存放应以暂存方式(不建议以石碑封存有关龛位)进行,以便在上述情况下可较易迁移骨灰;骨灰龛营办人亦应妥善保存有关的买卖协议及入灰记录,以供槼管当局日后查阅。
(有关“宗教骨灰塔”存放骨灰事宜,请按此)
获发豁免书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获发「原则上同意牌照/豁免书/暂免法律责任书申请」的私营骨灰安置所
购买转售龛位涉及风险,市民要审慎保障自身的权益,必先查明有关私营骨灰安置所资料,了解龛位持有人与骨灰安置所原先签订的出售协议条款(例如是否就转售龛位安放权设有限制),并向骨灰安置所查询更改受供奉者的手续。如有需要,应谘询法律意见。为查阅有关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资料,市民可参考食环署的「私营骨灰安置所登记册」,当中清楚列出所有持牌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资料,包括其名称和地址、出售安放权有否受到限制、批准图则及牌照条件等。
在私营骨灰龛终止营运或停办时,其营办人必须按法例槼定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否则属不当地处置骨灰。一经循简易进程定罪,可处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三年;循公诉进程定罪,则可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七年。
骨灰处理者须发出“展开骨灰处置通告”,述明处置有关骨灰的意向、处理有关骨灰及申索的详情。如市民欲取回先人的骨灰,必须根据通告所述的安排向骨灰处理者提出申索。
骨灰处理者须按《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订明的进程和准则,在场内申索期首2个月届满後,把该等骨灰交还予合资格申索人。
合资格申索人
下列人士属订明申索人,可提出申索,要求交还骨灰:
另外,如某人声称自己是相关物品 (即骨灰的容器或连同骨灰安放在同一容器内的物品) 的拥有人,亦可向骨灰处理者提出申索。骨灰处理者会将骨灰连同所有相关物品交还予成功的申索人。
处理交还申索
如私营骨灰龛营办人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时,只收到交还骨灰的申索(而没有相关物品的申索),骨灰处理者应根据《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附表5第9条把骨灰交还给申索人。
如在根据附表5第9条将死者的骨灰(连同任何相关物品)交还予任何人之前,某人声称自己是相关物品的拥有人,则附表5第10条适用。
申索人可提出交还申索的期间及最早可交还骨灰/指明物品(即死者的骨灰连同所有相关物品)的时间。
对立申索
骨灰申索的优先权次序(若有人声称是“相关物品”的拥有人并提出申索,则并不适用)
申索交还骨灰的优先权次序如下:
获授权代表 > 遗产代理人 及 亲属 > 相关人士 > 买方
如果没有任何一个申索的申索权次高于所有其他对立申索,申索人或条例订明的人士可向区域法院提起法院进程,要求颁令如何交还有关骨灰。
另外,如在场内申索期後,没有人提出申索要求,骨灰处理者须按照他在“展开骨灰处置通告”上所述明的意向,把该等骨灰交付食环署署长,并以署长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 (见附表5第7(2)条);或(如适用的话)把该等骨灰以不逊于原先骨灰龛安放的条款重新安放在另一合法的骨灰龛内(见附表5第7(3)条)。
如骨灰处理者没有进行或完成“订明骨灰处置进程”,食环署可向裁判官申请占用令,进入并占用该骨灰龛处所,以把骨灰交还给合资格申索人。所有未能交还给申索人的骨灰会交付食环署署长。若骨灰在一段时间後仍然无人认领,食环署署长便可行使酌情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骨灰。
另外,任何接管人(包括骨灰龛处所的拥有人、承按人、清盘人、受托人等)接管某骨灰龛处所,亦须进行“订明骨灰处置进程”(某些接管人可请求食环署署长替其处置骨灰)。
其他处理先人骨灰的方法
市民在领回先人骨灰後,除购买或租用公营/私营龛位外,亦可考虑以其他方法处理先人的骨灰。有关详情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