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授權持牌人在固定攤位內販賣。固定攤位指在任何地方或街道的地上所劃定的攤位。固定攤位小販牌照共分為以下七類:

委任替手

若持牌人離港、打算離港,或因患病而喪失工作能力超過八天,可在其離港或患病期間,委任符合持有小販牌照資格的人士擔任其替手。除非情況特殊,否則就上述情況批准的委任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有替手均不得持有小販牌照或與本署簽訂街市檔位租約。

僱用助手

持牌人可視乎需要,在署長同意的情況下,僱用一名或多於一名(視乎個別個案)助手,協助處理業務。除持牌人外出用膳、進貨、因病小休等合理原因外,該等助手不得在持牌人不在攤位時從事販賣活動。持牌人須得到本署署長的同意,方可僱用助手協助處理業務。

本署為助手登記,只為辨認助手和作記錄用途,助手不會因而獲得權利或優待。

「繼承」和「轉讓」

若固定攤位小販牌照持牌人死亡、交還牌照,或牌照因其他理由而被註銷,符合「直系家庭成員」定義的人士(即持牌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可向當局申請「繼承」/「轉讓」有關牌照,當局或會簽發新小販牌照給申請人,但他們必須符合其他既定的條件。

若涉及街邊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的「繼承」和「轉讓」申請,一般情況只限由持牌人的配偶提出。然而,視乎個別個案的特質及獲得有關區議會的支持,當局可考慮放寬街邊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的繼承及轉讓安排,容許持牌人的配偶及以外的「直系家庭成員」繼承或承讓牌照,或向其他有興趣的經營者簽發新的牌照。

「轉讓」牌照的申請,持牌人須提出為本署所接受的理由(如健康欠佳或年事已高),並自願交還牌照註銷。

至於「繼承」牌照的申請必須在持牌人死亡當日起計一年內提出,本署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然後作出決定。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申請人是否曾與已故持牌人在有關的小販攤位共事,以及共事的時間。
  2. 申請人與已故持牌人的關係。
  3. 是否有其他合資格的繼承人或有意繼承牌照的申請人。

如本署拒絕繼承牌照的申請,申請人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5(9)條就本署的決定向牌照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牌照上訴委員會秘書會在聆訊結束後,把委員會的決定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告知上訴各方當事人。

所有於2009年新簽發的擦鞋匠小販牌照及所有於2010年5月21日或以後新簽發的小販牌照,包括因「繼承」或「轉讓」而簽發的牌照,均不得再繼承或轉讓。

提交「繼承」或「轉讓」申請前,請參考「申請人須知」及「申請流程」。

攤位休業或非由持牌人親自經營

假如署長確信持牌人並無經營其固定攤位,或沒有根據《小販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第38條的規定親自經營攤位,則持牌人可能會因未有經營攤位或未有親自經營攤位而被吊銷牌照。

上述條文規定,獲編配固定攤位的持牌人須在營業時親自在其固定攤位處理業務或從旁監督,但基於某些合理原因而不在場,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