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第四輪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餐飲處所資助計劃(持牌食肆的酒牌(附加酒吧批註)),現正接受合資格持牌食肆的酒牌(附加酒吧批註)持牌人申請一次性資助。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令而須整個持酒牌處所關閉的合資格持牌人可獲一次性港幣50,000元資助。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至
2021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五時

申請條件

  1. 申請資助的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申請人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發出的有關指示有效期內的任何期間持有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註)及列於申請表格第III部分第(1)項由食環署發出的相關食肆牌照仍然有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曾經發出的指示,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 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餐飲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須按指示在2020年11月26日關閉並停止業務至2021年1月6日。此限期可能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的有關指示再度延長。];及
    2. 在審批當天,申請人持有有效的酒牌及相關食肆牌照仍然有效;及
    3. 有關酒吧的業務在遞交申請當天和審批申請當天仍然營運中;及
    4. 有關的酒牌處所持牌人在遞交申請至審批當天並沒有牌照轉讓、自願交還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在處理中;及
    5. 整個合資格持牌處所必須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發出的指示關閉;及
    6. 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至獲發資助時沒有受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的約束。
  2. 在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11月26日持有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註)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1. 因在2020年11月25日或以前已遞交酒牌轉讓申請,而牌照轉讓申請在指示失效當日或之後獲批准及申請人在2021年1月28日或之前是認可的牌照承讓人;及
    2. 食環署尚未根據本計劃向原持牌人就該牌照發出相關資助;及
    3. 申請人符合以上第(1)(b), (1)(c), (1)(d), (1)(e) 及 (1)(f)項的規定。

申請辦法

處理申請

其他須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