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第四輪「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進一步的餐飲處所資助計劃(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夜總會),現正接受有關計劃的申請。合資格並營運中的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食肆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的持牌人或持證人可按其持牌處所獲批核的總樓面面積獲發一次性的資助,資助額列於下表:

持牌處所面積* 資助金額 (港幣)
不超過100平方米 100,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200,000元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300,000元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400,000元
700平方米以上 500,000元

*即為上述酒吧/酒館、夜總會及/或卡拉OK場所同時在經營的同一處所

申請人需為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食肆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的持牌人或持證人之一,並由同一處所其餘的持牌人及持證人委任為指定收取此一次性資助的收款人。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至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五時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為附加酒吧批註的持牌酒牌處所:申請人須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酒牌局發出的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註)及由食環署發出的相關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2. 為卡拉OK場所:申請人須在2020年12月2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有效卡拉OK場所及相關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3. 為夜總會:申請人須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環署發出的食肆牌照;及
    1. 整個處所已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發出的指示整個期間關閉[註1];及

    2. 如處所涉及多於一個牌照/許可證,處所的持牌人/持證人須委任其中一位持牌人/持證人代表申請及獲得資助;及

    3. 有關的牌照/許可證(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許可證、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在遞交申請當天和審批申請當天仍然營運中;及
    4. 在從遞交申請至申請獲批當天的期間,有關的持牌處所並沒有牌照/許可證(視情況而定)轉讓、自願交還牌照/許可證或取消牌照/許可證申請在處理中;及
    5. 在申請獲批當天,申請人持有的牌照/許可證(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許可證、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經營夜總會業務)(視情況而定) 仍然有效;及
    6. 在遞交申請至獲發資助期間,須沒有針對申請人的破產或清盤程序/訴訟程序/命令。
  2. 符合以下條件的特殊情況下,未能在2020年11月26日持有有效食肆牌照/酒牌(附加酒吧批註)或未能在2020年12月2日持有有效卡拉OK場所許可證的申請人亦可申請資助:
    1. 牌照/許可證
      1. 已在2020年11月25日或以前或2020年12月1日或以前(視情況而定)已遞交轉讓申請;及
      2. 轉讓申請在2020年11月25日之後或2020年12月1日之後(視情況而定)獲批准,而申請人是認可的牌照/許可證承讓人;及
      3. 食環署沒有根據本資助計劃就獲轉讓的食物業牌照向原持牌人發放相關資助;及
      4.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1f項及1g項的規定。
    2. 申請人就同一處所持有的暫准牌照/許可證有效期已屆滿(不論牌照/許可證的屆滿日期)-
      1. 申請人在資助申請截止日期(即2021年5月27日)前獲簽發正式牌照/許可證;及
      2. 申請人符合上文第1b項、1c項、1d項、1e項、1f項及1g項的申請條件。

註1: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曾經發出的指示,純粹或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53(1) 條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餐飲處所(一般稱為酒吧或酒館) ,以及通常供人飲酒及跳舞或作其他娛樂,並營業至深夜的場所(即夜總會業務),須按指示在2020年11月26日關閉並停止業務至2021年4月28日。至於卡拉OK場所,須按指示在2020年12月2日關閉並停止業務至2021年4月28日。此限期可能因應食物及衞生局局長發出的有關指示再度延長。

申請辦法

處理申請

發放資助

其他須注意事項

查詢

如對申請有任何疑問,可致電餐飲處所資助計劃(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處所(附加酒吧批註)/卡拉OK場所/夜總會)熱線2958 0694或2867 515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