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
按照法例規定,所有食物業牌照申請須附有牌照所關乎的食物業處所的全部地方的圖則一式三份;該圖則須盡量按比例繪製,且在顧及業務的性質後,須在適用的範圍內包括下列法例所訂明的詳情:
- 《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2條(適用於食肆、食物製造廠(包括烘製麵包餅食店)、工廠食堂、燒味及鹵味店、新鮮糧食店、凍房和綜合食物店牌照);
- 《冰凍甜點規例》(第132AC章)第18條(適用於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以及
- 《奶業規例》(第132AQ章)第15條(適用於奶品廠牌照)。
建議設計圖則須包括的詳情
2. 建議設計圖則應以十進制單位按最接近的比例(即不少於1:100)繪製,每份圖則應整份載於一頁紙內,不可模糊不清,且不應以單線繪製。為申請食物業牌照而繪製建議設計圖則前,申請人應就圖則須包括的詳情,參閱上述規例或下述適用的指南:
- 食肆牌照-《食肆牌照申請指南》
- 食物製造廠牌照-《食物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
- 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烘製麵包餅食店牌照申請指南》
- 工廠食堂牌照-《工廠食堂牌照申請指南》
- 燒味及鹵味店牌照-《燒味及鹵味店牌照申請指南》
- 新鮮糧食店牌照-《新鮮糧食店牌照申請指南》
- 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冰凍甜點製造廠牌照申請指南》
- 奶品廠牌照-《奶品廠牌照申請指南》
- 綜合食物店牌照-《綜合食物店牌照申請指南》
無須在建議設計圖則上標示的項目
3. 在申請食物業牌照時,無須在建議設計圖則上標示下列項目:
- 既不屬於常設性質亦非大型的可移動器具,例如在廚房及食物配製室內的咖啡磨碎機、攪拌機、榨汁機、微波爐、手提拔毛機、手提電飯煲、手提電熱鍋、多士爐、電熱水器、切薄麵包機、電熱咖啡鍋、電攪拌機、電碎肉機、煮蛋鍋;以及
- 既不屬於常設性質亦非大型的可移動設施∕家具,例如在廚房及食物配製室內的厚砧板、貯物架∕擱板、食物配製檯及電腦終端機;以及在座位間內的不固定安裝的檯及椅子、貯物架 / 擱板、雜誌架、調味品架、醬料貯存器、展示擱板、用作靈活分隔顧客座位間的無軌可折疊屏風、掛牆的輕量電視、電腦終端機、非存放食品的展示貯存架、手推車及裝飾物。
(註:圖則上必須顯示收銀櫃檯,因為消防處要在收銀櫃檯位置安裝火警警報開關。)
提交建議設計圖則的發牌條件
4. 申請人獲簽發食物業牌照前,須再提交顯示處所最終規劃設計的最終設計圖則一式三份,供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有關提交建議設計圖則的標準發牌條件載列如下,以供申請人履行:
- 在獲簽發牌照∕獲准更改規劃設計前,申請人須將每款圖則一式三份提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圖則須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並顯示有關處所的最終規劃設計。
- 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規定要作出的更改外,處所的規劃設計須與提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准的圖則完全相符。
- 每份圖則均須由申請人簽署,以證明正確無誤。
(附註:申請人無須為履行這項發牌條件而聘用專業人士繪製圖則。但如進行有關樓宇結構或渠道的更改工程,則送交建築事務監督的圖則必須由認可人士遞交。如與申請書一併遞交的原來圖則有任何修改,申請人須將經修訂圖則一式三份重新遞交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覆核。)
建議設計圖則的常見欠妥之處
5.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初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建議設計圖則時,最常見到的欠妥之處載於下文。申請人應留意避免這些欠妥之處:
- 圖則模糊不清
- 圖則並非一整幅
- 單線繪圖
- 圖則不按比例繪製
- 圖則沒有標明繪製比例
- 圖則沒有按一般比例繪製
- 圖則不以十進制單位按比例繪製
- 沒有正確劃定申請牌照處所的確實界線
- 沒有劃定食物室
- 沒有顯示食物室
- 沒有顯示衞生設備(如適用)
- 廁所與食物室直接相通
- 沒有顯示燃料類型(如處所使用燃料)
建議/修訂設計圖則須轉介予其他部門的例子
[註: 以下例子並未盡列所有情況,若有疑問,發牌當局會向相關部門徵詢意見。]
6. 設計圖則須轉介屋宇署/房屋署/建築署/地政總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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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屋宇署/獨立審查組施加的第1及第2類樓宇安全規定,而須向屋宇署/獨立審查組呈交修訂圖則並向其徵詢意見及取得同意(例如證明處所外的主要出口路線有足夠淨闊度、證明處所與非牌照範圍之間有足夠防火分隔等)。就修訂項目,應在修訂圖則上標示發牌條件通知書的相關項目編號,以便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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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為殘疾人士提供的設施,例如暢通易達洗手間、斜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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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洗手間、衣帽間、更衣室、貯物室、辦公室和碗碟洗滌室的用途、位置、出口大小及出口門的開啟方向。為免生疑問,更改以上專用室(上文(2)所述的暢通易達洗手間除外)的內部設計,及男女洗手間內水廁間格的位置/布置,則無須轉介屋宇署/獨立審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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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每件重量超過100公斤的設備/機器的提供數量及位置,不論設備/機器所在的樓面水平 [包括申請人未有隨申請附上信件或足夠資料以保證每件設備/機器的重量不超過1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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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重型廚房設備/機器(包括巨型冷藏庫、冷藏室)、魚缸或水池的提供數量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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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建築工程,但沒有足夠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文件呈交記錄資料(例如列明小型工程呈交編號的認收信)。食物業處所常見的小型工程項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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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設非結構性加高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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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非承重室內間隔磚牆/實心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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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靠牆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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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窗/玻璃外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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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牆豎設用於支承空調機的金屬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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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外牆伸出的簷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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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鑿樓板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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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鑿或改動出口樓梯或其防護門廊圍封部分(不包括承重牆)的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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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移動/重新布置容納超過3個人的壽司/刺身櫃枱並附設服務枱面及輸送帶 [包括在該圖則上供屋宇署參考的獨立“人數表”未有清楚列明該櫃枱可容納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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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移動用作肉類燒烤的食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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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經批准作貯存用途的閣樓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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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擬議/持牌處所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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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對處所防火結構(例如增設/移動/重新布置廚房圍牆、廚房門、防火門、防火牆、傳菜口或與毗鄰範圍的分隔牆等)、建築物防火間隔、消防員升降機門廊或防護出口/走廊造成影響的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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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處所可容納的總人數(包括員工及顧客)[包括在該圖則上供屋宇署參考的獨立“人數表”未有清楚列明該處所可容納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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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對標示於圖則及已獲接納的逃生途徑造成影響的改動;由已獲接納的開放式座位的設計(即沒有餐桌及座位布局/顯示的圖則)變成有座位的設計;或更改已獲接納的座位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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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出口門的數目或闊度、拆除出口門、更改出口門的位置、更改出口門的規格(例如由硬木門改為玻璃門),或更改由掩門改為趟門的出口門開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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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建築物的出口樓梯,例如移除樓梯間圍牆或其防煙/防護門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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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批准的樓面洞口/空間加建樓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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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處所內設置/改動任何大小的空心加高平台。
[註:位於房委會物業或已拆售的房委會物業、政府物業和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食物業處所,屋宇署的職責將分別由房屋署、建築署和地政總署執行。]
7. 設計∕通風系統圖則上標示項目須轉介消防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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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改動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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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擴展或縮減持牌處所樓面面積的更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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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動防火間隔或內部間隔(例如: 設置貴賓廳或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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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口及∕或改變出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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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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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置烹煮使用非電力作燃料的爐灶∕火爐及∕或改變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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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換煮食燃料的類型,該申請只以電力作為煮食燃料除外(例如:以電力作煮食燃料的爐灶改換成以煤氣作煮食燃料的爐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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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置燃料缸∕室(火水、柴油及石油氣等)和喉管(如有)及∕或改變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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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處所現有消防裝置和設備的位置(例如: 更改手動火警鐘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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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改動會對消防喉轆及花灑系統之類的消防裝置造成妨礙或導致須要更改該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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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或增添任何固定家具或擺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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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通風管道的裝置,使其貫穿分隔牆∕間隔物,或添置 ∕取消防火閘和靜電聚塵器之類的大型通風設施。
查詢
8. 如對申請程序和製備建議設計圖則有任何疑問,可致電、以書面形式或親身前往食環署牌照辦事處或食肆牌照資源中心查詢。聯絡資料載於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