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友善食肆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
互相尊重、人寵共融

(一) 食肆經營者良好作業指引

引言

1.1 政府已修訂《食物業規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況下容許狗隻進入獲批准的食物業處所(即獲批准食肆)。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1和攜狗人士均須遵守法例要求(見附件二);食肆持牌人亦須遵守牌照條件(見附件三)。「指引」的第一部分供食肆經營者制定各自的餐廳守則和營運安排時參考。

1 視乎個案實際情況可包括持牌人、負責人以及受僱或被安排從事食物業的人。

餐廳守則

1.2 食肆經營者可按需要自訂餐廳守則和營運安排,並可將與顧客相關的部分列明為「顧客須知」,包括但不限於是否設置狗隻友善區域或時段、狗隻可否坐於顧客座位上、以及狗隻弄污處所時會否收取清潔費等事項。如有「顧客須知」,應於獲批准食肆入口或其他當眼位置展示或透過餐牌、點餐系統、食肆的社交媒體帳戶等適當方式清晰及事先向顧客說明,以減少誤會和爭議。

1.3 食環署專題網頁會不時更新獲批准食肆的名單。為提升資訊透明度,獲批准食肆應向食環署提供載列其「顧客須知」的網頁連結,供上載於上述名單內。如「顧客須知」有任何修訂,經營者亦應盡快更新資料,確保網上資訊與店內安排一致。

容許狗隻進入獲批准食肆的安排

1.4 食肆經營者應訂立清晰安排,以協助確保進入處所的狗隻符合相關法例及牌照條件的要求。上述安排例如可包括:檢查牽引狗隻的狗帶長度及用法是否符合法例規定、主動向攜狗顧客了解其狗隻是否屬於《危險犬隻規例》(第169章)所指的「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以及確保員工知悉在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應拒絕該狗隻進入處所等。根據《狂犬病規例》(香港法例第421A章),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必須領有狗隻牌照。如食肆經營者認為有需要,可請顧客出示狗隻牌照,狗主可在漁農自然護理署網頁(https://eservice3.afcd.gov.hk/eservice/DogLicenceLogin?lang=tc)以「智方便」登錄查閱和出示電子狗隻牌照。

1.5 每位成人食客不宜攜帶多於兩隻狗隻,以便讓攜狗顧客可有效管控其狗隻。食肆亦可因應處所的實際情況,例如面積、座位間距、顧客流量及供應的主要菜式(如是否輕食,還是粥食類)等,訂定處所在同一時間可容許的狗隻總數上限。

1.6 食肆可視乎需要自行訂定允許狗隻進入的時段及日子(如每日特定時段或只限周末),惟必須注意即使在不允許狗隻進入的時段/日子,獲批准的食肆仍需時刻在入口當眼處張貼指定標識的標示。

1.7 食肆經營者可按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劃設「狗隻友善區域」。如有,宜考慮設置實體分隔(如閘門或圍板),以防止狗隻進入其他區域。如食肆已獲批准設置露天座位,戶外空氣較流通且環境通常較開揚,可優先考慮將露天座位劃設為「狗隻友善區域」,並視乎需要提供遮擋太陽的設施。

1.8 食肆經營者可按本身處所實際可用空間、過往營運經驗等因素,考慮限制某些狗隻進入(例如未能出示狗隻牌照、體型特別龐大、衞生情況欠佳、情緒激動或有明顯攻擊性的狗隻等)。但如有此類限制,應清楚列明於「顧客須知」,以減少現場爭議。

1.9 如食肆因特別情況(例如翻新、深層清潔、舉辦特別活動等)而於特定期間暫停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經營者應儘早透過社交媒體、官方網站或其他常用資訊/溝通渠道公布有關安排,方便有意攜帶狗隻的顧客預先計劃。

1.10 如食肆位於商場或其他有場地管理的私人處所內,食肆經營者應確保其就容許狗隻進入的安排,符合該場地的相關管理規定及要求。

1.11 建議食肆設訂座服務,更好掌握各時段將會有多少顧客攜狗到場,以便妥善安排座位,和避免要大量顧客攜狗在門外輪侯。

1.12 經營者須留意,載於附件二有關狗隻進入食肆的法例限制並不適用於導盲犬(進入食物室除外)或與行使合法權力有關的狗隻,經營者應就這些狗隻進入處所予以便利。

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

1.13 食肆經營者須確保狗隻不會進入獲批准食肆的食物室,例如在食物室入口處張貼告示,明確標示食物室的範圍及提醒顧客不得攜狗進入。

1.14 負責處理食物的員工不應接觸狗隻。

1.15 員工在接觸狗隻後,應即時洗手及消毒。

1.16 食肆應加強桌面及常被觸碰位置(例如椅背、桌邊、門柄等)的清潔及消毒頻率,尤其在狗隻友善區域(如有),在繁忙時段或高流量時段後,以保持清潔。

1.17 食肆應定期檢視通風、冷氣及空氣淨化設備的運作情況,確保環境空氣流通。如設有位於室內的「狗隻友善區域」,可考慮安裝具有除臭及過濾功能的空氣淨化設備,以減少氣味或致敏原積聚。

1.18 如食肆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或提供一次性非塑料專用食具予狗隻使用,應設置專用垃圾桶妥善棄置相關物品。

1.19 如提供或售賣符合持牌條件的狗用食品,或代客儲存狗用食品,必須採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例如將狗用食品儲存於食物室以外,與供人食用的食物完全分隔。

1.20 如食肆設有自助取餐區,除遵守相關牌照條件外,亦應加強該區域的巡查及清潔,確保狗隻不會接觸到食物、餐具或放置食物的桌面;如有污染風險,應即時更換受影響的食品及餐具。

1.21 持牌條件規定不得容許狗隻處於任何餐桌上。至於座椅,食肆經營者應考慮實際情況以決定是容許狗隻留在座椅上,例如大型狗隻在座椅上或會輕易接觸到餐桌面及其上的食物,應儘量避免。如食肆設有食物輸送帶,食肆經營者亦應要求狗隻留在地上,以減低狗隻接觸到輸送帶的機會,並加強巡查食肆及提高清潔頻次。如座椅由吸水物料製成(例如梳化座位),可考慮要求狗隻留在地上或使用寵物尿墊,以便清潔消毒。

1.22 如狗隻在處所內排泄,食肆經營者有責任將弄污的位置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以維持處所潔淨。食肆經營者應制訂清晰的狗隻排泄物處理安排,並在事先(例如顧客開始點餐前)清晰地將有關安排告知攜狗顧客。

無論由顧客或食肆員工清理,食肆均應進行覆檢,並按實際情況確保相關位置已被徹底清潔及消毒。

員工培訓及人手安排

1.23 食肆經營者應向員工講解相關法例要求及牌照條件,例如對「已知危險狗隻」和「格鬥狗隻」的進入限制、牽引帶的規定及導盲犬的安排等,確保員工清楚明白並嚴格遵守相關法例要求及牌照條件。如發現違規行為,員工應知悉如何應對,包括立即報告上司、及時勸喻及制止等。

1.24 食肆經營者亦應為員工提供全面培訓,包括就容許狗隻進入的具體營運安排、餐廳自訂的守則、處理狗隻弄污處所時的程序、應對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與狗隻互動時的注意事項及技巧,例如:


1.25 食肆經營者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兼顧員工對與狗隻相處的意願分配工作,例如避免安排害怕狗隻的員工於「狗隻友善區域」工作。

1.26 食肆經營者應向員工講解被狗隻咬傷時應採取的步驟,包括通報上司、傷口處理等。如需要向警察報案,持牌條件規定食肆經營者須在事故發生起計的2個工作天内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以指定表格呈報。

配套用品及設備

1.27 為了便利攜狗顧客,食肆可考慮提供或設置以下設備:

1.28 在日常清潔及消毒餐廳,尤其是「狗隻友善區域」(如有)或狗隻有機會接觸的表面時,應選用寵物友善的清潔劑及消毒劑。

1.29 在「狗隻友善區域」(如有)或狗隻有機會接觸的地方,應參考漁農自然護理署網頁,了解常見對狗隻有害的植物名單,不要放置對狗隻有毒的植物。

1.30 應避免有桌布或其他垂吊擺設,尤其是在「狗隻友善區域」(如有),以免狗隻拖咬或被纏繞時扯翻餐具、熱食或飲品,導致燙傷或絆倒等意外。

1.31 應避免鋪設地毯或由吸水物料製成的墊子,尤其是在「狗隻友善區域」(如有),以減少污垢及氣味積聚,並便於清潔消毒。

1.32 食肆應將清潔一般餐飲設施與狗隻相關物品或排泄物的工具明確分開,如採用不同顏色或加上清晰標籤作識別,以防員工混用。

場地及營運管理

1.33 食肆應合理地控制桌椅數目,並考慮保持合適的座位間距,讓狗隻可以安全躺臥或休息,同時確保顧客和員工有足夠空間行走,減低誤踩狗隻的風險。

1.34 如處所在繁忙時段(如午市、晚市高峰)比較擠擁,經營者可考慮暫停安排更多攜狗顧客入座,並提醒攜狗顧客避免讓狗隻逗留或橫臥於主要通道,及將牽引帶縮短,以確保處所內人員走動及餐飲傳遞不受阻礙。如有攜狗顧客需等候座位,應考慮提供在食肆有空位時通知顧客的服務,避免攜狗顧客需聚集在食肆外等候而對非攜狗顧客或其他路人造成不便。

1.35 食肆在安排座位時,宜主動了解非攜狗顧客對鄰近狗隻的接受程度,並在可行情況下作出合適安排,例如調整座位或安排遠離狗隻的區域。

1.36 食肆經營者應審慎評估其供應的菜式並作出適當的安排,例如是否應避免以預熱的鐵板、石鍋或砂鍋等上菜的高溫餐點,及如何避免員工在傳菜過程中發生意外。

1.37 員工在運送餐飲時,應留意狗隻的位置及動向,以免自己絆倒或踩到狗隻。

事故應對

1.38 如狗隻出現持續吠叫、緊盯他人、攻擊性行為或對其他食客造成滋擾的情況,食肆應在安全的情況下請攜狗顧客採取適當控制措施,包括將狗隻暫時帶離處所。食肆可考慮提供外賣包裝服務,協助有需要提前離開的食客將未食用完的餐點改為外帶。

1.39 如非攜狗顧客因狗隻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噪音、衞生問題或安全顧慮)而感到不安或無法繼續用餐,食肆應盡量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例如協助更換座位,或提供外賣包裝服務讓顧客將未食用完的餐點改為外帶。

1.40 《狂犬病條例》(香港法例第421章)訂明動物(包括狗隻)咬人後的處理安排。食肆應提醒涉事攜狗顧客將有關事故通知警方;如有需要,食肆亦可主動報警並應及時通知其保險公司,以處理相關的法律及索賠事宜。在當事人同意下,食肆可協助記錄涉事攜狗顧客及受傷人士的聯絡資料,以便日後跟進。

1.41 如處所內發生其他與狗隻有關的爭議或事故,食肆應在安全情況下盡量安撫各方情緒,勸喻各方保持冷靜,並鼓勵有需要時交換聯絡資料,以便日後協商處理或後續跟進。

1.42 獲批准食肆應主動通知其保險公司,其處所已獲食環署批准容許狗隻進入,並向保險公司查詢及確認承保範圍是否涵蓋相關安排及可能出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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