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友善食肆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
互相尊重、人寵共融
(二) 攜狗顧客良好行為指引
引言
2.1 政府已修訂《食物業規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況下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即獲批准食肆)。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和攜狗人士須遵守法例要求(見附件二);食肆持牌人亦須遵守牌照條件。「指引」的第二部分闡述攜狗顧客在獲批准食肆內管控狗隻和保障公共衞生的良好做法,以協助營造安全、衞生、舒適的用餐環境,以達致互相尊重、人寵共融。
進入餐廳前
2.2 食肆可因應場地、人手及營運需要,自訂餐廳守則和營運安排,如獲批准食肆已向食環署提供其網頁連結或有關的「顧客須知」,署方會上載至專題網頁的獲批准食肆名單內,讓顧客可以預先了解有關安排。食肆應於入口或其他當眼位置展示相關資料,或透過其他適當方式向顧客清楚說明。攜狗食客應理解並尊重食肆所訂定的店內守則,並明白食肆有權根據處所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允許狗隻進入,並有權拒絕不符合或不遵守食肆守則/ 規定的狗隻入內。
2.3 攜狗食客有責任了解其狗隻的種類,是否符合法例的要求以進入獲批准食肆。如食肆員工要求說明狗隻是否屬於「已知危險狗隻」或「格鬥狗隻」、要求出示狗隻牌照等,攜狗食客應配合食肆的安排。狗主可在漁農自然護理署的網頁(https://eservice3.afcd.gov.hk/eservice/DogLicenceLogin?lang=tc)以「智方便」登入查閱和出示電子狗隻牌照。
2.4 《狂犬病規例》(香港法例第421A章)就狗隻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植入微型晶片,以及領取牌照作出規定,攜狗顧客須確保其狗隻已符合《狂犬病條例》的要求。攜狗食客亦應理解食肆有機會要求攜狗食客出示狗隻牌照以供核實。若食客未能提供有關牌照,食肆有權拒絕該狗隻進入。
2.5 攜狗食客須注意,將狗隻置於狗袋或狗隻手推車內時,亦須同時按法例規定,以法例指明的方式用牽引帶穩妥牽引有關狗隻。
2.6 為保障其他寵物和顧客的健康,請為狗隻進行驅蟲及預防跳蚤處理,並保持良好衞生(如毛髮清潔)。如果狗隻身體不適,尤其懷疑患有傳染病時,不應帶同前往食肆。
2.7 進入食肆前請先評估狗隻狀況,如明顯有攻擊性或情緒緊張,不應帶同進入食肆。
2.8 根據其狗隻的性格、社交習慣及對陌生環境的反應,評估是否需要讓狗隻在食肆内佩戴口罩。
2.9 預先準備狗隻可能用到的物品,例如狗用食物、餐具、清潔用品等。
妥善管控狗隻
2.10 攜狗顧客須按法例要求以長度不超過1.5米的牽引帶控制狗隻,由成人穩妥地牽引或穩妥地縛在處所内的固定附着物上。攜狗顧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狗隻交由未成年人牽引。如需暫時離座,可請食肆員工協助。
2.11 請遵守法例要求,並配合食肆遵守其牌照條件,包括食肆不得烹煮或準備狗用食物、不得容許狗隻使用餐廳的可重用餐具,亦不得容許狗隻上餐桌。如欲餵食狗隻,應自備專用的食物、飲品及餐具。請勿要求食肆員工協助加熱狗隻食物。此外,任何與開放式廚房相連的吧枱座位不得安排攜狗就座。個別食肆或會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和狗用罐頭,以及非塑膠即棄餐具(如木製或紙餐具)。
2.12 請安排狗隻留在合適位置,防止狗隻進入食物室、食物處理、烹飪或儲存區域,並確保狗隻不阻礙走道、走火通道或緊急出口。視乎個別食肆的要求,應安排狗隻留在寵物座墊或尿墊上,以及如食肆不允許將狗隻放置於顧客座椅上,請將狗隻留在地上。
2.13 攜狗顧客應顧及其他顧客的感受,例如:
- 攜狗食客應嚴格遵守食肆有關狗隻能否放置於椅子或其他非餐桌上的店內守則。即使食肆允許狗隻上椅或由主人抱在膝上,亦應顧及其他食客的感受。若同桌或鄰座的食客對狗隻位置表示顧慮,攜狗食客應予以充分尊重,並安排狗隻回到地面,以維持彼此舒適的用餐環境。
- 時刻注意狗隻行為,避免與其他人或狗隻發生衝突,例如阻止狗隻跳向其他顧客或狗隻;若狗隻出現難以控制、過度興奮或具攻擊性等情況,應主動帶同狗隻離開食肆,以保障各方安全。
- 如狗隻持續吠叫,應予以安撫或帶牠到食肆外稍作走動,待狗隻情緒穩定後再返回座位。如情況持續,或代表狗隻當日狀態不適合在食肆逗留。
2.14 就與其他顧客的狗隻互動的注意事項,可參考本「指引」第三部的第3.3段至3.8段。
2.15 在有需要時,應將狗隻手推車(如有)摺疊或收起,以節省空間並方便他人通行。
維持食肆環境清潔
2.16 如狗隻在食肆內排泄或弄污地方,攜狗顧客應盡責,主動即時清理及妥善棄置排泄物(例如將排泄物密封後妥善棄置於狗隻專用垃圾桶內),並通知食肆員工覆檢或進一步消毒,以維持良好環境衞生。在清理完成後,亦應徹底清洗和消毒雙手。
2.17 如攜狗顧客拒絕清理、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或未能恢復基本衞生狀況,食肆有權自行代為處理,並可能會收取清潔費。我們已建議食肆在「顧客須知」中或以其他方式清楚列明清潔費(如有)的安排及費用,顧客亦應在光顧前先與食肆了解。
2.18 攜狗顧客可因應狗隻健康狀況和習慣,考慮在牠們坐臥的位置鋪上座墊或其他適當的預防措施,以便清理。
事故應對
2.19 如發生狗隻咬傷食客或員工的事故,攜狗顧客應按照《狂犬病條例》(香港法例第421章)的要求處理,包括立即通知警方、以穩妥的方式扣留該狗隻並將之與其他動物隔離,並配合後續跟進工作。如有違反,或會被檢控。
2.20 如處所內發生其他與狗隻有關的爭議或事故,攜狗顧客應保持冷靜,配合食肆員工的建議,與其他食客協調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