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友善食肆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
互相尊重、人寵共融
(三) 非攜狗顧客良好行為指引
引言
3.1 政府已修訂《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況下容許狗隻進入獲批准的食物業處所(即獲批准食肆)。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和攜狗人士須遵守法例要求;食肆持牌人亦須遵守牌照條件。「指引」第三部分闡述非攜狗顧客在獲批准食肆內與狗隻互動的良好做法以供參考,鼓勵互相尊重、人寵共融。
進入餐廳前
3.2 獲批准食肆必須時刻在入口當眼處張貼指定樣式的標示(見附件一),讓市民能作出知情選擇。市民光顧獲批准食肆時,應明白處所內可能會有狗隻在場,並以互相尊重和包容的態度相處,共同維持舒適及和諧的用餐環境。
與狗隻互動
3.3 在接觸、撫摸或拍攝他人狗隻前,應先徵求狗主同意。
3.4 不應擅自餵飼他人狗隻。
3.5 應避免作出可能刺激或驚嚇狗隻的行為,例如突然大聲叫喊或刻意以食物等方式逗弄狗隻,以減低意外風險。
3.6 不應嘗試牽引、推開或驅趕他人狗隻,以免引起誤會或安全風險。
3.7 如認為有狗隻的行為對其造成滋擾或不便,可先向食肆員工反映情況,由食肆作出適當處理。
3.8 應妥善放置個人物品和手提袋,以免被狗隻弄損。
3.9 如不幸被狗隻咬傷,請保持冷靜並尋求食肆員工協助。依照法例要求,攜狗顧客須主動報警;傷者若有需要,亦可自行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