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應與經修訂的《食物業規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一併閱讀。「指引」內容只供一般參考,其所載資料未必詳盡無遺或完整無缺,具體問題應按個別情況考慮。本「指引」並無法律效力,不應以任何方式詮釋為凌駕於第132X章的條文。有關人士須遵守相關法例及牌照條件;如本「指引」與法例要求或牌照條件有任何牴觸,一概以法例及牌照條件為準。此外,不應視本「指引」為法律意見。如需尋求法律意見,請自行與律師聯絡。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可按需要,不時對本「指引」作出修訂或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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