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目录

第六章
其他

6.1 经批准的设计

除可移动的家具外,食物业处所的设计必须与最终经批准的图则完全相符。在未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前,不得改建或加建。

回到最上

6.2 扩展营业范围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回到最上

6.2.1 扩展营业范围

食物业经营者只可在经批准的设计图则所划定的持牌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得把与食物业有关的活动扩展至范围以外的地方,例如洗涤设备和用具;配制食物;贮存用具、设备及食物,或设置顾客座位间(已获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者除外)。

回到最上

6.2.2 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食物业经营者不得在天井、街道、横巷或后巷及天台等露天地方,配制或贮存食物、清洗或贮存设备及用具;或端送食物。

回到最上

6.3 饲养活海鱼及/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海水水质

回到最上

6.3.1 水质管制

食物业处所和街市摊档或会装设鱼缸,以饲养活海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用作饲养拟出售供人食用的活海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水,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每100毫升饲养活海鱼和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水,含有少于610粒大肠杆菌及绝无病原体。"

回到最上

6.3.2 鱼缸水的过滤及消毒设施

  1. 用作饲养供人食用的活海鱼或介贝类水产动物的水,必须经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所接纳的过滤及消毒设施过滤及消毒。这些设施须经常保持性能良好。
  2. 不得从海水冲厕系统或有问题的源头(例如维多利亚港沿岸水域或避风塘),抽取海水用作饲养供人食用的活海鲜。最好使用人造海水。
  3. 定期更换鱼缸水,以清除由活海鱼/介贝类水产动物产生及积聚于水中的有害物质。
  4. 过滤物料应至少每星期清洁一次,以及至少每月补充一次。
  5. 可使用紫外线辐射、臭氧消毒法、铜/银电离化法,以及使用紫外线辐射及二氧化钛的光催化技术,消毒鱼缸水。

回到最上

6.4 禁止食物业处所内有动物

  1. 禁止狗只在食物业处所内出现

    不得带同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除非:

    1. 该狗只是充当失明人的嚮导;或
    2. 该狗只是与行使一项合法权力的行动有关,例如是由值勤警务人员带领。
  2. 禁止厨房或食物室内有活的动物

    食物业处所的厨房或食物室,不得饲养禽鸟、猫狗等宠物或动物(活海鲜或新鲜粮食店内的活家禽除外),亦不得容许这些活动物存在。

回到最上

6.5 供顾客使用的餐巾

  1. 供顾客使用并非只用一次的餐巾或湿毛巾,必须在每次使用后清洗和消毒,并不得作其他用途。
  2. 如提供湿毛巾给顾客使用,须设置消毒器,用以消毒毛巾。

回到最上

6.6 预防禽流感传播

出售活家禽的街市摊档或新鲜粮食店的经营者及食物处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守则,以防因经常接触家禽而把禽流感传给人类:

  1. 限制出售活水禽和活鹌鹑
    1. 除了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外,街市摊档和新鲜粮食店不得出售鹅鸭等活水禽。
    2. 不得在同一处所出售活鹌鹑及其他活家禽。
  2. 运送活家禽
    1. 用以运送家禽笼的手推车底部须装有托盘。
    2. 每次运送活家禽后,使用过的家禽笼必须交还批发市场清洗和消毒。
  3. 供应家禽
    1. 应向食物环境卫生署认可的批发市场或供应商购入家禽,数量以一天的销售量为限。
    2. 如家禽出现病征或症状,必须立即杀掉和移走,并妥为弃置。
  4. 存放活家禽
    1. 处所内所有家禽笼须以不锈钢或其他耐用、光滑、不透水及不吸水的物料制造。每个笼的底部须装有活动托盘,以盛载家禽的排泄物。
    2. 存放家禽的笼,须有至少300平方厘米的空间给每公斤重的活禽鸟,以免禽鸟过份挤迫。每个家禽笼的高度不得少于30厘米。
  5. 处所卫生
    1. 处所须经常保持空气流通。
    2. 处所内的墙壁和地面所有部分均须保持清洁,并以可喷出温度至少达摄氏70度热水的高压喷射清洗器彻底清洗和消毒。
    3. 不得在每日晚上8时至翌日早上5时期间,有活家禽储存在获准许处所内。
  6. 设备及用具卫生

    所有可能接触到活家禽、羽毛、家禽屠体或什脏的用具、设备或设施的表面,必须在每日收市后彻底清洗及消毒。

  7. 个人卫生

    所有处理家禽的人员,必须穿上清洁的浅色保护衣物。除了是屠宰、处理家禽或除去什脏外,在其他工作时间必须戴上手套。

  8. 屠宰和去脏

    在屠宰、处理、贮存及运送过程中,必须把家禽屠体与什脏分开处理。

  9. 陈列经处理的家禽屠体

    为出售而陈列的家禽屠体和什脏,必须以容器稳固地个别包装,并存放在雪柜。雪柜的温度不得超过摄氏10度,最好是摄氏4度。

  10. 备存记录及报告家禽死亡
    1. 载有购入活家禽/经处理的家禽/冰鲜家禽的日期、数量、供应来源等资料的记录,须至少保留60天。
    2. 处所的家禽的死亡率如异乎寻常,商贩须向食物环境卫生署报告。

回到最上

6.7 在售卖活家禽的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内地进口冰鲜鸡

在售卖活家禽或冷藏肉类的新鲜粮食店或街市摊档售卖内地进口冰鲜鸡,商贩必须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许可,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展示告示牌

    任何时候均须在处所当眼处展示告示牌,上面印有清晰的英文字"Imported Chilled Poultry for Sale"及清晰的中文字"本店有售进口冰鲜家禽",说明有这些食物出售。

  2. 以完整无缺的原有包装售卖进口冰鲜鸡

    进口冰鲜鸡须预先包装,加上标籤,出售时,原有的包装须完整无缺。

  3. 陈列冰鲜鸡

    存放冰鲜鸡的温度,须经常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之间。

  4. 备存记录

    冰鲜鸡供应来源的记录须至少保留60天。

  5. 分销进口冰鲜鸡至其他食物业处所

    如食物业处所把冰鲜鸡分销至其他食物业处所,用作运送进口冰鲜鸡的货车必须获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冰鲜鸡在运送过程中,车厢的温度须保持在摄氏0度至4度之间。

回到最上

6.8 售卖进口冰鲜肉类

进口冰鲜肉类是指由屠宰、贮存、运送至出售的整个过程中,均以冰点以上温度冷冻保存的进口肉类。售卖进口冰鲜肉类的店铺须遵守下列守则:

  1. 新鲜粮食店或街市肉档出售的进口冰鲜肉类,须经常存放在雪柜内陈列,雪柜的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度。售卖时,工作人员须直接从雪柜取出冰鲜肉类交给顾客。
  2. 肉类供应商供应的进口冰鲜肉类,不得陈列作新鲜肉类出售。

回到最上

6.9 烧味卤味陈列柜的保养

回到最上

6.9.1 玻璃间板

每个烧味卤味陈列柜毗连街道的一方和朝向顾客的一方,均须安装固定玻璃间板(后者的长度须自陈列柜前方起计至少1.2米)。这些玻璃间板不得拆除,或以可移动的玻璃间板代替。

回到最上

6.9.2 贮存或出售烧味和卤味的营业装置

烧味和卤味均须贮存在烧味卤味陈列柜,或放在柜内展示以待出售。经营者不得在陈列柜外设挂杆或相关的营业装置,用以展示烧味和卤味。

回到最上

6.9.3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售卖的其他食物

如事先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烧味及卤味店可以售卖腊肠、腊肉、腊鸭或同类食物,不过这类食物不得在烧味卤味陈列柜内贮存或陈列。

回到最上

6.9.4 获准在烧味及卤味店贮存鲜肉

如事先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烧味及卤味店内可以贮存鲜肉。这些鲜肉只可放在雪柜,并与烧味及卤味分开,最好分别贮存于不同的雪柜,但烧味及卤味店不得售卖鲜肉。

回到最上

6.10 持牌人须展示牌照及告示

食物业处所持牌人须在持牌处所正门入口附近的显眼处,展示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发出的牌照及告示,说明该处所已领有牌照。

回到最上

6.11 备存视察记录

食物业处所持牌人须将食物环境卫生署所提供的视察记录备存于食物业处所内,以供卫生督察使用,并须依照卫生督察在该记录上所提出的指示,作出即时跟进或纠正。

回到最上

6.12 自行检查清单

"自行检查"有助食物业经营者及早发现和解决日常运作中违反食物安全及卫生的问题,避免情况恶化。食物业经营者可按照清单每天检查处所,并保留检查记录,以改善处所的食物安全和卫生水平。

回到最上

6.13 在餐牌上就高风险食物向消费者作出食用忠告

  1. 为了让消费者(特别是高危人士)知悉进食生或未煮熟食物的风险,业界可考虑在餐牌上就此等食物给予消费者食用忠告或提示。除餐牌外,在合适情况下,业界也可在菜单展示板、小册子、指示牌、食品标籤及标语牌上作出食用忠告。
  2. 至于生或未煮熟而可安全食用的食物,或经特别处理后可生吃或非全熟食用的食物,业界可无须向消费者作出食用忠告,但仍应就此等食物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食物安全。

回到最上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