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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健康与卫生及员工培训

5.1 个人健康与疾病

  1. 食物处理人员如患有或怀疑受到传染病感染或出现病征,例如腹泻、呕吐、发烧、咽喉痛或腹痛,必须立即停止处理食物。
  2. 食物处理人员身体外露部分如有切割伤口或损伤,须以防水手套或胶布彻底保护,否则不得处理食物或接触会与食物接触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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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个人卫生

食物处理人员应保持身体各部分及衣服清洁。

  1. 头发

    食物处理人员不宜留长头发。处理食物时,员工应戴上清洁的工作帽或发网。

  2. 饰物和香水

    食物处理人员在处理食物前,应脱下手表、戒指和其他饰物;并且避免化浓妆、使用浓烈的香水或须后水。

  3. 衣服和私人物品
    1. 食物处理人员只应穿着清洁的浅色外衣或工作服,并尽量戴口罩及即弃手套。
    2. 不得把手袋、鞋袜、雨伞和肮脏衣服等私人物品存放或留在配制食物的地方;应把这些物品放在远离处理食物地方的贮物柜或衣帽间内。
  4. 双手
    1. 食物处理人员应经常保持双手清洁,尤其是在从事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亦不应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
    2. 员工应经常洗手,使用枧液及充足的水,在洗手盆彻底洗淨双手并以清洁的抹手纸、抹手布机供应的卷轴式抹手布或电动干手机,把双手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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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个人习惯

在配制食物的地方,食物处理人员不应做出或会污染食物的行为,例如吸烟、吐痰、打喷嚏、咳嗽,坐卧或站在会与食物接触的设备的表面;触摸头发、鼻子、眼睛、耳朵或身体其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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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食物处理人员的培训

  1. 食物业处所的管理层应不断为雇员举办内部课程,或安排雇员参加由食物环境卫生署或其认可机构所举办的课程,以加强他们在食物安全方面的培训。
  2. 每个食物业处所应由一名已完成认可食物卫生课程的人员监管。该名人员须把其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存放在食物业处所,以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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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