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授权持牌人在固定摊位内贩卖。固定摊位指在任何地方或街道的地上所划定的摊位。固定摊位小贩牌照共分为以下七类:

委任替手

若持牌人离港、打算离港,或因患病而丧失工作能力超过八天,可在其离港或患病期间,委任符合持有小贩牌照资格的人士担任其替手。除非情况特殊,否则就上述情况批准的委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有替手均不得持有小贩牌照或与本署签订街市档位租约。

雇用助手

持牌人可视乎需要,在署长同意的情况下,雇用一名或多于一名(视乎个别个案)助手,协助处理业务。除持牌人外出用膳、进货、因病小休等合理原因外,该等助手不得在持牌人不在摊位时从事贩卖活动。持牌人须得到本署署长的同意,方可雇用助手协助处理业务。

本署为助手登记,只为辨认助手和作记录用途,助手不会因而获得权利或优待。

「继承」和「转让」

若固定摊位小贩牌照持牌人死亡、交还牌照,或牌照因其他理由而被注销,符合「直系家庭成员」定义的人士(即持牌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可向当局申请「继承」/「转让」有关牌照,当局或会签发新小贩牌照给申请人,但他们必须符合其他既定的条件。

若涉及街边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牌照的「继承」和「转让」申请,一般情况只限由持牌人的配偶提出。然而,视乎个别个案的特质及获得有关区议会的支持,当局可考虑放宽街边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牌照的继承及转让安排,容许持牌人的配偶及以外的「直系家庭成员」继承或承让牌照,或向其他有兴趣的经营者签发新的牌照。

「转让」牌照的申请,持牌人须提出为本署所接受的理由(如健康欠佳或年事已高),并自愿交还牌照注销。

至于「继承」牌照的申请必须在持牌人死亡当日起计一年内提出,本署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后作出决定。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是否曾与已故持牌人在有关的小贩摊位共事,以及共事的时间。
  2. 申请人与已故持牌人的关系。
  3. 是否有其他合资格的继承人或有意继承牌照的申请人。

如本署拒绝继承牌照的申请,申请人可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5(9)条就本署的决定向牌照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牌照上诉委员会秘书会在聆讯结束后,把委员会的决定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告知上诉各方当事人。

所有于2009年新签发的擦鞋匠小贩牌照及所有于2010年5月21日或以后新签发的小贩牌照,包括因「继承」或「转让」而签发的牌照,均不得再继承或转让。

提交「继承」或「转让」申请前,请参考「申请人须知」及「申请流程」。

摊位休业或非由持牌人亲自经营

假如署长确信持牌人并无经营其固定摊位,或没有根据《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第38条的规定亲自经营摊位,则持牌人可能会因未有经营摊位或未有亲自经营摊位而被吊销牌照。

上述条文规定,获编配固定摊位的持牌人须在营业时亲自在其固定摊位处理业务或从旁监督,但基于某些合理原因而不在场,则属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