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吊棺及遗体火化/土葬/离港

申请人拟将安葬于公众坟场或私营坟场不足六年的先人捡拾、火化、迁葬其他坟场或离港,须联同殓葬商的职员(职员带备其公司图章)(不适用于申请吊棺火化遗体),亲自前往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红磡或跑马地的坟场及火葬场办事处办理,并:

  1. 递交吊棺申请信,以及填写申请表格;
  2. 出示有关文件正副本(包括死亡证、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未能出示,则须在上述办事处宣誓;
  3. 缴交捡拾骨殖许可证费用;

吊棺及遗体火化

  1. 于接获本署的捡拾骨殖许可证及批准信后,申请人可亲自或联同持牌殓葬商的职员(职员需带备其公司的图章),到长沙湾政府合署或湾仔胡忠大厦火葬预订办事处缴交火化费及排期火化。详情请参阅本署下列网页;

    https://www.fehd.gov.hk/sc_chi/cc/info_2_fire_1.html

  2. 在办妥手续的14个工作天内,获邀与本署职员一同监察吊棺;

(注意:如先人下葬不足一年,申请人须先往本署申请捡拾骨殖许可证及批准信,然后往港口卫生科申请火葬许可证,再回本署办理吊棺及遗体火化申请。)

土葬

  1. 如拟将先人下葬公众坟场,于获发捡拾骨殖许可证后,可安排先人下葬;
  2. 如拟将先人下葬私营坟场,须持有该坟场的下葬批准文件;

遗体离港

  1. 如安排先人遗体运离本港,须出示当地坟场的准许下葬文件及遗体入口文件正副本;
  2. 于获发捡拾骨殖许可证后,到入境事务处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