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火葬遗体

申请人可亲自或联同持牌殓葬商的职员(职员须带备其公司的印章),前往食物环境卫生署位于长沙湾政府合署一楼或湾仔胡忠大厦十八楼的火葬预订办事处办理手续(见附注)。申请人须:

  1. 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必须盖有持牌殓葬商的公司印章(本署鼓励申请人透过「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填写申请表及预付火葬费用,以缩短于办事处办理手续的时间);
  2. 把已填妥的申请表连同卫生署发出的火葬令或火葬许可证一并交回;
  3. 拣选火葬场地、火化时段;
  4. 缴交所需费用和领取收据(不适用于「网上火葬申请及预付费用系统」的使用者)。

申请人亦可透过本署网页预订火化时段。

附注:

  1. 上述办事处的电脑荧光幕分别展示新界及市区可供预订的火化时段,申请人可参考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时段。
  2. 完成申请后,本署职员会发出正式收据及订炉资料给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离开前核实收据及订炉资料,如有错误请即时通知本署职员修改,否则申请资料输入电脑及确认后,便不能再作改动。
  3. 在完成申请手续及领取收据后,申请人如欲更改火化地点、日期或时间,必须填写放弃预订的表格,已缴费用将不获发还。申请人须另行申请预订火化时段及缴付有关费用。
  4. 如有特别理由必须尽快进行火化,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如近亲的离港机票),以便本署酌情考虑。
  5. 申请人在领取「死亡登记证明书」及「火葬许可证」后︰
    1. 如欲授权持牌殓葬商职员或其他人士代其全权办理火葬申请事宜、代订火化时段或领取有关先人的骨灰,申请人必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的丙部及庚部,而获授权人亦须在丙部签署。此外,在递交申请表时,亦须出示先人的「死亡登记证明书」及「火葬许可证」正本,以及先人、申请人及获授权人的香港身分证/护照副本,以供核实。
    2. 若申请人并非先人家属(例如朋友),申请人须于申请表己部填写受托人或家属资料及联络方法,并须出示相关证明文件以供核实。如先人在港并无亲人,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有关资料,须说明原因,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
    3. 在申请表填报的资料,均须真确无讹。如申请人提供失实资料或作出虚假声明,有关申请将不获批准,如已获批准亦会被撤回,申请人并可能须为提供失实资料或作出虚假声明负上法律责任。
  6. 上述办事处以登记派筹方式安排轮候人士预订火化时段。申请人或代办人必须出示有关先人的火葬令/火葬许可证供本署职员登记。登记后,本署职员会按申请人或代办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数目,派发相等数目的轮候号码,每位申请人或代办人每次最多可获派发五个轮候号码。本署每天的派筹数量不设上限,而本署职员会按次序处理有关申请。
  7. 本署并没有授权任何殡仪商或殓葬商代理殡仪事宜,申请人应小心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