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算時間 | 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 |
| 《條例》刊憲日期 | 2017年6月30日 |
| 寬限期# | 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則寬限期可延至該申請獲最終了結或被撤回時) |
|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根據《條例》第14條提交指明文書申請的期限 |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 |
|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根據《條例》第14A條提交豁免書申請的期限 |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
# 在緊接刊憲日前正在營辦的私營骨灰安置所可在刊憲日起計的九個月寬限期內繼續營辦,但不可售賣或新出租龕位。詳情請按此。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於緊接「截算時間」前已正在營辦的、內有已安放骨灰的龕位的骨灰安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