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詳情請按此。
就在2019年12月31日的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文件∕資料的個案,發牌委員會停止審核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涉及的私營骨灰安置所的名單
發牌委員會經審視了申請人在上述限期屆滿時就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提交文件∕資料的情況,決定停止審核15間在限期屆滿時在一個或多個申請要求範疇沒有提交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所須提交的文件∕資料的暫免法律責任書申請。有關詳情請按此。
| 指明文書類別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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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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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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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免法律責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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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 | 准許從事的業務 |
|---|---|
| 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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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書 |
(註: 有關「宗教骨灰塔」的詳情,請按此。) |
| 暫免法律責任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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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算時間」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
| 申請資格要求 | 「截算前骨灰龕」(註 1) | 非截算前骨灰龕 | ||
|---|---|---|---|---|
| 暫免法律責任書 (必須同時申請牌照或/及豁免書) | 豁免書 | 「截算前骨灰龕」(註 1)牌照 | 牌照 | |
| 關乎建築物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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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乎規劃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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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乎土地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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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所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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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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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布局限制於截算時間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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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容量限制於截算時間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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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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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骨灰安放數量限制於截算時間的狀況 |
如同時申請豁免書: (註2) |
(註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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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時申請牌照:數量限於2017年6月30日當日開始時 | ||||
| 土地佔用範圍限制於截算時間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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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營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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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月1日前 | 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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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截算時間開始沒有售賣或新出租龕位 |
如同時申請豁免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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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乎公契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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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 | 「截算前骨灰龕」是指於緊接「截算時間」前正在營辦、於其內已有骨灰安放在龕位中的骨灰龕。「截算時間」是指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 |
| 註 2: |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後並於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龕內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可決定不拒絕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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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3: | 於2014年6月18日上午8時後並於2017年6月30日前已存放於骨灰龕內的骨灰,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發牌委員會)會考慮不拒絕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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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寬限期內開始存放於骨灰龕內的骨灰,如符合以下規定,發牌委員會會考慮不拒絕有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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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辦私營骨灰龕人士須妥善處置骨灰
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指引
若任何人士須要就某私營骨灰龕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可以參照以下的指引:
《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經生效,不論是否領有指明文書的私營骨灰龕,營辦人一旦決定結束有關骨灰龕,必須按照條例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否則即屬違法。
如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署長)或獲授權人員懷疑有骨灰龕並非營辦中,該人員可發出懷疑棄辦通告。除非在該通告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有人作出“指明回應”,否則即屬棄辦有關骨灰龕,指明文書持有人或曾營辦、維持、管理或控制私營骨灰龕的人士可被控以棄辦骨灰龕。
以下情況屬“指明回應”:
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的以下規定,即屬違法:
任何曾經或正在營辦、維持、管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某私營骨灰安置所的人士(下稱「經營者」),若其私營骨灰安置所屬於下列情況,但並沒有進行或完成「訂明骨灰處置程序」,即屬不當地處置骨灰:
任何經營者處置骨灰,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屬不當地處置骨灰:
任何人(a)不可違反就「指明回應」作出的進行「訂明骨灰處置程序」的承諾;或(b)如作出「指明回應」告知署長或獲授權人員該人會繼續營辦有關的骨灰安置所,必須繼續營辦該骨灰安置所
以上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
此外,私營骨灰安置所營辦人如違反《條例》的以下規定,即屬違法:
以上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6個月;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