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算时间 | 2014年6月18日上午8时 |
| 《条例》刊宪日期 | 2017年6月30日 |
| 宽限期# | 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如有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则宽限期可延至该申请获最终了结或被撤回时) |
|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根据《条例》第14条提交指明文书申请的期限 | 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29日 |
|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根据《条例》第14A条提交豁免书申请的期限 |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
# 在紧接刊宪日前正在营办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可在刊宪日起计的九个月宽限期内继续营办,但不可售卖或新出租龛位。详情请按此。
*“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是指於紧接“截算时间”前已正在营办的、内有已安放骨灰的龛位的骨灰安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