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凡屬下列任何類別的死者,其骨灰可存放在本署轄下靈灰安置所的壁龕內: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化;或
-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化的;或
- 其遺骸是合法檢掘,並於政府火葬場火化的。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靈灰龕∕加放靈灰甕表格,然後連同所需文件,遞交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
| 申請購置本署靈灰龕 |
| (一) |
申請人須具備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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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申請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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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先人的身份證副本一份 |
| iii. |
先人之骨灰紙正副本。 |
| iv. |
如同時申請安放二個先人骨灰或以上者,須具備有關先人的 關係証明 。如無法提供有效文件,則可在本署紅磡/跑馬地食物環境衞生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宣誓辦理。 |
| v. |
如申請離島的靈灰龕則具備離島鄉事委員會的証明信,以証明該先人合乎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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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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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請靈灰龕/加放靈灰甕表格; |
| (三) |
申請詳情及細則,請參閱本署有關靈灰安置所靈灰龕編配事宜的公告; |
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地址:
- 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 J (香港墳場側)
查詢電話:2570 4318 / 2572 5286
- 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高層
查詢電話:2365 5321 / 2364 5364
服務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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