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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

6.1 經批准的設計

除可移動的家具外,食物業處所的設計必須與最終經批准的圖則完全相符。在未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前,不得改建或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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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擴展營業範圍及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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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擴展營業範圍

食物業經營者只可在經批准的設計圖則所劃定的持牌範圍內經營業務,不得把與食物業有關的活動擴展至範圍以外的地方,例如洗滌設備和用具;配製食物;貯存用具、設備及食物,或設置顧客座位間(已獲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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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使用露天地方的限制

食物業經營者不得在天井、街道、橫巷或後巷及天台等露天地方,配製或貯存食物、清洗或貯存設備及用具;或端送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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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飼養活海魚及/或介貝類水產動物的海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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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水質管制

食物業處所和街市攤檔或會裝設魚缸,以飼養活海魚或介貝類水產動物。用作飼養擬出售供人食用的活海魚或介貝類水產動物的水,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每100毫升飼養活海魚和介貝類水產動物的水,含有少於610粒大腸桿菌及絕無病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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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魚缸水的過濾及消毒設施

  1. 用作飼養供人食用的活海魚或介貝類水產動物的水,必須經由食物環境衞生署所接納的過濾及消毒設施過濾及消毒。這些設施須經常保持性能良好。
  2. 不得從海水沖廁系統或有問題的源頭(例如維多利亞港沿岸水域或避風塘),抽取海水用作飼養供人食用的活海鮮。最好使用人造海水。
  3. 定期更換魚缸水,以清除由活海魚/介貝類水產動物產生及積聚於水中的有害物質。
  4. 過濾物料應至少每星期清潔一次,以及至少每月補充一次。
  5. 可使用紫外線輻射、臭氧消毒法、銅/銀電離化法,以及使用紫外線輻射及二氧化鈦的光催化技術,消毒魚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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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禁止食物業處所內有動物

  1. 禁止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

    不得帶同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除非:

    1. 該狗隻是充當失明人的嚮導;或
    2. 該狗隻是與行使一項合法權力的行動有關,例如是由值勤警務人員帶領。
  2. 禁止廚房或食物室內有活的動物

    食物業處所的廚房或食物室,不得飼養禽鳥、貓狗等寵物或動物(活海鮮或新鮮糧食店內的活家禽除外),亦不得容許這些活動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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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供顧客使用的餐巾

  1. 供顧客使用並非只用一次的餐巾或濕毛巾,必須在每次使用後清洗和消毒,並不得作其他用途。
  2. 如提供濕毛巾給顧客使用,須設置消毒器,用以消毒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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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預防禽流感傳播

出售活家禽的街市攤檔或新鮮糧食店的經營者及食物處理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衞生守則,以防因經常接觸家禽而把禽流感傳給人類:

  1. 限制出售活水禽和活鵪鶉
    1. 除了西區副食品批發市場外,街市攤檔和新鮮糧食店不得出售鵝鴨等活水禽。
    2. 不得在同一處所出售活鵪鶉及其他活家禽。
  2. 運送活家禽
    1. 用以運送家禽籠的手推車底部須裝有托盤。
    2. 每次運送活家禽後,使用過的家禽籠必須交還批發市場清洗和消毒。
  3. 供應家禽
    1. 應向食物環境衞生署認可的批發市場或供應商購入家禽,數量以一天的銷售量為限。
    2. 如家禽出現病徵或症狀,必須立即殺掉和移走,並妥為棄置。
  4. 存放活家禽
    1. 處所內所有家禽籠須以不锈鋼或其他耐用、光滑、不透水及不吸水的物料製造。每個籠的底部須裝有活動托盤,以盛載家禽的排泄物。
    2. 存放家禽的籠,須有至少300平方厘米的空間給每公斤重的活禽鳥,以免禽鳥過份擠迫。每個家禽籠的高度不得少於30厘米。
  5. 處所衞生
    1. 處所須經常保持空氣流通。
    2. 處所內的牆壁和地面所有部分均須保持清潔,並以可噴出溫度至少達攝氏70度熱水的高壓噴射清洗器徹底清洗和消毒。
    3. 不得在每日晚上8時至翌日早上5時期間,有活家禽儲存在獲准許處所內。
  6. 設備及用具衞生

    所有可能接觸到活家禽、羽毛、家禽屠體或什臟的用具、設備或設施的表面,必須在每日收市後徹底清洗及消毒。

  7. 個人衞生

    所有處理家禽的人員,必須穿上清潔的淺色保護衣物。除了是屠宰、處理家禽或除去什臟外,在其他工作時間必須戴上手套。

  8. 屠宰和去臟

    在屠宰、處理、貯存及運送過程中,必須把家禽屠體與什臟分開處理。

  9. 陳列經處理的家禽屠體

    為出售而陳列的家禽屠體和什臟,必須以容器穩固地個別包裝,並存放在雪櫃。雪櫃的溫度不得超過攝氏10度,最好是攝氏4度。

  10. 備存記錄及報告家禽死亡
    1. 載有購入活家禽/經處理的家禽/冰鮮家禽的日期、數量、供應來源等資料的記錄,須至少保留60天。
    2. 處所的家禽的死亡率如異乎尋常,商販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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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在售賣活家禽的新鮮糧食店或街市攤檔售賣內地進口冰鮮雞

在售賣活家禽或冷藏肉類的新鮮糧食店或街市攤檔售賣內地進口冰鮮雞,商販必須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許可,並須遵守下列規定:

  1. 展示告示牌

    任何時候均須在處所當眼處展示告示牌,上面印有清晰的英文字"Imported Chilled Poultry for Sale"及清晰的中文字"本店有售進口冰鮮家禽",說明有這些食物出售。

  2. 以完整無缺的原有包裝售賣進口冰鮮雞

    進口冰鮮雞須預先包裝,加上標籤,出售時,原有的包裝須完整無缺。

  3. 陳列冰鮮雞

    存放冰鮮雞的溫度,須經常保持在攝氏0度至4度之間。

  4. 備存記錄

    冰鮮雞供應來源的記錄須至少保留60天。

  5. 分銷進口冰鮮雞至其他食物業處所

    如食物業處所把冰鮮雞分銷至其他食物業處所,用作運送進口冰鮮雞的貨車必須獲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冰鮮雞在運送過程中,車廂的溫度須保持在攝氏0度至4度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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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售賣進口冰鮮肉類

進口冰鮮肉類是指由屠宰、貯存、運送至出售的整個過程中,均以冰點以上溫度冷凍保存的進口肉類。售賣進口冰鮮肉類的店舖須遵守下列守則:

  1. 新鮮糧食店或街市肉檔出售的進口冰鮮肉類,須經常存放在雪櫃內陳列,雪櫃的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度。售賣時,工作人員須直接從雪櫃取出冰鮮肉類交給顧客。
  2. 肉類供應商供應的進口冰鮮肉類,不得陳列作新鮮肉類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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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燒味鹵味陳列櫃的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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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 玻璃間板

每個燒味鹵味陳列櫃毗連街道的一方和朝向顧客的一方,均須安裝固定玻璃間板(後者的長度須自陳列櫃前方起計至少1.2米)。這些玻璃間板不得拆除,或以可移動的玻璃間板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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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 貯存或出售燒味和鹵味的營業裝置

燒味和鹵味均須貯存在燒味鹵味陳列櫃,或放在櫃內展示以待出售。經營者不得在陳列櫃外設掛杆或相關的營業裝置,用以展示燒味和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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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 獲准在燒味及鹵味店售賣的其他食物

如事先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燒味及鹵味店可以售賣臘腸、臘肉、臘鴨或同類食物,不過這類食物不得在燒味鹵味陳列櫃內貯存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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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 獲准在燒味及鹵味店貯存鮮肉

如事先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燒味及鹵味店內可以貯存鮮肉。這些鮮肉只可放在雪櫃,並與燒味及鹵味分開,最好分別貯存於不同的雪櫃,但燒味及鹵味店不得售賣鮮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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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持牌人須展示牌照及告示

食物業處所持牌人須在持牌處所正門入口附近的顯眼處,展示由食物環境衞生署發出的牌照及告示,說明該處所已領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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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備存視察記錄

食物業處所持牌人須將食物環境衞生署所提供的視察記錄備存於食物業處所內,以供衞生督察使用,並須依照衞生督察在該記錄上所提出的指示,作出即時跟進或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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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自行檢查清單

"自行檢查"有助食物業經營者及早發現和解決日常運作中違反食物安全及衞生的問題,避免情況惡化。食物業經營者可按照清單每天檢查處所,並保留檢查記錄,以改善處所的食物安全和衞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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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在餐牌上就高風險食物向消費者作出食用忠告

  1. 為了讓消費者(特別是高危人士)知悉進食生或未煮熟食物的風險,業界可考慮在餐牌上就此等食物給予消費者食用忠告或提示。除餐牌外,在合適情況下,業界也可在菜單展示板、小冊子、指示牌、食品標籤及標語牌上作出食用忠告。
  2. 至於生或未煮熟而可安全食用的食物,或經特別處理後可生吃或非全熟食用的食物,業界可無須向消費者作出食用忠告,但仍應就此等食物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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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