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防疫抗疫基金下設有於公眾街市推廣非接觸式付款資助計劃(第二輪),現正接受合資格的街市攤檔承租人申請一次性資助。經審批後,合資格的攤檔的承租人可獲一次性港幣5,000元資助。
接受申請日期及申請辦法如下︰
申請期: |
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至 |
---|
申請條件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申請人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簽訂的有關街市攤檔租約須在提交申請至獲批准發放資助當天仍然有效;
-
申請人現正或擬在其攤檔中為顧客提供非接觸式付款方式;
-
申請人已選或擬選的非接觸式付款方式是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監管的持牌銀行或儲值支付工具(SVF)持牌人1,或扣帳 ∕ 信用卡計劃處理;
-
申請人在與服務提供者簽訂有關提供最少一種非接觸式付款方式的服務合約前,已向食環署提交申請並獲得原則上批准;
-
食環署批出資助前,申請人須(i)就在本申請表第III部所揀選在街市攤檔內為顧客提供的最少一種非接觸式付款方式,與服務提供者簽訂不少於兩年的有效服務合約 及提交一份合約副本供食環署核實;如該服務合約上未有註明申請人的姓名資料,則必須同時提交由商業登記署在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發出的「商業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及(ii)在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前確認在攤檔內已完成安裝及使用非接觸式付款方式;
-
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後至批出資助時沒有受破產程序/訴訟程序/命令的約束;及
-
申請人必須未曾於上一輪「於公眾街市推廣非接觸式付款的資助計劃」中就同一街市攤檔獲發放一次性港幣5,000元的資助。
[註1] 截至目前為止,金管局已向18個機構(其中3個為持牌銀行)發放了SVF許可證。申請人可瀏覽金管局網站(https://www.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svf-licensees/),以獲取最新的SVF持牌人的名單。
[註2] 服務合約須以印本方式簽訂,電子服務合約不會接納。
申請辦法
索取申請表格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在接受申請期內 –
- 於食環署網頁(www.fehd.gov.hk)下載及列印申請表格;或
- 在辦公時間內親臨所屬公眾街市/熟食市場的街市辦事處或相關食環署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
填寫及遞交表格須知
填寫申請表格前應詳閱申請表格中的內容、申請條件及須知。
遞交表格
填妥的申請表格、資料核對無誤及簽署後,申請人可於接受申請期內經以下方式遞交(不會接受傳真方式) -
- 親身遞交申請表至所屬公眾街市/熟食市場的街市辦事處或所屬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或
- 郵寄申請表格至有關街市攤檔所屬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
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 申請人只限就每一合資格街市攤檔遞交一份申請表,申請表格內提供的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如申請人沒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遞交申請、或提供的申請資料不全或不正確以及同一攤檔重複申請,其申請將不會被接受。
- 所有申請表格必須在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正前遞交。若以郵遞方式申請,將以郵戳日期為準,逾期遞交的申請一概不獲處理。
申請流程
-
申請人須揀選擬在其攤檔提供最少一種非接觸式付款方式供顧客使用,並在與有關服務提供者簽訂服務合約前,填妥申請表格及在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前提交申請,供食環署批核。
-
一般情況下,食環署在核實申請人擬提供的非接觸式付款方式妥當後,會在七個工作天內向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
-
申請人須獲得食環署發出原則上批准後,方可與在申請表格第III部所填寫的服務提供者簽訂不少於兩年期的服務合約,並在其攤檔進行有關安裝,以提供擬設置的非接觸式付款方式給顧客使用。
-
申請人在其攤檔完成所需的安裝以提供非接觸式付款方式後,須於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前填寫夾附在原則上批准通知的完成安裝確認書及交回所屬的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
-
食環署會在核實服務合約和檢查攤檔已完成所需的安裝以支援在攤檔使用非接觸式付款後,才會批出資助。
處理申請
-
食環署在一般情況下會在接獲申請後七個工作天內向申請人發出通知確認申請。
-
食環署會按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處理及審批申請。經批核後,承租人可就每一個合資格的街市攤檔獲發放一次性資助,有關資助款額會以劃線支票寄往承租人在食環署記錄內的通訊地址。如需更改通訊地址,承租人必須以書面通知所屬分區環境衞生辦事處辦理更改手續。
-
申請人可能需要出席會面,以核實提交資料。
其他須注意事項
-
索取及遞交申請表格,均無須繳付任何申請費用。
-
食環署並無委託任何機構/人士代為接收/處理有關申請,或就辦理有關申請提供協助。任何人士均不享有任何特權。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任何人士在與政府人員履行公職有關的情況下向政府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
如申請人提供失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或違反申請表第IV部份的承諾,政府有權作出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拒絶資助申請、撤銷已發出的批准及向申請人追討已批出的資助以及一切相關開支。
-
申請人須在提交本申請表格並獲得食環署原則上批准後,才與擬議的服務提供者簽訂有關提供最少一種非接觸式付款方式的服務合約。申請人如未獲得食環署發出的原則上批准而與擬議的服務提供者簽訂合約,有可能導致本申請不合資格而不獲批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