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競投條款

  1. 競投日

    1. 本署現訂於2023年2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時、下午2時30分及下午6時30分,在香港柴灣道238號青年廣場舉行公開競投,以出租香港仔街市的攤檔。
    2. 有關競投公眾街市攤檔的所在街市名稱、攤檔編號、售賣貨物及每月底租,請參閱附頁 I
      有關香港仔街市攤檔的平面圖見附錄一
    3. 眾街市攤檔是以市值租金作為競投底價。
    4. 競投會租出的攤檔的租約為三年的固定租期,由 2023 年 3 月 1 日起租約的條款和條件租用,租約樣本可於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在食環署各小販及街市組辦事處和各南區環境衞生辦事處的辦公時間內查閱。
    5. 如在競投清單指定的競投日期或任何延期的競投日期當天上午7時至上午10時期間的任何時間內,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懸掛,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或政府公布的「超強颱風後的極端情況」生效,競投會將會延期。政府會盡快公布延期後的競投會日期。上述事項會於政府新聞處網頁(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網站(http://www.fehd.gov.hk/)以新聞稿方式宣布。
    6. 政府保留更改競投會場以及推遲競投會的權利。如有更改或推遲舉行競投會,政府會在競投清單指定的競投日期或任何延期的競投日之前或前一天於政府新聞處網頁(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網站(http://www.fehd.gov.hk/)以新聞稿方式盡快宣布。
    7. 如在競投日清單指定的日期或任何延期的競投日當天上午7時至上午十時期間的任何時間內,前往競投會場的公眾通道受阻,政府可能會取消競投會、更改競投會場地或延期舉行競投會。政府會就上述取消、更改或延期事項於政府新聞處網頁(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ctoday.htm)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網站(http://www.fehd.gov.hk/)以新聞稿方式盡快宣布。
  2. 參加資格

    1. 競投人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參加競投會:
      1. (i) 年滿 18 歲並符合[《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2 條有關“通常居於香港”的定義];或
        (ii)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參加競投會的慈善機構授權代表;或
        (iii)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參加競投會的魚類統營處授權代表;或
        (iv) 年滿 18 歲並已獲食環署批准參加競投會的蔬菜統營處授權代表;及
      2. 已登記人士並獲准進入競投會場地。
    1. 已登記人士一旦進入競投會場地,即表示同意接受有關競投的條款和條件及其的任何附錄、競投清單、由政府訂定並適用於有關競投會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以及政府於競投會場公布的所有通告(如有)。
  3. 進入競投會場地

    1. 於競投日,任何人士如欲參與競投會,須於競投會場地外的等候區報到,並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以登記成為已登記人士。登記後,已登記人士會獲發一張註明其登記號碼的競投會場入場票,及一個註明其登記號碼的競投牌。
    2. 已登記人士不可轉讓其獲發的入場票或競投牌給其他人士,而該等入場票及競投牌會作為進入競投會場地,以及競投及識別之用。只有持有有效的入場票及屬於他的競投牌的已登記人士才可在競投會上出價。
    3. 由於競投會場地可容納人數有限,登記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進行,並在競投會開始前的30分鐘進行登記。食環署會視乎競投日當日的情況,可能提前或推遲登記時間。
    4. 競投會場地內不得拍照或錄影。競投進行時,任何人均不得作出滋擾其他人或擾亂競投會場地秩序的行為,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他人出價或令他人放棄競投,違者將被逐離場,並且不能在該競投日再次進入競投會場地。任何人如在競投會場地對公職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故意妨礙或抗拒有關公職人員在競投會場地執行職務,均會被逐離場。
    5. 所有進入競投會場地人士須注意及遵守競投會場地的條款和條件,否則食環署可能會拒絕他進入競投會場地。有關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任何出現發燒、呼吸道感染病徵或突然失去味覺或嗅覺的人士,及容易受感染人士均不宜進入競投會場地。
      2. 所有入士在競投會場地內必須佩戴口罩。
      3. 在競投會場地內不得飲食。
      4. 在競投會場地人士宜避免進行引起噴霧的活動,例如叫喊、反覆唸誦或唱歌。
  4. 使用競投牌

    1. 已登記人士必須使用註明其登記號碼的競投牌作競投,否則其出價屬無效及任何已接受的出價均屬無效。
  5. 競投清單及競投輪次

    1. 每名已登記人士知悉競投清單或會在競投日當日,於競投會開始前的任何時間由政府作出修訂。
    2. 政府保留權利,可在競投人落槌前的任何時間,把競投清單中的任何攤檔收回。
    3. 如攤檔未能在第一輪成功租出,食環署會在第二輪將該攤檔進行競投。如競投清單上的攤檔在第一輪競投中已全數成功租出,則不會舉行第二輪競投。
    4. 已登記人士應注意,由於第一輪競投中可能並非所有攤檔均可以成功租出,因此可能會有第二輪競投。如果已登記人士未能在第一輪競投中成功競投,可以考慮等到在第一輪競投結束時,留意是否有任何攤檔可能未被出租,然後可以在第二輪競投中進行競投。
  6. 合約成立

    1. 當競投主持人落槌接受攤檔的最高出價,則成功競投人與政府之間形成合約,除非該被接受的出價為無效或按本條款和條件的規定被撤銷。
    2. 未經政府事先書面同意,成功競投人不得轉讓或轉移其在合約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7. 填報的個人資料

    1. 任何人在登記並參與競投時所提供的所有個人資料(包括他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將供政府用於競投的目的,包括登記為競投人、查核是否遵守條款和條件、簽署租約,解決因競投引致的或與競投有關的任何爭議,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規,並根據以下第 8 段進行披露。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和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個人資料的當事人及獲授權的人士,有權索閱或要求改正已經提供的個人資料。
    3. 索閱資料的權利包括有權索取在登記並參與競投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如欲查詢就上述目的所收集到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手續及改正資料,請與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45樓食環署環境衞生科的個人資料私隱主任總行政主任聯絡。
  8. 同意披露資料

    1. 政府可在認為適當時,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披露與競投、任何已登記人士或其競投有關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如果披露是在以下任何情況下作出的(不論該資料是否會在披露後成為公開信息):
      1. 向任何公職人員或公共機構(定義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披露任何資料;
      2. 披露資料接收者已知的任何資料;
      3. 披露公開已知的任何資料;
      4. 依據任何法例或法規或香港法庭或具司法管轄權的法庭或審裁處頒布的命令而須披露的任何資料;
      5. 向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及其他有關當局)披露有關反競爭串通行為有關的任何資料;或
      6. 在該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有關資料或涉及已登記人士的範圍內。
  9. 政府拒絕競投會場地入場或將人士帶離競投會場地的權利

    1. 除上述第 3 條賦予政府的權利和權力外,在發生以下所述任何一種情況時,政府有權拒絕已登記人士進入競投會場地或將已登記人士帶離競投會場地:
      1.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提交虛假或不準確的陳述或偽造文件以登記成為已登記人士;或
      2.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在競投會期間允許其他已登記人士使用他的競投牌;或
      3.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在競投會場地拍照或錄影;或
      4.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未有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的規定;或
      5.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對其他人作出滋擾或擾亂競投會場地秩序的行為或干擾他人出價或令他人放棄競投;或
      6. 已登記人士被發現於競投會場地對公職人員使用粗言穢語,或故意妨礙或抗拒有關人員執行職務;或
      7. 根據以下第 10.1 段,已登記人士被限制出價。
  10. 競投限制

    1. 以下人士不得在競投會中出價(除下文第 10.1 段另有規定外),其出價屬無效及任何已接受的出價均屬無效:
      1. 在任何經政府舉行的競投會或圍內競投,成為街市現代化計劃下翻新後的同一公眾街市的現有攤檔承租人;
      2. 在任何經政府舉行的競投會或圍內競投,成功競投街市現代化計劃下翻新後的同一公眾街市攤檔的人士;
      3. 任何公眾街市攤檔的前承租人,因違反租約條件或條款而被政府終止租約,在競投日前的一年內,不得競投任何公眾街市攤檔;
      4. 儘管上文 (c)分段有所規定,任何公眾街市攤檔的前承租人,被政府以未繳付租金為由終止其租約(不論終止何時發生),然而可在全數清繳拖欠的租金和利息後參與競投;
      5. 儘管了上文 (c)分段有所規定,任何目前正在分期償還欠租的公眾街市攤檔前承租人,然而可在全數清繳拖欠的租金後參與競投;
      6. 在競投日前的一年內,在公眾街市租用同一攤檔兩次(或以上),每次為期 3 個月或以下(政府提供的短期租約除外)的前承租人;
      7. 任何人在任何公眾街市成功競投攤檔,但沒有按競投條款的規定繳付必要的按金,然而可在全數繳清拖欠的款項連同任何利息後參與競投;
      8. 在競投日前的一年內,在任何公眾街市成功競投攤檔,但未能就該攤檔簽訂租約兩次或以上(不論是否屬同一攤檔);
      9. 在任何街市現代化計劃下選擇離場及領取特惠金的街市攤檔前承租人不得競投任何公眾街市攤檔(在獲發特惠金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在此限);以及
      10. 任何在對面海街市、彩虹道街市和觀塘碼頭熟食市場關閉和整合公眾街市計畫中選擇離場及領取特惠金的街市攤檔承租人或前承租人不得競投任何公眾街市攤檔(在獲發特惠金的日期起計五年後不在此限)。
    1. 任何在三年固定租約租賃方案下租用公眾街市攤檔的人,不得在同一街市中租用多於一個三年固定租約的攤檔。
    2. 為免生疑問,如在第一輪競投中的成功競投人是現有攤檔的承租人或該人已在第一輪競投中投得在同一公眾街市的另一攤檔,該競投人並不合資格簽訂租約,然後在第一輪競投時段將該攤位再次競投(在此期間該競投人將不會被允許出價)。
    3. 任何人如在成功投得任何一個公眾街市攤檔,但未能完成該攤檔的登記手續及/或繳付按金,或放棄該攤檔的租用權,則不得在該競投會中再次競投該攤檔。
  11. 防止賄賂條例及防止串通的保證

    1. 每名已登記人士應注意,他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的條文,包括其中第7條,指任何人士如向他人提供利益以誘使或酬謝該人不在任何公共機構進行的競投會上出價,或以不競投某攤檔為理由而向他人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
    2. 如競投主持人懷疑有已登記人士在競投會上與任何其他人串謀破壞對攤位的競投,競投主持人有權將攤檔收回或撤銷,即使有關人士所作的競投已獲接納。
    3. 成功競投人投得攤檔後,須在食環署人員在場下即時簽署一份在附件四的保證書,並在其出價獲接納後須即場向食環署提交該保證書。
    4. 根據《競爭條例》(第 619 章),圍標在本質上屬反競爭行為,屬於一項嚴重反競爭行為,已登記人士不得在競投會上互相串通以競投或放棄競投。
    5. 通過進入競投會場地,已登記人士聲明、證明及承諾其本人沒有與其他人在事前訂立協議、安排或諒解,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任何已經或可能具有防止或阻礙競爭性競投。
    6. 在不損害政府/競投主持人的任何其他權利和權力的情況下,如政府/競投主持人有理由懷疑或相信一名已登記人士違反上文第11.5條所述規定,競投主持人可以撤銷對其出價的任何接受,則政府可:-
      1. 把該名已登記人士逐出競投會場地;及/或
      2. 運用其酌情權,向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舉報任何懷疑圍標或其他反競爭行為的事件,並向競委會提供與此有關的資料,包括有關競投資料及競投人的個人資料。
    1. 通過進入競投會場地,已登記人士會被視為已承諾就所有要求申訴、申索、訴訟、程序、法律責任、損失(包括一切金錢和經濟上的損失)賠償、費用及開支而對政府及競投主持人作出彌償、因違反上文第 11 段作出的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

第二部分
成功競投人的責任

  1. 競投後的程序

    1. 成功競投人在他對攤檔的出價被接受後,須即時以其本人名義親自在競投會場地向食環署人員登記為所投得攤檔的承租人。
    2. 根據上文第1.1條進行登記後,成功競投人必須在其投得攤檔的該競投輪次結束後的 1 小時內或其他競投人主持人訂明的時間完成以下手續:-
      1. 簽署及向食環署提交附件一 的聲明;
      2. 簽署及向食環署提交附件三的保證書;和
      3. 以現金、支票或轉數快(FPS)向政府繳付以下款項(期票將不予接受):
        (i) 相等於攤檔的兩個月租金及兩個月冷氣費(如適用)的按金。除下文第(ii)條 另有規定外,按照租約的有關條款,倘承租人給予食環署書面通知,並在終止租約的生效日期或之前把攤檔騰空交回食環署,則可獲發還該筆按金;以及
        (ii) 一個月租金及一個月冷氣費(如適用)。其後,須預繳每月租金及冷氣費(如適用)。在租約生效首三個月內,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承租人倘在租約生效首三個月內終止租約,須向食環署繳付一筆款項,款項相等於三個月的租金連冷氣費(如適用),減去承租人就該三個月內任何期間根據租約已繳付的租金連冷氣費(如適用)。除該筆款項外,承租人還須繳付任何拖欠食環署的收費或費用。
    1. 競投人請注意:政府已於2017年7月1日施行安排,透過每年調整街市攤檔租金以彌補通脹。具體而言,公眾街市攤檔的租金將在租約協議訂明的租金調整日按年調整,以跟過往十二個月(即是租金調整日前六個月的過往十二個月)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平均按年變動率掛鈎。
  2. 簽訂租約

    1. 成功競投人在符合上述第 1.1 和 1.2 條的所有規定後,必須在食環署書面指定的日期或食環署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前往下述任何一個指定辦事處,簽訂為期三年固定租期的租約: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25 號駱克道市政大廈
      8 樓小販及街市組辦事處(香港)

      (三年固定租期租約的樣本可於2023年2 月10日起到食環署各小販及街市組辦事處和南區環境衞生辦事處,於辦公時間內查閱。)

    2. 簽訂租約前,成功競投人須將其持有的任何有效的小販牌照交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該牌照將即時取消,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退還或補發。
    3. 街市攤檔承租人不得轉讓、分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攤檔租約的任何權益或責任。成功競投人在與食環署訂立公眾街市檔位租賃協議前,須簽署一份租用街市檔位的聲明(樣本見附頁 II的附件二),承諾不得轉讓、分租、頂讓或以其他方式放棄攤檔租約的任何權益或責任。
  3. 違規的後果

    1. 如成功競投人未有遵守上述第 1 條和第 2 條中的任何一項要求,政府有權在不損害政府的任何其他權利和可獲得的補救措施的情況下,行使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權利或補救措施: -
      1. 對成功競投人違反合約提出法律訴訟;
      2. 取消成功競投人作為有關攤檔的登記,並將有關攤檔收回,或在任何一輪競投中競投,或以政府認為的任何其他方式處理;
      3. 沒收根據上文第 1.2 (c)(i) 條支付款項(如有);
      4. 就政府因成功競投人的失責而蒙受或承擔的所有損失或損害,包括因重新出租有關攤檔而出現的租金差額,提出申索。
  4. 租約的主要條文

    1. 成功競投人應注意,該租約對其施加以下限制或義務:
      1. 現時以公開競投取得的街市攤檔租約均不可轉讓和繼承,但租戶合法遺產代理人的權益則不受影響。
      2. 倘指定售賣熟食的攤檔原本如沒有構築物,承租人須嚴格按照食環署所規定的設計和尺寸,在該攤檔豎設構築物。
      3. 食環署轄下的熟食中心及熟食市場,一般都是採用公共座位間的安排,供所有顧客共同使用,並非為個別攤檔而設。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佔用公共座位間作為其攤檔的專用座位間。
      4. 承租人須自行與香港電燈有限公司和水務署安排水電供應。
      5. 食環署保留權利不時指定用以售賣特定貨品的公眾街市攤檔數目或更改個別攤檔的特定目的或用途。
      6. 承租人無權因租約被終止而向政府申索任何形式的補償。政府的任何遷置或遷移計劃,以及適用於任何其他公眾街市攤檔的其他政策,無論如何均不適用也不影響以三年固定租期租賃方案出租的攤檔租約,承租人不得根據以上的政府政策獲得任何權利、索求款項、索償或補償。
  5. 備註

    1. 本署保留權利取消競投某街市攤檔或更改某攤檔的競投底價,而不作另行通知。
    2. 有興趣競投人士請參閱附頁 II 街市攤檔競投條款及出租條件。攤檔的位置圖將會在香港柴灣道238號青年廣場展示。
    3. 本署建議競投人士於參與競投前到香港仔街市實地視察。有興趣人士可於二月十四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45分親臨香港仔街市,十八歲以下人士不可進入。本署會於當天上午9時開始於香港仔大道203號香港仔市政大廈地下正門以「先到先得」的形式派發該天各視察時段的入場券(共8個視察時段、240張入場券),每人限取一張入場券及只可選取一個時段。獲發入場券人士需按其選擇的時段入場。競投人士如對有關的攤檔位置及其他資料有任何疑問,可到食環署南區街市辦事處或致電列於第二部分成功競投人的責任第2段的任何一個指定辦事處查詢。
    4. 競投人一旦作出競投,即表示同意接受上述競投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食物環境衞生署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