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屋仔」型小販攤檔規格
  2. 「有篷半檔」型小販攤檔規格
  3. 「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規格(適用於有供電和篷頂的「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
  4. 「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規格(適用於沒有供電和篷頂的「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

「屋仔」型小販攤檔規格

  1. 攤檔構築物(包括固定簷篷及檔身)須以金屬搭蓋,而伸縮簷篷須以耐燃物料(例如聚氯乙烯(PVC)隔網阻燃帆布)搭蓋。

  2. 攤檔構築物的所有金屬部分(包括外露及隱藏的結構構架)須具防銹效能。攤檔外部的金屬表面須塗上不少於兩層聚氨基甲酸漆油。

  3. 如使用鋅鐵作為檔身的主要構建材料,其厚度不得少於2毫米;如使用其他物料,則須提供證書或證明,以顯示物料的非可燃性與2毫米厚度的鋅鐵相若,並適合用作攤檔的主要構建材料及可持續使用最少8年。

  4. 攤檔檔身(包括檔門)必須密封。

  5. 所有物料必須簇新及無破損。

  6. 攤檔範圍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攤位面積。

  7. 攤檔高度(包括簷篷)不得超過2.5米。

  8. 如攤位位置許可,攤檔可裝置固定簷篷,但不得超出攤位任何一邊0.45米。如裝置伸縮簷篷,每天結束營業時必須完全收回簷篷,不得超出攤位任何一邊0.45米。攤檔側面的簷篷不可與毗鄰攤檔的簷篷相連,攤檔後面的簷篷則不可接連或觸及毗鄰大廈的外牆。

  9. 除非獲食環署批准,否則有電力供應的攤檔須安裝獨立電錶。持牌人1須從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或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視乎攤檔地點而定)取得攤檔的電力供應,並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攤檔的新固定電力裝置的工程。

  10. 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攤檔的設計,並須得到食環署的許可。如署方認為持牌人1提交的攤檔符合有關規格,會給予原則上的批准。

  11. 在工程完成後,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由有關承造商、製造商、供應商或認可實驗室簽發的證書或證明,以確保用以構建攤檔的所有物料均符合有關規格。如攤檔有電力裝置,持牌人1須按照《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第19條的規定,向食環署提交攤檔整套固定電力裝置的《完工證明書》副本,供食環署檢查及存檔。持牌人1須容許及協助政府人員審查有關電力裝置。

小販攤檔參考相片

「有篷半檔」型小販攤檔規格

  1. 攤檔構築物(包括固定簷篷及檔身)須以金屬搭蓋,而伸縮簷篷須以耐燃物料(例如聚氯乙烯(PVC)隔網阻燃帆布)搭蓋。

  2. 攤檔構築物的所有金屬部分(包括外露及隱藏的結構構架)須具防銹效能。攤檔外部的金屬表面須塗上不少於兩層聚氨基甲酸漆油。

  3. 如使用鋅鐵作為檔身的主要構建材料,其厚度不得少於2毫米;如使用其他物料,則須提供證書或證明,以顯示物料的非可燃性與2毫米厚度的鋅鐵相若,並適合用作攤檔的主要構建材料及可持續使用最少8年。

  4. 攤檔構築物下方圍板高度不得超過1.25米,構築物上方可裝上與檔身物料厚度相同的金屬活動門板。在營業時間內,活動門板必須完全摺合或拆下,令攤檔維持「半檔」高度,在營業時間以外,活動門板必須放回原位,使攤檔完全密封以作夜間存貨之用。

  5. 所有物料須簇新及無破損。

  6. 攤檔範圍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面積。

  7. 攤檔總高度(包括1.25米高半身圍板檔架和簷篷)不得超過2.5米。

  8. 如攤位位置許可,攤檔可裝置固定簷篷,但不得超出攤位任何一邊0.45米。如裝置伸縮簷篷,每天結束營業前必須完全收回簷篷,不得超出攤位任何一邊0.45米。攤檔側面的簷篷不可與毗鄰攤檔的簷篷相連,攤檔後面的簷篷則不可接連或觸及毗鄰大廈的外牆。

  9. 除非獲食環署批准,否則有電力供應的攤檔必須安裝獨立電錶。持牌人1須從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或香港電燈有限公司(視乎攤檔地點而定)取得攤檔的電力供應,並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攤檔內有關新固定電力裝置的工程。

  10. 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攤檔的設計,並須得到食環署的許可。如署方認為持牌人1提交的攤檔符合有關規格,會給予原則上的批准。

  11. 在工程完成後,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由有關承造商、製造商、供應商或認可實驗室簽發的證書或證明,以確保用以構建攤檔的所有物料均符合有關規格。如有電力裝置,持牌人1須按照《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第19條的規定,向食環署提交攤檔整套固定電力裝置的《完工證明書》副本,供食環署檢查及存檔。持牌人1須容許及協助政府人員審查有關電力裝置。

小販攤檔參考相片

「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規格

(適用於有供電和篷頂的「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

  1. 攤檔豎設物(包括支架及半身儲物箱)須以金屬建造。支架須穩固地承托展示貨品和篷帳;如有儲物箱,高度不得超過1.25米,並以密封式為佳。

  2. 攤檔豎設物物料須簇新及無破損。

  3. 攤檔須配置屬於認可類型、有效期未屆滿並運作良好的乾粉劑滅火筒(容量不少於2公斤),或其他具同等或更高滅火效能的滅火筒。滅火筒須放於可即時取用的位置。

  4. 攤檔範圍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攤位面積。

  5. 攤檔高度(由地面起計)不得超過2.5米。

  6. 所有攤檔豎設物須在牌照訂明的營業時間結束後全部移離攤位。

  7. 除非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批准,否則有電力供應的攤檔必須安裝獨立電錶。持牌人1須為攤檔向電力公司申請電力供應,並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攤檔的新固定電力裝置的工程。

  8. 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攤檔的設計,並須得到食環署的許可。如署方認為持牌人1提交的攤檔符合有關規格,會給予原則上的批准。

  9. 如攤檔有電力裝置(包括安裝於攤位後行人路旁的供電柱及基座),持牌人1須按照《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第19條的規定,向食環署提交攤檔整套固定電力裝置的《完工證明書》副本,供食環署檢查及存檔。作為有關電力裝置的擁有人,持牌人1須負責相關設施的一切責任,包括維修保養,確保其運作正常。同時,持牌人1須容許及協助政府人員審查有關電力裝置。

  10. 為預防電力意外及確保公眾安全,機電工程署就固定小販攤檔制訂電力安全指引(見下文),供參閱和遵守。

小販攤檔參考相片

固定攤位小販牌照
電力安全指引
(適用於營業時間之後需拆除的攤檔)

  1. 除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批准,否則攤檔持牌人1須向電力公司申請電力供應(即電錶),不允許從附近建築物或其他攤檔取電。

  2. 攤檔持牌人1須聘用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安裝供電柱及為個別攤檔而設的供電插座,以便電力公司在供電柱內安裝電錶及相關供電設施。

  3. 攤檔的固定電力裝置(包括供電柱、供電插座等)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安裝。工程完成後,攤檔持牌人應妥善備存完工證明書(即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環境衞生署或機電工程署人員有需要時查閱。

  4. 如發現電線或電力器具有破損,應立即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修理或更換,以防止電力事故發生。如需改裝或增設攤檔的固定電力裝置(包括供電柱、供電插座等),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工程完成後,攤檔持牌人應妥善備存完工證明書(即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環境衞生署或機電工程署人員有需要時查閱。

  5. 每天結束營業時,應關掉攤檔所有的電力裝置,並將電線及供電設備妥善收藏,電線不應懸掛在附近建築物外牆。

  6. 應定期(最少每3個月)為固定電力裝置上的任何電流式漏電斷路器(俗稱“水氣掣”) 進行按鈕測試。

  7. 攤檔持牌人應每年安排註冊電業承辦商檢查攤檔內的固定電力裝置,並妥善備存完工證明書(即由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簽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環境衞生署或機電工程署人員有需要時查閱。

  8. 電線應妥善安裝,不應隨處擺放或懸掛。連接拖板及萬能蘇的插座須由漏電斷路器保護,並應避免負荷過重及電線淩亂。

    其他使用電氣產品安全須知

  9. 使用符合安全規格的插頭、萬能蘇及拖板。

  10. 切勿使用設有不規則插孔或沒有安全活門的萬能蘇或拖板。

  11. 每一個供電插座只應插一個萬能蘇或一個拖板。拖板上不應插上任何萬能蘇,而萬能蘇上亦不應插上任何拖板。

  12. 切勿在拖板上再連接另一拖板。

如你對上列電力安全指引有疑問,請致電機電工程署熱線2808 3445或政府熱線1823。

「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規格

(適用於沒有供電和篷頂的「朝行晚拆」型小販攤檔)

  1. 攤檔豎設物(包括支架及半身儲物箱)須以金屬建造。支架須穩固地承托展示貨品和篷帳。如有儲物箱,高度不得超過1.25米,並以密封式為佳。

  2. 攤檔豎設物的物料必須簇新及無破損。

  3. 攤檔須配置屬於認可類型、有效期未屆滿並運作良好的乾粉劑滅火筒(容量不少於2公斤),或其他具同等或更高滅火效能的滅火筒。滅火筒須放於可即時取用的位置。

  4. 攤檔範圍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攤位面積。

  5. 攤檔高度(由地面起計)不得超過2.5米。

  6. 所有攤檔豎設物須在牌照訂明的營業時間結束後全部移離攤位。

  7. 持牌人1須向食環署提交攤檔的設計,並須得到食環署的許可。如署方認為持牌人提交的攤檔符合有關規格,會給予原則上的批准。

小販攤檔參考相片

1 包括已獲食環署批給固定小販攤位並待領取新固定小販攤位(其他類別)小販牌照的準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