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 章)下對餐飲處所在換氣量或空氣淨化設備方面須遵守的規定,領有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簽發有效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牌照的餐飲處所經營者(持牌人),須於202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供以下有關其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的資料,並上傳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提供相關資料及以食環署指明格式的證明書。已達要求每小時至少6 次換氣量及/或已安裝符合規格的空氣淨化設備的持牌人可在其登記獲確認後接獲手機短訊通知及在食環署網頁下載指明告示。

*號欄位為必須輸入
*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地址:
*地區:
*固定攤位編號:
*本地流動電話號碼:
(用以待登記獲確認後接收短訊)
*請選取以下最少一項:

本人證明上述餐飲處所內座位間的最少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是6 或以上, 該換氣量為#:
及/或
本人證明上述餐飲處所內座位間已按實際情況安裝以下適當數量並符合指定規格%的空氣淨化設備:
高效顆粒空氣過濾 (HEPA) 結合紫外線-C技術 (UV-C) 設備
高效顆粒空氣過濾 (HEPA) 設備
紫外線-C技術 (UV-C) 設備

提交證明書:

  本人現以 pdf (一份不超過5MB的檔案) 形式提交由註冊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發出並包括承建商的名稱、註冊編號及簽署的證明書,證明本人上述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的
  (i) 所有座位間的面積@;
  (ii) 座位間地面至天花的高度(可選擇實際層高或假設為3米的層高);
  (iii) 通風系統可供應室外新鮮空氣至座位間的供氣量;
  (iv) 上述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內所計算出的所有座位間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 ;
    及/或
  (v) 安裝適當數量及符合規格的空氣淨化設備(高效顆粒空氣過濾技術 (HEPA) 結合紫外線-C技術 (UV-C) 設備 或 HEPA 設備或UV-C設備)。
 
下載證明書範本 提交證明書

餐飲業務經營者簽署:

*識別碼:
請依右圖輸入驗證碼


更新


換氣量計算機
(你可輸入以下所需資料,以估計你的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內座位間的換氣量,作參考之用)
由通風系統供應新鮮空氣的座位間面積@ (平方米) 座位間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可選擇實際層高或假設為3米的層高) 新鮮空氣供應到座位間的供氣量 (單位) 每小時換氣量
換氣量計算機
(你可輸入以下所需資料,以估計你的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內座位間的換氣量,作參考之用)
由通風系統供應新鮮空氣的座位間面積@ (平方米)
座位間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可選擇實際層高或假設為3米的層高)
新鮮空氣供應到座位間的供氣量 (單位)
每小時換氣量

* 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的資料可於以下屋宇署網頁內查詢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registers-search/registrationsearch.html
# 請輸入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內座位間的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 (倘處所內有多於一個座位間並由多組通風系統提供新鮮空氣,只須輸入座位間中最小的一個新鮮空氣換氣量)
@ 座位間面積的計算通常應由樓面面積扣除所有食物室等設施,但應包括毗鄰座位間的通道在內。然而,為計算換氣量,座位間採用天然通風設施,例如露天座位,不應包括在內。
^ 一般情況下,處所內座位間的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可以以下方式計算:

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 = A ÷ (B × C)

A  :  通風系統每小時可供應室外新鮮空氣到座位間的供氣量 (立方米)
B  :  由通風系統供應新鮮空氣的座位間面積 (平方米)
C  :  座位間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 高效顆粒空氣過濾技術 (HEPA) 結合紫外線-C (UV-C)或HEPA或UV-C技術的空氣淨化設備應適合在220V / 50Hz的電源電壓下運行。並應遵守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及第406章《電力條例》制定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紫外線-C (UV-C) 的主要波長應為253.7納米的UV-C光譜,而有效的UV-C光譜範圍應在100納米至280納米內。有關紫外光燈的設計並應遵守相關的安全標準,例如經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列名並測試符合UL標準153:2014–Standard for Portable Electric Luminaires,UL標準1598:2018–Luminaires和UL標準1995:2015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或其他相等的國際/國家標準要求。為防止眼睛或皮膚因直接暴露於UV-C而受到損害,紫外光燈的光源應為屏蔽式或隱藏在消毒設備內。 在消毒設備光源的外殼上,必須標明明顯的警告標籤。警告標誌應註明

WARNING
DO NOT EXPOSE EYES AND SKIN TO ULTRA-VIOLET LIGHT
RAYS ARE HARMFUL TO UNPROTECTED EYES AND SKIN
警告
切勿讓眼睛及皮膚暴露於紫外光之下, 可引致損害

而HEPA從空氣中過濾大於0.3微米的微粒的最低效率,應為99.97%,並應符合歐洲標準BS EN1822-1:2009至BS EN 1822-5:2009(EPA,HEPA和ULPA)或其他相等的國際/國家標準。

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座位區所需的空氣淨化設備數量,應按照座位區的座位布局及間隔配置,並符合有關製造商的安裝指引和空氣浄化設備的設計覆蓋範圍。同時,空氣淨化設備應合理地均勻分布在各座位區內及個別間隔區域內(如適用)。

空氣淨化設備應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定期保養。HEPA應按照製造商的建議定期更換,否則一般每3至6個月應最少換HEPA過濾器一次,以保持過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