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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承建商(通風系統工程類別分冊)的資料可於以下屋宇署網頁內查詢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registers-search/registrationsearch.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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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輸入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內座位間的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 (倘處所內有多於一個座位間並由多組通風系統提供新鮮空氣,只須輸入座位間中最小的一個新鮮空氣換氣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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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間面積的計算通常應由樓面面積扣除所有食物室等設施,但應包括毗鄰座位間的通道在內。然而,為計算換氣量,座位間採用天然通風設施,例如露天座位,不應包括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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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處所內座位間的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可以以下方式計算:
新鮮空氣每小時換氣量 = A ÷ (B × C)
A : 通風系統每小時可供應室外新鮮空氣到座位間的供氣量 (立方米) B : 由通風系統供應新鮮空氣的座位間面積 (平方米) C : 座位間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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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顆粒空氣過濾技術 (HEPA) 結合紫外線-C (UV-C)或HEPA或UV-C技術的空氣淨化設備應適合在220V / 50Hz的電源電壓下運行。並應遵守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費品安全條例》及第406章《電力條例》制定的《電氣產品(安全)規例》。
紫外線-C (UV-C) 的主要波長應為253.7納米的UV-C光譜,而有效的UV-C光譜範圍應在100納米至280納米內。有關紫外光燈的設計並應遵守相關的安全標準,例如經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列名並測試符合UL標準153:2014–Standard for Portable Electric Luminaires,UL標準1598:2018–Luminaires和UL標準1995:2015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或其他相等的國際/國家標準要求。為防止眼睛或皮膚因直接暴露於UV-C而受到損害,紫外光燈的光源應為屏蔽式或隱藏在消毒設備內。 在消毒設備光源的外殼上,必須標明明顯的警告標籤。警告標誌應註明
WARNING DO NOT EXPOSE EYES AND SKIN TO ULTRA-VIOLET LIGHT RAYS ARE HARMFUL TO UNPROTECTED EYES AND SKIN 警告 切勿讓眼睛及皮膚暴露於紫外光之下, 可引致損害
而HEPA從空氣中過濾大於0.3微米的微粒的最低效率,應為99.97%,並應符合歐洲標準BS EN1822-1:2009至BS EN 1822-5:2009(EPA,HEPA和ULPA)或其他相等的國際/國家標準。
固定攤位(熟食或小食)小販攤位座位區所需的空氣淨化設備數量,應按照座位區的座位布局及間隔配置,並符合有關製造商的安裝指引和空氣浄化設備的設計覆蓋範圍。同時,空氣淨化設備應合理地均勻分布在各座位區內及個別間隔區域內(如適用)。
空氣淨化設備應按照製造商的說明進行定期保養。HEPA應按照製造商的建議定期更換,否則一般每3至6個月應最少換HEPA過濾器一次,以保持過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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