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場所條例》(第573章)及其附屬法例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實施後,任何人在任何時候於食肆經營、料理、管理式以其他方式控制卡拉OK場所,必須申領卡拉OK場所許可證。

根據該條例第2條,“卡拉OK”指一項某人獨自或聯同其他人在配合或伴以任何音樂或其他聲音或任何視像或其他資訊的情況下詠唱、吟誦、歌唱或練聲的活動,而-

  1. 上述音樂、聲音、視像或資訊是透過影片、雷射碟、錄影帶或任何其他視聽器材所產生、發放或傳送的;
  2. 上述視像或資訊是顯示或展示於螢光幕或任何平面之上的;以及
  3. 上述詠唱、吟誦,歌唱或練聲是透過擴音器、傳聲器、揚聲器或任何其他擴音器材與上述音樂、聲音、視像或資訊融合或混為一體的。

“卡拉OK場所”除該條例第3條另有規定外,指任何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為卡拉OK用途而開設、經營或使用的地方,不論該門生意或業務是獨立經營,抑或是與任何其生意或業務活動相聯或有關連而經營,亦不論公眾是否可進入或獲准進入該地方。

該條例不適用於下列卡拉OK場所-

  1. 在卡拉OK活動是在某處所內不超過3個房間內進行而有關房間的總樓面面積不超過30平方米的情況下,位於該處所內的卡拉OK場所;或
  2. 位於已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獲發牌照的音樂廳、劇院、禮堂及社區會堂內的卡拉OK場所;或
  3. 獲發牌當局發出豁免令的處所(例如真正食肆)內的卡拉OK場所。

 “真正食肆”是指持有本署簽發的牌照、提供卡拉OK設施及符合下列規定的食肆:

  1. 所有分間作進行卡拉OK活動的房間的總面積,不超過食肆座位間面積的30%。“座位間”的定義為娛樂室、走廊、酒吧、餐廳、舞池(如適用)和接待處的總樓面面積;以及
  2. 分間作進行卡拉OK活動的房間數目,不超過座位間總面積(以平方米計)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商數。

不過,所有真正食肆都須以訂明表格向本署的分區環境衛生辦事處申請豁免,不受該條例關於申領許可證的規管。有關食肆符合上述真正食肆的規定後,可獲豁免申領卡拉OK場所許可證。

卡拉OK場所許可證申請人須遵照本署訂明的消防安全、樓宇安全、公眾安全及衞生方面的規定辦理妥當。不過,在該條例生效前已開設的卡拉OK場所,會有12個月的過渡期,期間可繼續經營,以便遵照規定辦理。倘在過渡期內申領許可證被拒,會再獲給予12個月寬限期。

謹請注意,根據該條例第4條,任何人如並無持有由發牌當局簽發的許可證,而在任何時候於食肆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一所卡拉OK場所,即屬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