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各運肉車輛負責人 / 運肉車輛許可証持有人
有關運送食用牲口屠體及什臟的衞生事宜
本署提醒各運肉車輛負責人 / 運肉車輛許可証持有人,在運送食用牲口屠體及什臟至店舖時,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屠體及什臟受到適當保護,免受蟲鼠侵害及污染。為確保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切勿將屠體及什臟直接放置於地上。
請注意,根據香港法例第132X章《食物業規例》的規定,任何人從事運送食用牲口屠體及什臟,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食物免受污染及變壞,違例者會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
2020年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