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四項法定條件

(1) 准許:

食物業處所須獲得食環署署長批出的“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准許”

(2) 狗隻品種:

進入食物業處所的狗隻不得為「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以及格鬥狗隻品種的任何混種狗隻

(3) 控制方式:

(i)  狗隻處於處所時必須由成年人用長度不超逾 1.5 米的狗帶穩妥牽引;或
(ii)  狗隻處於處所時被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穩妥地縛在固定附着物上

(4) 嚴禁進入食物室: 在任何時間,狗隻均不得進入食物室(所有食物配製空間)

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豁免情況(不受新修訂限制)

✔ 為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當嚮導的狗隻(導盲犬),但仍不得進入食物室

✔ 與行使合法權力有關的狗隻(如警犬、搜救犬等)

違法罰則:最高罰款$10,000 、監禁3個月及每日另加3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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