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現行《食物業規例》禁止一般狗隻在食物業處所內出現。第10B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而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亦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在其食物業處所內出現,導盲犬或執行法定工作的狗隻除外。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第3級罰款(10,000元)、監禁3個月及每日另加300元罰款。
隨着社會風氣變化,政府檢視了多項因素,包括對公眾健康的保障、市民的接受程度、市場需求、業界反應等,認為現時具備條件在適當規範下容許狗隻進入食肆。行政長官在2025年《施政報告》宣布,讓食肆經營者提出申請,容許狗隻進入其食物業處所。新措施回應了不少市民的訴求,有助推廣人寵共融,亦為餐飲業開拓新商機。
新措施是根據下列原則制訂:
- 有選擇:食肆經營者可以選擇是否申請容許狗隻進入,市民可以選擇是否光顧該食肆。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批准容許狗隻進入的食肆必須時刻在入口當眼處張貼指定樣式的標示,讓市民能作出知情選擇;
- 以安全和環境衞生為前提:食環署會以保障人和動物的安全, 以及確保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為前提,並為此修訂法例和施加必要的額外牌照條件, 同時會在其他方面保留適當彈性, 讓食肆經營者可以因應實際情況自訂營運安排;
- 盡量減輕業界遵規成本:法例要求和新增的額外牌照條件不會顯著增加遵規成本;食環署署長批出的准許會加到現有牌照內, 食肆無需另行申請新牌照, 因而可減省程序和費用;及
- 以小步走的方式,穩妥推展:市民對狗隻進入食肆的接納程度不一, 首階段會以較小規模穩妥地推展, 讓社會逐步適應。如運作暢順, 預計最快可在首階段推出約半年後接受下一階段的申請。
法例修訂
《2026 年食物業(修訂)規例》已於3月13日刊憲,並於5月8日正式生效。有關的憲報已上載於下方以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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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涉及容許狗隻進入食物業處所的《食物業規例》修訂內容,請參閱下方文件。![]()
如欲查閱《食物業規例》全文,請參閱電子版香港法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