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

問: 如成功申請,經營者的具體責任為何?
答:獲批食肆經營者必須遵守法例和牌照條件,以保障人和動物的安全,以及確保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

法例方面,食肆經營者需確保符合法例要求才讓顧客攜狗進入,包括
  1. 食肆本身已獲得讓狗隻進入的准許;
  2. 狗隻不是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
  3. 狗隻時刻以不超逾1.5米的狗帶由成年人穩妥地牽引或穩妥地縛在固定附着物上;及
  4. 狗隻不可進入食物室。

此外,食肆經營者亦需執行各項保障衞生及安全的持牌條件。食環署將會編制「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就食肆自行決定的事項和需考慮的主要因素(例如每位顧客可攜帶的狗隻數量、是否設置狗隻友善區域或時段)提供參考。

問:法例要求狗隻進入食肆時需要被牽引着,但細節要求還有什麼需要留意?
答:根據法例,狗隻必須以不超逾1.5米的狗帶由成年人穩妥地牽引着,或穩妥地縛在固定附着物上。

此要求是為了確保狗隻處於食肆時受到妥善控制。因此,在攜狗顧客進店前,食肆員工需留意顧客是否成年人;狗帶長度是否符合法例規定等。如有疑問,應在食客進店前溝通清楚,以免出現違規情況。

另外,如顧客欲將狗帶穩妥地縛在固定附着物上,附着物必須是固定在地上或牆上;非固定的椅子或餐桌等物件不可作此用途。例如將狗帶穩妥地縛在固定或釘牢在地面上的餐桌或牆上的鈎是合適的做法之一。
問:如狗隻已放在寵物車或寵物袋內,攜狗顧客是否仍需按法例要求之方式控制狗隻?
答:即使在狗袋或手推車內,攜狗顧客仍須按法例要求由成年人穩妥地牽引着狗隻,或將其狗帶縛在固定附着物上,以應付狗隻因受外界刺激而可能導致的危險情況。
問:什麼是「格鬥狗隻」?
答: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格鬥狗是指比特鬥牛㹴、阿根庭杜告狗、日本土佐犬、巴西非拉狗及其混種狗隻,以下照片供參考。

截至2025年底,全港共有約20隻格鬥狗隻。
問:什麼是「已知危險狗隻」?
答: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 167D 章),狗隻可在某些情況下被裁判官裁定為「已知危險狗隻」。例如,在沒有被激怒的情況下,襲擊人或受飼養的動物,令該人或動物身體嚴重受傷或死亡的狗隻。
截至2025年年底,全港共有約20隻「已知危險狗隻」。
問:怎樣分辨法例提及的「格鬥狗隻」及「已知危險狗隻」?
答: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 167D 章),「格鬥狗隻」及由法庭宣布的「已知危險狗隻」必須時刻配戴特定的頸圈以資識別(見下圖),同時該狗隻亦須戴上口罩和以長度不超過1.5米的牽引帶控制。如對情況有疑問,食肆員工應要求攜狗顧客清楚說明其狗隻是否「格鬥狗隻」/「已知危險狗隻」。

牌照條件

張貼指定的標示

問:在食肆獲批准狗隻進入後,食肆經營者應如何及在何處張貼指定樣式的標示?
答:獲得本署批出准許的食肆,會收到本署派發A3大小指定樣式的標示(指定標示)。指定標示必須張貼於所有顧客主要入口的當眼處,並讓顧客在進入食肆前可清晰看見。若只將指定標示張貼於收銀處,或指定標示被其他物件阻礙或遮蓋,會被視作違反持牌條件。此外,食肆經營者須遵從食環署人員就張貼指定標示的方式所發出的指示。
問:食肆經營者在什麼時候需要張貼或移除相關標示?
答:由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的准許生效當天起,獲准許的食肆便需要按照持牌條件的要求,時刻張貼指定標示。如食肆自願取消准許,或因違反規定而遭取消准許,持牌人須於取消准許後立即移除指定標示。
問:如食肆經營者想設定某些日子或時段不開放予狗隻進入食肆,可以移除或收起已張貼門口的指定標示嗎?
答: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只限某些日子或時段讓狗隻進入處所,但仍必須按照持牌條件的要求,時刻在主要入口當眼處張貼指定標示,任何時間都不可以移除。經營者應另外張貼告示說明不同時段/日子的安排,以便顧客了解及避免不必要的誤會。

餐廳的管理

問:如果食肆設有吧枱座,有什麼需要留意?
答:吧枱座通常是與食物櫃枱或食物/飲品配製的地方相連,而兩者之間通常沒有高達樓頂的永久固定間隔物分格。

若容許狗隻處於此類吧枱座,有機會增加食物安全風險。因此,食肆經營者須禁止攜狗顧客坐於吧枱座,並應將此安排清晰告知顧客。
問:如果食肆設有自助餐的櫃枱/沙律吧,有什麼需要留意?
答:自助餐的櫃枱/沙律吧是放置食物的位置,如容許狗隻處於附近,有機會構成危險和食物安全風險,因此必須確保狗隻不能觸及。在安排攜狗顧客就座時,食肆經營者須確保狗隻不能進入自助餐的櫃枱/沙律吧的1.5米範圍內。
問:持牌條件中,禁止食肆在餐桌上加熱食物。但如使用電子加熱、或細小加熱裝置如酒精罐等取代傳統瓦斯爐加熱,是否則不受此限?有否例外?
答:禁止在餐桌上加熱食物是為了保障顧客、員工和動物的安全。因此,不論是以明火或是電子加熱都是禁止的。部分食肆使用的飲品保溫用具,例如咖啡室及茶樓使用的小型蠟燭或電熱杯墊則不受此限。
問:若食肆劃分了部分範圍作「狗隻友善區域」,在「非狗隻友善區域」內可否在餐桌上加熱食物?
答:不可以。基於安全考慮,容許狗隻進入食肆的持牌條件適用於獲批食肆的整個範圍,這是為了減低在突發情況下因打翻熱食或加熱器具等意外對食肆員工、顧客和狗隻受傷的風險。

取消准許

問:獲狗隻進入准許的食肆,可主動取消准許嗎?
答:可以的。獲批准食肆可以書面形式向本署申請,本署最快會在收到申請的4個工作天內發出取消准許。食肆須在取消准許後立即移除在食肆入口當眼處張貼,說明可讓狗隻進入的指定樣式標示。
問:如獲批准的食肆違反持牌條件或狗隻相關的法例,會有什麼懲罰?
答:若獲批准的食肆在十二個月內因違反一項或多項規管狗隻進入食肆的持牌條件或法例而被發出三封警告信,其狗隻進入准許可被取消,其後一年內該食肆不得再申請讓狗隻進入。

此外,若食肆因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或其附屬法例(包括與狗隻進入食肆相關的法例)而遭檢控,並於十二個月內因被定罪而累積足夠分數,根據食環署現行的違例記分制,其食物業牌照可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為狗隻提供食物

問:食肆可否為狗隻提供食物?
答:為保障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持牌條件列明不得在食肆內烹煮或準備狗用食物,此規定涵蓋加熱或翻熱工序。食肆可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無需額外處理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但不可對這些食物進行加熱或翻熱工序,包括用熱水或微波爐加熱或翻熱。
問:麵包及蛋糕是否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
答: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一般指狗餅乾、凍乾(freeze-dried)肉條或肉粒、凍乾蔬果等,但不包括麵包及蛋糕。
問: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可否加熱?
答:不可以。倘若食肆員工將經處理的狗用食物提供或出售予顧客,如將狗用食物包裝拆除及加熱,則屬違反持牌條件。
問:是否容許食肆在座位間提供設施讓顧客自行加熱狗用的食物?
答:持牌條件沒有禁止在食肆內提供設施供顧客自行加熱狗用的食物。如提供這些設施,應清楚列明使用守則,確保安全和環境衞生。
問:可否在食肆內售賣與便利狗隻進入餐廳有關的用品,例如尿墊、狗帶、口套等?
答: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不影響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食環署不禁止食肆售賣小商品,獲批准的食肆可售賣尿墊、狗帶、口套等。

狗隻的管控

問:狗隻不可處於餐桌上,但可否抱著或坐在餐椅上接觸餐桌?
答: 根據持牌條件,狗隻是不得處於餐桌枱面上。這項持牌條件是基於安全考慮,目的為保障食肆員工、顧客和狗隻的安全,以免狗隻因突然受驚或興奮而推翻桌上器具,熱湯或熱油。

至於是否容許狗隻處於餐椅上,由於個別食肆的場地、環境和運作各有不同,食肆經營者可參考食環署將會編制的「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中列明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因應實際情況自訂安排。

必需留意,無論狗隻抱著或坐在餐椅上,均不得接觸餐桌枱面,而狗用食物亦不得放於餐桌上供狗隻食用。
問:狗隻不可使用「可重用餐具」,狗隻在食肆內可用什麼餐具進食?
答: 為了保障公共衞生及確保人狗不會共用餐具,持牌條件禁止狗隻使用處所內任何供人使用的餐具。食肆可提供或出售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餐具供狗隻使用。狗主亦可自攜餐具供狗隻使用。
問:如果狗隻在食肆內便溺,應由誰負責清理?食肆可以因此收取清潔費嗎?
答: 現時食物業規例及牌照條件均規定食肆應時刻保持清潔衞生,以保障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這是食肆經營者的基本責任。在這前提下,食肆經營者可根據自身情況,就清理狗隻排泄物制定安排,例如:若食肆會向弄污地方的顧客收取清潔費用,食肆經營者需事先清晰地告知顧客,以避免爭議。即使顧客沒有自行清理狗隻排泄物,食肆也必須即時清理,否則屬違反持牌條件;視乎情況,食肆亦可能因為處所不潔而違反食物業規例。

食肆經營者在作出這些安排時亦應參考食環署將會編制的「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當中列出了需要考慮的因素,如設置專用垃圾桶供顧客或員工棄置狗隻排泄物,但需留意,該些垃圾桶不應放置在食物室內。

事故處理

問:如發生狗隻咬人或動物的事故,責任誰屬? 食肆是否需要向食環署上報?
答:狗主有責任約束及控制其狗隻。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倘若狗隻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其他方式控制的情況下,出現在任何公眾地方(包括食肆)並咬到他人,除非其畜養人能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狗隻咬人,或狗隻是受到他人蓄意激怒,否則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三級罰款。此外,該畜養人須將該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誤,並在警署人員指明的期間以穩妥的方式扣留該狗隻及將之與其他動物隔離,否則該畜養人即屬犯罪,可處第三級罰款。

食環署已在牌照條件訂明,如在處所內有狗隻導致任何人士受傷而需向警方報案,食肆持牌人須在事件發生起計的2個工作天内向食環署以指定表格呈報個案。食肆經營者亦可參考食環署將會編制的「良好作業及行為指引」,制訂應對方案,包括盡量安撫涉事顧客及提醒他們狗主的責任等。

查詢方法

如有問題,請致電熱線(2867 5912 或 2867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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