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處所的顧客主要入口當眼處必須時刻張貼食物環境衞生署指定樣式的A3大小標示,以表明准許狗隻處於該處所。該標示必須讓顧客可從處所外清晰看見,並不得被任何物品遮擋。持牌人亦須遵從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就張貼標示的方式所作出的指示。
  2. 不得在處所內烹煮或準備狗用食物。
  3. 處所內只可提供或售賣預先包裝的狗用乾糧、真空包裝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頭。
  4. 任何時候均不得在餐桌上烹煮或加熱食物(包括明火或電熱爐等加熱器具,但不包括用作飲品保溫的蠟燭或電熱杯墊等) 。
  5. 任何時候均不得容許狗隻處於任何餐桌上。
  6. 不可容許狗隻使用處所的可重用餐具,惟可以提供或出售一次性使用的非塑料餐具供狗隻使用。
  7. 處所內放置的任何毒餌或捕捉蟲鼠設施,須置於狗隻不能觸及的位置。
  8. 如狗隻在處所內排泄,弄污的位置須即時徹底清潔及消毒,以維持處所潔淨。
  9. 除非食物櫃枱或食物配製的地方以高達樓頂的永久固定間隔物與座位間分隔,否則不得容許顧客攜狗坐於吧枱座。
  10. 任何時候均不得容許狗隻進入自助餐的櫃枱/沙律吧的1.5米範圍內。
  11. 如在處所內有狗隻導致任何人受傷而須向警察報案,持牌人須在事故發生起計的2個工作天内向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以夾附的指定表格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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