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所獲批讓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的准許:店主/員工應如何即場處理事故
本指引適用於獲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批准容許狗隻進入的食肆,供持牌人、店主、經理及前線員工於沒有政府人員在場時,如何先行/即場處理狗吠、撲人、失控、衞生問題及狗主不合作等事故之用。
基本原則
持牌人須確保處所運作符合食環署牌照條件、食物安全要求及良好作業安排;員工亦應知悉,若發現違規或危險行為,應如何即時應對及向其上級匯報。
如有即時危險、有人受傷、狗隻追逐或咬人事故,應先保障現場人士安全,並立即報警處理;如狗隻仍未受控,警方會即時轉交漁農自然護理署到現場跟進;如狗隻已受控,漁農自然護理署在收到警方轉介後,聯絡狗主跟進。如狗主或店方涉及違反食物業規例或牌照條件,食環署接報後會作出跟進(市民可致電1823提出建議、詢問及投訴)。
即場處理步驟
| 第一步 | 判斷風險 |
|---|---|
| 先迅速判斷事件屬於以下那種類別:一般狗吠、持續滋擾、撲人/追逐、咬人、排泄/污染、或狗主拒絕配合。 | |
| 如見到狗隻已有衝前、露齒、撲向他人、追逐、打鬥或咬傷跡象,應視為高風險情況,不應只作一般勸喻。 | |
| 第二步 | 即時口頭指示 |
| 店主或員工應立即以清晰而簡短方式要求狗主控制狗隻,例如要求縮短狗帶、將狗隻帶回座位旁、停止接近其他客人,或立即把狗隻帶離處所範圍。 | |
| 如餐廳守則已列明相關要求,應直接按守則執行,避免與狗主爭論法理細節。 | |
| 第三步 | 分隔人群及保護現場人士 |
| 如情況有升級風險/跡象,應先安排受影響客人離開相關區域,避免客人圍觀、挑釁或觸碰狗隻,並暫停安排客人坐近涉事位置。 | |
| 如有食物、器皿或熱飲接近涉事位置,應盡快移走,以減低人身及食物安全風險。 | |
| 第四步 | 按情況採取措施 |
| 如屬一般滋擾而狗主採取合作態度,可要求即時改善,例如安撫狗隻、減少刺激、帶狗到較少人的位置,或短暫帶同狗隻離開處所,待冷靜後再決定是否重返。 | |
| 如狗隻持續失控、撲人、追逐、造成恐慌或有機會影響其他客人安全,持牌人/店主/經理/員工應要求狗主帶同狗隻立即離場;如拒絕合作或有即時危險,應立即報警處理。 | |
| 第五步 | 記錄及上報 |
| 員工應記錄涉事時間、桌號/位置、狗隻特徵、相關人士資料、店鋪採取的措施、是否有人受傷、是否有閉路電視片段/錄影紀錄,並向店長或持牌人匯報。 | |
| 如事件涉及咬人(根據法例第421章<<狂犬病條例>>狗隻蓄養人須將該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誤)、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狗隻嚴重失控、或涉嫌違反食環署牌照條件,必須向警方、漁護署及食環署作後續通報。 |
持牌人可做及應做的事項
持牌人可制定及執行處所守則,包括要求狗隻必須由成年人牽引、限制狗隻進入範圍、拒絕不受控制的狗隻進入,以及要求違規/不配合的狗主帶同狗隻離場。
持牌人應培訓員工、張貼標示、確保現場衞生狀況妥當、設有處理突發事故的程序,並在有需要時作出即時干預,而不應採取放任態度讓情況惡化。
當處理不足時
若店方明知狗隻持續失控、撲人、追逐、咬人、排泄或違反處所守則,惟沒有作出勸止、要求狗主配合、要求狗主帶同狗隻離場,甚至發現有即時危險時卻沒有上報相關政府部門,會可能被視為管理不足,不符合良好作業要求,或已違反牌照或准許條件的風險。
正如上述,若情況已構成即時危險,但店方仍採取愛理不理態度,除了涉嫌違反牌照或准許條件外,亦可能增加民事責任及在場人士受傷的風險。
為保障大眾安全與店內秩序,請各位寵物飼主務必配合立即縮短狗帶並控制狗隻;
如未能即時控制,本店將會請你帶同狗隻離開,亦可能向相關政府部門舉報此事件。
有關實務守則內容,請參閱下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