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行政長官在《2022 年施政報告》宣布,政府會全面檢視現行環境衞生相關法例的權力和罰則,以提升當局針對各項棘手環境衞生問題採取執法行動的效率、成效和阻嚇力。在首階段法例檢視中,政府提高了在《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下的定額罰款金額,以及法庭就某些在第132章下的環境衞生罪行可判處的最高罰款額,有關罰則已於2023年10月22日生效。2023年《施政報告》的其中一項績效指標是政府會於2024年內就第二階段法例檢視向立法會提交《2024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進一步提升環境衞生法例的成效和阻嚇力。
《條例草案》已於5月8日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已於5月16日刊登憲報,並將於2025年8月17日生效。該條例載有旨在加強法定權力及提升阻嚇力的修訂,以處理以下問題:
- 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和「垃圾屋」等公共衞生妨擾問題;
- 蟲鼠滋生;
- 雜物霸佔公眾地方(如後巷)以致妨礙垃圾清掃;
- 店鋪阻街;及
- 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現行條例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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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衞生妨擾(包括樓宇滲水、冷氣機滴水和 「垃圾屋」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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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可進入涉事單位調查妨擾事故的時段,由上午7時至下午7時延長至上午7時至下午10時。
- 如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在「擬進入處所通知書」發出後的14日內(或就任何作業務用途的處所,在擬進入該處所的日期後的14日內),無合理辯解而沒有讓公職人員進入即屬犯罪,可被處以最高第2級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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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庭可就不遵從「妨擾事故通知」判處的最高罰則,由第3級罰款($10,000)及每日$200 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及每日$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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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庭可就不遵從「妨擾事故命令」判處的最高罰則,由第4級罰款($25,000)及每日$450提高至第5級罰款($50,000)及每日$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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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扔棄物」的法律定義,由現時的「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改為「相當可能構成妨擾的物質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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蟲鼠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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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食環署可就大廈公用部份的蟲鼠滋生問題,向大廈管理負責人(例如物業管理公司)送達「消除蟲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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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不遵從「消除蟲鼠通知」的最高罰則,由第2級($5,000)及每日$1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及每日$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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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食環署未有發出「消除蟲鼠通知」但需要為處所進行消除蟲鼠工作,授權署方可向涉事處所的負責人追討有關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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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現時干擾用作消滅和除去蟲鼠器材的最高罰則,由第1級罰款($2,000)提高至第2級罰款($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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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食環署可於受蟲鼠侵擾的處所設置器材或儀器,以測試或評估蟲鼠滋生情況;而干擾有關器材或儀器屬於違法行為,最高可被處以第2級罰款($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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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霸佔公眾地方以致妨礙垃圾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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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移走障礙物通知書」所指明的移走物品期限縮短至不少於30分鐘;食環署可因應實際情況,酌情指明較長而合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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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妨礙垃圾清掃的最高罰則,由第2級罰款($5,000)及每日$50提高至第3級罰款($10,000)及每日$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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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阻街
- 訂定為與店鋪經營業務相關的情況,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而在公眾地方放置任何物品,或導致、容受或准許任何物品在公眾地方被留下,而可能對公眾造成阻礙,屬非法店鋪阻街罪行。
- 賦權食環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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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店鋪經營者移走阻街物品,以及在該人不遵從的情況下將之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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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使移走權力的日期後7天內沒有人對非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或在行使移走權力後的48小時內沒有人對易毀消性質的物品提出申索,則該物品將被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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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目前的最高刑罰,即第 4 級罰款($25,000)和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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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食環署向違例者發出6,000元的定額罰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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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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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高罰則,由第3級罰款($10,000)及每日$300提高至第4級罰款($25,000)及每日$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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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執法人員除可移除招貼或海報外,亦可以移除及處置「易拉架」等展示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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