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發出在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至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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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 甚麼是「疫苗通行證」? |
答 1: |
「疫苗通行證」是重要的防疫抗疫措施,目的是鼓勵更多人接種疫苗,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同時幫助香港盡快戰勝疫情,恢復正常生活。由2022年2月24日開始[註1],所有12歲或以上人士(包括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若進入或身處餐飲處所或表列處所,就必須在指定日期前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以下簡稱新冠疫苗),獲豁免人士除外(有關接種時間表和獲豁免人士定義,請參閱此網頁: https://www.vaccinepass.gov.hk)。如個別人士同時受限於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下發出的指示,以及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發出的指示,則以第599F章的接種要求為準。 [註1: D類餐飲業務處所由2022年2月10日開始實施] |
問 2: |
如何出示疫苗接種紀錄以作「疫苗通行證」之用? |
答 2: |
可以使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出示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以作「疫苗通行證」之用: 本地疫苗:
非本地疫苗/混合本地及非本地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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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常時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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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 | 第一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由甚麼時候開始?適用於餐飲處所的規定為何? |
答 3: | 由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餐飲處所的具體措施如下:
所有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須符合已接種兩劑新冠疫苗的規定,並每三日進行一次2019 冠狀病毒病快速抗原測試,在取得陰性結果方可進入餐飲處所工作。請將當日或之前兩天的有關測試陰性結果的測試棒(記錄了員工姓名和測試日期)的照片儲存在手提電話,在上班時給處所負責人查看,以及在獲授權人員要求時出示以供檢查。 |
問 4: | 已完成第三劑新冠疫苗接種或康復後未滿6個月的康復者員工,是否仍需要每三日做一次快速抗原測試?還是未接種疫苗但有醫生證明才需要這樣做? |
答 4: | 所有涉及處所運作的員工不論是否完成接種疫苗者或康復者或持有接種疫苗醫學豁免證明書者,均須每三日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的快速抗原測試,並在取得陰性結果方可進入餐飲處所工作。 |
問 5: | 員工每三日一次的快速抗原測試是如何計算? |
答 5: |
所有涉及餐飲處所運作的員工自2022年4月21日起,每三天進行一次2019 冠狀病毒病的快速抗原測試。換言之,員工在進入處所工作當日(相關工作日),須持有在相關工作日或之前兩日的其中任何一日取得的快速抗原測試陰性結果並保留每次的檢測結果紀錄的照片三天。 例子:如員工在5月1日上班,他可在5月1日上班前或4月30日或4月29日進行一次快速抗原測試。在這計算方法下,獲授權人員不會接受有關人士聲稱在5月2日或5月3日才進行一次快速抗原測試。 |
問 6: | 餐飲處所可以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嗎? |
答 6: | 不可以。由2022年5月5日至5月18日,餐飲處所禁止進行現場表演及跳舞活動。 |
新冠疫苗接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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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7: | 在現行規定下,餐飲處所員工是否可以定期進行檢測代替接種新冠疫苗? |
答 7: | 不可以。在現行規定下,所有餐飲處所員工必須符合已經接種兩劑新冠疫苗的規定。持有接種疫苗醫學豁免證明書者則須每七天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必須是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進行,並在取得陰性結果方可進入餐飲處所工作。 |
問 8: | 康復者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文件? |
答 8: |
新冠病毒病康復人士可通過「電子疫苗接種及檢測紀錄系統」、「智方便」或最新版本的「醫健通」流動應用程式下載「康復紀錄二維碼」。相關人士亦可攜帶以下證明: 就在香港感染或康復的人士而言,相關感染或康復證明包括:
至於在香港以外地區感染或康復的人士,相關感染或康復證明應為相關當地衞生當局發出或承認的紀錄。 |
問 9: | 員工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已完成接種新冠疫苗,是否已視為符合「疫苗通行證」的最新要求? |
答 9: | 員工如在香港以外地方已完成接種新冠疫苗,而該疫苗是在政府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的名單上(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covid19_vaccines.pdf),可向政府申報非本地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以取得二維碼,並向處所負責人出示由政府發出以供本地使用的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申報方法見載列於政府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接種計劃專題網站的「常見問題—非本地新冠疫苗接種紀錄」(https://www.covidvaccine.gov.hk/zh-HK/faq)。同時僱主須收集及保存其員工的接種疫苗醫學豁免證明書(醫學豁免證明書);員工則須使用載於食環署「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的指定表格向該處所負責人╱僱主申報上述情況,而僱主亦須保存該表格。 |
問 10: | 按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發出的指示,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人士(康復者)的餐飲處所的員工,有甚麼接種疫苗要求? |
答 10: |
就為康復者的員工而言,接種新冠疫苗的規定如下:
(A) 如在接種第一劑疫苗後 6 個月內:須已接種第一劑疫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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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1: | 員工在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前未有接種新冠疫苗,該康復員工可以上班嗎?僱主要收集什麼證明? |
答 11: |
僱主須收集及保存相關員工的康復紀錄。 |
問 12: | 在「疫苗通行證」下,就康復者的顧客而言,有甚麼接種疫苗要求? |
答 12: |
就康復者的顧客而言,接種新冠疫苗的規定載於疫苗通行證指示附件一(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226106e/cgn202226106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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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3: | 部分餐飲處所員工因健康理由不適合接種疫苗,可否獲得豁免? |
答 13: | 餐飲處所員工(包括在處所內就於其內供應的食物或飲品進行推廣或銷售活動的人士)若因健康理由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僱主須收集及保存其員工的醫學豁免證明書;員工則須使用載於食環署「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的指定表格向該處所負責人╱僱主申報上述情況,而僱主亦須保存該表格;同時員工亦須每七天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而有關檢測必須是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進行。目前全港有多間社區檢測中心及多個流動採樣站提供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採樣服務,詳情見此網頁(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
問 14: | 「疫苗通行證」是否適用於買外賣? |
答 14: | 如果顧客只是純粹購買外賣食物或飲料而非堂食,就無需向處所員工出示新冠疫苗接種證明。 |
問 15: | 在「疫苗通行證」安排下,因為未滿12歲而獲豁免的顧客是否需要作出申報? |
答 15: | 未滿12歲的顧客若尚未接種新冠疫苗,又在沒有成年人士陪同的情況下進入餐飲處所,便須填妥指定表格(載於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和食環署「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並交予有關處所負責人,而該負責人應保留書面或電子記錄31天。指定表格可到以此網站下載: https://www.fehd.gov.hk/tc_chi/events/covid19/vaccine_bubble_download.html。若未滿12歲的顧客有成年人士陪同進入餐飲處所,則無需填寫上述指定表格。 |
問 16: | 政府如何執行「疫苗通行證」的規定? |
答 16: | 第599F章就餐飲處所發出的指示,已要求根據第599L章發出「疫苗通行證指示」,到訪指明處所人士須按指明方式接種疫苗,否則不得進入或身處該些處所。處所負責人如違反指示下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到訪者若違反規定,可被定額罰款5,000元或被判處第3級罰款。 |
問 17: | 餐飲處所負責人如何執行「疫苗通行證」規定? |
答 17: | 餐飲處所負責人須在處所的每一個入口或近每一個入口的顯明位置以指明格式展示「疫苗通行證」主動查核處所的公告。 餐飲處所負責人須採取適當措施,查閱所有進入或身處處所的人士的疫苗接種紀錄或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有關紀錄),以確保到訪者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如須掃描進入處所人士的有關紀錄二維碼,餐飲處所負責人須使用由政府提供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更新到最新版本(4.3.0或以上))掃描該二維碼並保存紀錄31天。如有關紀錄沒有包含二維碼(例如在本港以外的疫苗接種紀錄)或有關人士是沒有成人陪同的12歲以下兒童,餐飲處所負責人則須使用指明表格收集這些人士的資料(姓名、聯絡電話、進入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並保存紀錄31天。 |
問 18: | 「疫苗通行證」是否適用於餐飲處所的員工? |
答 18: | 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發出的「疫苗通行證」指示,處所掌管人須檢查所有進入或身處處所人士之疫苗接種紀錄或醫學豁免證明書或康復紀錄,以確保該人士符合「疫苗通行證」要求。此外,餐飲處所的員工亦須遵守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就餐飲處所發出的指明及指示。 |
使用驗證二維碼掃瞄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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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9: | 當顧客進入餐飲處所時,可否只出示儲存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的有效電子針卡,以供「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掃描,而不另行掃描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呢? |
答 19: |
不可以。根據第599F章規例關於餐飲業務的現行指示,(一)使用「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掃描有關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及(二)符合「疫苗通行證」指示的條文是並行的,兩項均須遵行。 當顧客進入餐飲處所前,應先掃描「安心出行」以取得以綠色背景展示藍框藍碼的相關二維碼,以供「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掃描。 若顧客以其他方式展示二維碼,以供「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掃描,也仍須另行掃描「安心出行」才可進入餐飲處所。否則,授權人員會向違規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食環署同時也提醒餐飲處所負責人不要掉以輕心,在使用「驗證二維碼掃瞄器」進行掃描時,須查閱顧客有關二維碼是已掃描「安心出行」、以綠色背景藍框藍碼展示。若否,則須提醒顧客另行掃描「安心出行」,才可進入處所,以免雙方須承擔沒有遵行有關指示的後果。 |
問 20: | 員工無權索取顧客身份證,如何核實顧客的新冠疫苗接種紀錄、醫學豁免證明書和新冠病毒病康復紀錄(康復紀錄)?會否侵犯顧客私隱? |
答 20: | 政府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應用程式已更新至4.3.0或以上版本。應用程式可在Google、Apple和華為應用程式商店或食環署的「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下載安裝,以用作核實顧客所出示,以證明其已接種或不適合接種新冠疫苗的二維碼的真偽。負責人正確使用此掃瞄器已可達致在法例下其須履行的盡職檢查要求。有關資料會加密,更會進行遮蓋及雜湊處理,而成為不可辨識,處所的手機和掃瞄器皆無法讀取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內的個人資料,因此無需憂慮侵犯顧客私隱。有關資料只會儲存31天,亦只會在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或相關授權執法人員在有需要時,才會要求處所負責人將有關紀錄經一次性密碼上傳至政府指明的資訊系統。 如顧客未能出示其手機「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內的二維碼,仍可選擇出示紙本、智方便或醫健通版本的新冠疫苗接種紀錄/豁免證明書的二維碼,以供處所負責人檢查。只有在沒有新冠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可供掃描的情況下,顧客才須填妥指定表格(載於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和食環署「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並交予有關處所負責人,而該負責人須保留書面或電子記錄31天。 另外,康復人士自4月19日起可通過2019冠狀病毒病電子疫苗接種及檢測紀錄系統(www.evt.gov.hk)下載康復紀錄二維碼。康復紀錄二維碼在康復日期起計180天內有效。康復者在有效期內,只需攜帶及/或出示康復紀錄二維碼,便能進入「疫苗通行證」指明處所。顧客亦可選擇將康復紀錄二維碼及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同時儲存至「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以方便有需要時出示。 |
問 21: | 如持有紙本康復紀錄符合「疫苗通行證」的要求嗎? |
答 21: | 在未取得康復紀錄二維碼之前,康復者可在直至6月30日為止的過渡期內繼續使用相關康復或感染證明(包括出院文件、由政府或獲衞生署認可計劃承認的認可私營醫務化驗所陽性核酸檢測短訊/電子/紙本紀錄、衞生署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人士申報系統的成功申報短訊/電子紀錄、衞生署發出的隔離令,以及其他由政府或醫院管理局發出的康復紀錄,但不包括快速抗原測試陽性結果的相片)進入「疫苗通行證」處所。 在過渡期後則只會接受康復紀錄二維碼。除電子紀錄外,市民可攜帶印有二維碼的紙本康復紀錄,以作「疫苗通行證」之用。 |
問 22: | 2022年4月21日開始的第一階段放寬社交距離措施,可能增加的顧客數目,有何措施可加強「驗證二維碼掃瞄器」的掃描效率? |
答 22: | 若使用的流動裝置前置鏡頭靈敏度不足,可考慮善用對焦功能較強的後置鏡頭掃描顧客疫苗接種紀錄;及可按需要同時設置及使用多部流動裝置,從而可同步掃描多位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 |
問 23: | 最新「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有甚麼新功能? |
答 23: | 新版本的程式加入了自動檢查更新功能,適時提醒處所掌管人更新程式,好讓他們可以根據最新的「疫苗通行證」要求查核二維碼,包括辨識康復紀錄二維碼是否有效,以及已包含使用者康復身分的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是否符合要求。程式同時加入登記功能,協助處所掌管人登記其安裝有「驗證二維碼掃瞄器」程式的流動裝置資料。另外,如果同一裝置在5分鐘內掃描相同二維碼兩次或以上,系統會發出提示音。主動查核處所的掌管人須盡快下載最新版本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 此外,程式加入連網提示及更新提示以自動檢查掃瞄器版本。系統會要求程式在一段時間內最少連網運行一次以確保版本符合疫苗通行證當前的要求(如每30日一次),在有效期屆滿前7日開始,在打開程式時會提示處所負責人需要連網,程式仍可繼續使用直至有效期屆滿。連網時間沒有規定,成功連網後有效期會重新計算並延長。 |
問 24: | 如有人向餐飲處所推銷手機或其他流動裝置設備,聲稱能用於及方便執行「疫苗通行證」的要求,有甚麼事情餐飲處所負責人應特別注意? |
答 24: | 就驗證顧客是否符合當前「疫苗通行證」的要求,負責人須使用由政府開發並更新到最新版本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更新版本(4.3.0 或以上))掃描每位顧客的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或醫學豁免證明書二維碼或康復紀錄二維碼。為保障網絡安全及私隱,餐飲處所負責人應確保所運用的流動應用程式為正版及最新版本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處所負責人應從官方流動應用程式商店(即Google、Apple和華為)直接下載,或透過食環署的「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或相關政府網站提供的連結下載。 |
「安心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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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25: | 有些小童或長者沒有智能手機,如何能符合餐飲處所及表列處所必須使用「安心出行」的規定﹖ |
答 25: | 未滿16歲人士若有成人陪同進入餐飲處所,因該成年人已履行適用的「安心出行」規定,所以毋須自行使用「安心出行」或填寫登記個人資料的表格。未滿16歲而沒有成年人同行的人士和65歲或以上的人士如欲進入餐飲處所但未能使用「安心出行」,則須填妥指定表格登記個人資料。 |
問 26: | 只購買外賣的顧客是否都需要掃描該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
答 26: | 由於純粹購買外賣的顧客不可在處所等候期間脫下口罩,而且逗留在餐飲處所的時間也較堂食為短,因此不掃描餐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資料是可以接受的。 |
問 27: | 如顧客於餐飲處所的露天座位堂食,是否需要掃描該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 |
答 27: |
由於露天座位屬餐飲處所一部分,故此進入露天座位範圍前仍須按相應規定,使用「安心出行」或登記個人資料及出示本地疫苗接種紀錄二維碼。 就有獲批准露天座位的餐飲處所而言,負責人須展示平面圖(尺寸為A3),以顯示室內座位間及獲批准露天座位範圍。這可有助顧客掌握有關範圍,以遵行有關規定。 |
問 28: | 當以最新版本的「安心出行」掃描有關處所的「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時,即使存有符合「疫苗通行證」的疫苗接種紀錄,出現代表「未有儲存接種紀錄」的「紅碼」,該怎麼辦? |
答 28: |
如市民如在掃描場地二維碼時遇到相關情況,可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內先選擇離開該處所,然停留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內約十秒後再以「安心出行」掃一次場地二維碼。 |
問 29: | 食肆如以自製表格供未能使用「安心出行」的顧客填寫個人資料,是否只能用紙本表格? 可否用網上或電子形式表格? |
答 29: |
食肆可使用載於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站和食環署「疫苗通行證」專題網頁的指定表格或包含該標準格式內容的自製表格,讓未能使用「安心出行」的顧客登記其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處所亦必須保留此書面或電子記錄31天,以便在有需要時向執法人員出示。如表格為電子記錄,填寫人士須加上電子簽署。不過,以下三類人士才可使用上述登記個人資料的替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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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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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0: | 根據第599F章及第599L章,餐飲處所應張貼什麼海報/告示? |
答 30: | 餐飲處所負責人須在處所入口展示/張貼下列海報/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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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31: | 如果顧客違規,餐飲處所負責人及顧客是否也要受罰﹖ |
答 31: | 香港法例第599F章中關於餐飲處所內若干社交距離措施的違規行為可能涉及顧客的虛假陳述(例如填寫虛假資料或出示非本人的疫苗接種記錄)及/或處所負責人沒有盡職檢查。就前者而言,提供虛假資料須負上的刑責。就後者而言,法例是要求處所負責人作盡職檢查。執法人員會考慮處所負責人有否檢查顧客已完整地填寫資料,使用政府提供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應用程式核實顧客的疫苗接種記錄等。至於資料是否屬虛假陳述,執法人員會判斷。如處所負責人能提供證據,顯示處所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就無需過份憂慮。 |
問 32: | 食環署執法人員是否有權查核餐飲業務處所員工或顧客的疫苗接種記錄? |
答 32: | 根據香港法例第599F章第12條(1)(e),為確定任何根據第599F章發出關於餐飲業務或表列處所的規定或指示是否正在或已經獲遵從,獲授權人員可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任何人向該獲授權人員提供該人所管有的資料。食環署職員為第599F章所指的獲授權人員,因此有權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要求餐飲業務處所員工或顧客提供其疫苗接種記錄作檢查。 新冠疫苗接種紀錄包括以下以紙本或電子形式顯示的紀錄:(i) 在政府推行的新冠疫苗接種計劃下發出的疫苗接種紀錄;(ii) 經口岸管制點或指定郵政局發出的非本地新冠疫苗接種申報紀錄;(iii)在進入相關處所時有關人士作出申報的非本地疫苗接種紀錄;及(iv)康復紀錄二維碼。 在「疫苗通行證」下,除獲豁免的情況外,任何人士進入或身處任何指明處所,均必須隨身攜帶電子或紙本的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並在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抽查或其他執法行動時按要求出示。 |
問 33: | 用作證明因健康理由不適合接種疫苗的醫生證明書需要包含什麼資料? |
答 33: | 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豁免證明書」樣本可在政府「同心抗疫」網站下載(https://www.coronavirus.gov.hk/chi/cap599FG_forms.html)。因健康原因而不適合接種者須持有醫生簽發的「豁免證明書」。為標準化及統一安排,衞生署已制定「豁免證明書」範本供醫生使用。因健康原因而不適合接種疫苗的市民可諮詢醫生是否不適合接種疫苗,並相應向醫生申領「豁免證明書」(私家醫生或需收取費用)。 |
問 34: | 如餐飲處所未有遵從有關規定確保顧客用手機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
答 34: | 若有餐飲處所負責人違反香港法例第599F章中的有關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餐飲處所須於執法人員發現違規行為後的翌日起,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將堂食時間提早至下午6時完結,為期14天。 |
問 35: | 如果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被蒙騙的餐飲處所負責人會否也要受罰?他們可以如何避免受到牽連? |
答 35: | 根據香港法例第599F章,顧客作出虛假陳述,而處所負責人沒有盡職檢查,充作遵從餐飲處所內若干社交距離措施,皆視為沒有遵從指示。 為保障自己,免被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蒙騙,餐飲處所負責人可參考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安心出行」網站中有關【處所負責人怎樣簡單分辨正版「安心出行」流動應用程式?】的常見問題第44條 (https://www.leavehomesafe.gov.hk/_files/docs/Verify_fake_app_c.pdf)。如發現顧客使用偽冒「安心出行」的程式,藉不誠實手段以獲准進入場地,負責人應拒絕相關人士進入其處所,更可將個案轉介給警方跟進。 食環署或相關部門的前線執法人員在巡查餐飲處所時,會因應調查結果及各相關因素作判斷。他們只會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才向涉案的顧客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及處所負責人作出票控。處所負責人有否履行盡職檢查,要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如業界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實在無需過分憂慮。 |
問 36: | 餐飲處所負責人是否有責任核實聲稱獲豁免接種疫苗人士的豁免資格? |
答 36: | 如有關人士是持有印有二維碼的豁免證明書,餐飲處所負責人須以政府提供的「驗證二維碼掃瞄器」流動應用程式掃描顯示在豁免證明書上的二維碼,並將紀錄保存31天。如豁免證明書上沒有二維碼,該人士不可在餐飲處所堂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