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599F章就餐飲業務發出的最新指示

(由2022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

適用於餐飲處所宴會的新安排

問 1: 由8月28日凌晨零時開始,參與餐飲處所宴會的顧客有什麼新規定?
答 1

由8月28日凌晨零時起,每位參與宴會的顧客須出示在進入該處所前於24小時內進行的快速抗原測試陰性結果的照片。顧客須在該測試棒上記錄其姓名和測試日期及時間,再拍攝照片並儲存在其手機,以便在進入處所前供負責人查看然後才進入宴會範圍,和在獲授權人員要求時供其檢查。[快速抗原測試規定]。

就三歲以下兒童參與宴會進行快速測試的要求,考慮到年幼兒童未必全部能夠適合進行檢測,執法人員會行使酌情權,以較寬鬆的形式處理。

基於防疫考慮,請不要出示測試棒實物。為免出現陽性結果帶來的病毒傳播風險,請不要在有關處所內外公眾地方即場進行快速抗原測試。

問 2: 指明期間內,「宴會」的定義是什麼?
答 2

「宴會」是指多過可同坐一桌的顧客(在現行規定下即超過一桌12人),在有共同目的下一同於同一餐飲處所用膳。

舉例:有13名顧客一起用膳,不論以8人+ 5人,或6人+ 7人等方式分兩枱進餐,均會被視為「宴會」,而所有出席者須遵從快速抗原測試規定。

問 3: 如顧客及餐飲處所負責人未有遵從有關規定,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答 3

就顧客而言,違反快速抗原測試規定可被發5,000元定額罰款通知書。

就處所負責人而言,法例要求處所負責人須作盡職檢查。執法人員會考慮處所負責人是否已對顧客於24小時內進行的快速抗原測試資料進行盡職檢查。至於資料是否屬虛假陳述,執法人員會判斷。如處所負責人能提供證據,顯示處所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就無需過分憂慮。未有盡職檢查的處所負責人除會被檢控外,該處所亦須於執法人員發現違規行為後的翌日起,採取減低傳播風險的相應措施,將堂食時間提早至下午6時完結,並於其餘營業時間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為期14天。

問 4:

如果顧客刻意隱瞞同時共同進餐人士是超過12人[即進行宴會],而沒有遵從快速抗原測試規定,餐飲處所負責人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答 4

食環署或相關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巡查餐飲處所時,會因應調查結果及各相關因素作判斷。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會向涉案的顧客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及處所負責人作出票控。處所負責人有否履行盡職檢查,要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如業界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以符合相關規定,實在無需過分憂慮。

問 5: 參與宴會的顧客可否以核酸檢測替代快速抗原測試規定?
答 5:

考慮到現時不少市民可能因為不同原因需要進行核酸檢測,如出席宴會的人士持有載有一個核酸檢測陰性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而有關電話短訊通知是在該人進入餐飲處所參與宴會活動前48小時內發出,會獲視為已遵從快速抗原測試規定。

問 6: 現時是否有其他處所的顧客須遵從當日進行抗原測試的要求?
答 6

自2022年6月16日開始,酒吧/酒館、餐飲處所內酒吧/酒館範圍,以及夜店/夜總會的顧客須遵從快速抗原測試規定。我們留意到顧客已適應有關安排,運作大致暢順,相信其他餐飲處所在遵從有關規定時,不會面對太大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