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凍房工作人員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問 1: 凍房工作人員為什麼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答 1: 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資料,2019冠狀病毒在不同物件(包括冷凍食品及其他冷凍貨品)可存活數小時至數天,但不能繁殖。接觸進口冷凍食品及其他冷凍貨品的工作人員潛在感染風險。同時,世界各地疫情持續嚴峻,而變異病毒株傳播力增強、傳播速度更快。為加強「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防疫措施,政府因此安排把凍房工作人員納入強制檢測公告。
問 2:

為什麼已完成接種2019冠狀病毒疫苗仍需要恆常檢測?

答 2: 復必泰和克爾來福疫苗對於預防2019冠狀病毒病重症和死亡情況高度有效,能為接種人士提供有效保護,大大降低感染後併發重症甚至死亡的風險。儘管如此,由於凍房工作人員屬暴露於較高感染風險的群組,故完成接種疫苗後仍須接受定期病毒檢測,作為更加嚴格的防控措施。
問 3: 是否所有在凍房工作的人員(包括維修員、清潔工、保安等)和散工都需要接受強制檢測?
答 3: 所有凍房1工作人員,包括全職、兼職、散工及替假員工,在其工作或提供服務期間會進入凍房範圍內以冷藏方式貯存食品的倉庫,或接觸到需要冷藏的食品或涉及裝卸需要冷藏的食品(特定凍房工作人員),均須接受強制檢測。換言之,凍房的營運者僱用並於該凍房的處所值勤的員工,或透過與凍房的營運者訂立的外聘服務合約,在該凍房的處所提供服務和/或值勤的員工(包括全職、兼職、散工及替假員工),如符合上述情況,均須進行強檢檢測 。

[1] 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第31(2)條,「凍房」(cold store)指以冷藏方式貯存食品的倉庫。
問 4: 是次強制檢測安排是否包括負責運輸的司機?
答 4:

凍房營運者僱用或透過與凍房營運者訂立的外聘服務合約,在該凍房的處所提供服務和/或值勤的司機,在其工作或提供服務期間會進入凍房範圍內以冷藏方式貯存食品的倉庫,或接觸到需要冷藏的食品或涉及裝卸需要冷藏的食品,均須接受強制檢測。如該司機並非由凍房的營運者僱用,而只為純粹物流業內的司機[2],應透過物流供應鏈類別另行考慮及處理,不屬於強制檢測公告內的所指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

[2] 物流業務涉及上、中、下游,應另行考慮及處理。

問 5: 是次強制檢測安排是否包括凍房的小型工程人員或外聘維修人員?
答 5: 如上述屬凍房營運者僱用或透過與凍房營運者訂立的外聘服務合約的小型工程人員會進入凍房範圍內以冷藏方式貯存食品的倉庫進行維修工作,則須要遵從強制檢測公告。

強制檢測的要求

問 6: 特定凍房工作人員病毒檢測的檢測頻次為何?
答 6:

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者3須每7天4進行一次就2019冠狀病毒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核酸檢測(只接納由專業人員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或咽喉拭子樣本進行檢測),未完成接種者(包括已接種第一劑,或接種第二劑後未足14天或個別因健康原因而暫時不適宜接種疫苗的員工)則須每天5進行一次檢測 。

[3]就科興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克爾來福疫苗)及復星醫藥╱德國藥廠的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復必泰疫苗),完成新冠疫苗接種一般而言是指在最少14天前已經合共接種了兩劑新冠疫苗,除就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士則指在最少14天前接種一劑新冠疫苗。17歲或以下並在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受僱的情況下,已在最少14天前接種一劑復必泰疫苗的人士,可獲視為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在香港以外地區接種新冠疫苗、並在最少14天前已完成接種相關指引所建議劑量的人士,可獲視為已完成相關新冠疫苗的接種,唯該疫苗須載列於以下網站公布的就指明用途認可疫苗列表上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covid19_vaccines.pdf

在第14天前接種新冠疫苗是由有關人士接種新冠疫苗後的次日作第一天起計。例如,若一名未曾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人士在2021年11月1日接種第二劑克爾來福疫苗或復必泰疫苗,“第一天”為2021年11月2日,而“第14天”則為2021年11月15日,即有關人士會在2021年11月15日及其後獲視為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

[4] 七天檢測期限由2022年2月26日起計,即2022年2月26日至3月4日、2022年3月5日至3月11日、2022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期間,如此類推。如該特定的凍房員工在任何一個七天檢測期限內,七天均沒有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則毋須在該七天檢測期限內進行指明檢測。換言之,如該特定的凍房員工在任何一個七天檢測期限內的任何一天曾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則須在該七天檢測期限內的任何一天進行指明檢測。

[5] 如該特定的凍房員工在一天的任何時間內沒有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則毋須在該天進行指明檢測。

問 7: 強制檢測是否免費?
答 7: 社區檢測中心/社區檢測站、臨時流動採樣站及流動採樣車只會為個別符合資格的人士提供免費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已接種疫苗的合資格人士需提供有效僱主信及接種紀錄。如基於健康理由而不宜接種疫苗者需出示有效僱主信及相關有效的醫生證明書。換言之,非因健康原因而沒有接種新冠疫苗者須自行繳付檢測費用。受檢人士亦可自行安排由一間私營化驗所進行檢測(只接納由專業人員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或咽喉拭子樣本進行檢測),而該化驗所必須是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上所刊登的認可化驗所列表中的其中的一間6,並可就登記進行檢測的確認紀錄發出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的紀錄)及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

[6] 名單見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
問 8: 政府接納什麼樣本的採樣為強制檢測方式?檢測方法可否用深喉唾液樣本或自行購買的2019冠狀病毒快速測試代替?
答 8:

為提升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措施的成效,除個別情況外,就特定凍房工作人員所須進行的強制檢測,只接納由專業人員採集的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或咽喉拭子樣本進行檢測。

如獲註冊醫生發出醫生證明書,證明其因健康原因而未能使用鼻腔和咽喉合併拭子樣本或咽喉拭子進行檢測,則可按相關規定及程序使用深喉唾液樣本進行檢測。

強制檢測期限的計算方法

問 9: 檢測公告內「七天檢測期限」如何計算?
答 9:

由2022年2月26日起計30日,七天檢測期限即2022年2月26日至3月4日、2022年3月5日至3月11日、2022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期間,如此類推

問 10: 凍房工作人員及替假人員如遇休假,應怎樣進行強制檢測?
答 10:

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在一個七天檢測期限內,七天均沒有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則毋須在該七天檢測期限內進行指明檢測。換言之,如該人士在一個七天檢測期限內的任何一天曾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則須在該七天檢測期限內的任何一天進行指明檢測。
此外,如屬未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須每天進行一次指明檢測。在一天的任何時間內沒有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者則毋須在該天進行指明檢測。

問 11: 承上題,可否以一名已完成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舉例再說明?
答 11:

例子一 :如一位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在2月26日至3月4日上班,並2月26日完成一次測試,他於3月5至7日病假,在8日再上班,,並在19日完成一次檢測,其後他在11月20及21日病假,在22日再上班。他便須在22日進行檢測(即在11月20至22日的7天檢測期限內)。

例子二 :如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在4月1日上班當日完成一次檢測,其後他在2至8日休假,在9日再上班,他便可在4月9至15日的週期內完成一次檢測,而不須在4月2至8日的週期內進行檢測。

例子三 :如已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是一名替假員工/散工,其上班值勤的日子並非固定,他在4月2日、6日、19日及25日需要上班,他分別須在4月2日至8日、4月16日至22日及4月23日至29日進行檢測。

換言之,於週期內的任何一日在凍房的處所值勤和/或提供服務,便須於該週期內的其中一日完成一次檢測。

強制檢測安排

問 12: 可否自行安排私營化驗所到凍房進行檢測?
答 12: 可以,但該化驗所必須由衞生署認可,可就登記進行檢測的確認發出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的紀錄)和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並是2019冠狀病毒病專題網頁上所刊登的認可化驗所列表中的其中的一間。
問 13: 凍房工作人員的僱主/凍房的負責人應如何配合強制檢測公告?
答 13:

僱主/凍房的負責人需於食物環境衞生署網頁登記其須要進行強制檢測的特定凍房工作人員的資料,亦有責任適時通知其員工有關強制檢測公告的詳情。同時,亦應作出靈活適當的工作人手調配,讓員工可遵從檢測公告的要求及提醒員工保存分別載有完成登記進行檢測的確認紀錄的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的紀錄)和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以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進行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的紀錄供其查核。

違反強制檢測公告的後果

問 14:

特定凍房工作人員沒有遵從強制檢測公告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 14:

政府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強制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10,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問 15: 檢測電話短訊是否需要保留?沒有遵從有什麼法律後果?
答 15:

特定凍房工作人員須保存分別載有完成登記進行檢測的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的紀錄)和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並在訂明人員要求提供有關進行檢測的資料時,提供有關電話短訊通知或等同紀錄供其查核。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強制檢測公告可規定受檢人士,將檢測結果,以該公告指明的方式呈交。任何相關人士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10,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該人士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問 16: 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有何法律依據?
答 16:

為進一步加強檢測力度,政府訂立了《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規例》)(第599J章)。《規例》提供了法律框架,讓政府可以按疫情發展,藉於憲報刊登的強制檢測公告,指明屬某類別或描述的人士接受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例子包括於有疫情爆發的指明處所生活或工作的人士、某特定職業的人士、抵港人士等。醫務衞生局局長會視乎疫情發展及防疫需要,在有需要時發出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