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 最新一期的公眾骨灰龕位何時接受市民申請?
答 1: 今期編配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B座骨灰龕位的申請日期由2021年5月11日上午九時至2021年6月10日下午五時止。
問 2:

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的日期為何?在何處舉行?會否公開讓市民及其他人士見證過程?

答 2:

申請期完結後會適時公布公開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日期。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將於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舉行,屆時歡迎市民參觀見證過程,由於座位數量有限,需以先到先得方式預訂,預訂電話2330 5635。

問 3: 甚麼人士的骨灰合資格申請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的龕位?
答 3:

申請人可為下列人士的骨灰申請食環署轄下的骨灰安置所的龕位:

  1. 死亡時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於死亡後三個月內在政府火葬場內火葬#;或
  2. 在緊接其死亡前的二十年內,有最少十年是香港居民,而其遺骸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火葬(須提交有關居港文件及有效合法證明文件)#;或
  3. 其遺骸是在香港經合法撿拾後在政府火葬場火葬的。

# 在遞交申請時須一併附上相關文件的副本,並於辦理編配手續時帶備正本。

問 4: 能否為正在存放於其他公眾龕位或私營龕位的先人申請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骨灰龕位?
答 4: 只要先人符合可存放於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的資格(見上文第3題),便可遞交申請。但請注意,當獲編配龕位及先人上位後,該先人(若是龕位的首位先人)原有的公眾龕位(包括《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生效前的永久龕位) 必須交還食環署,而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為可續期龕位。
問 5: 如先人正輪候重用龕位,可否申請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
答 5:

如先人現正輪候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的重用龕位,亦可同時申請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但當成功獲編配新龕位及先人上位後,食環署會將該先人於重用龕位輪候冊中刪除。

問 6: 有市民不滿食環署自4月26日停止接受重用龕位申請並凍結輪候名單。請解釋原因?
答 6:

《2019 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在2019年4月26日生效後,自該日起獲編配的所有食環署龕位均為可續期龕位。

在新安排下,食環署自該日起停止接受重用龕位新申請及凍結輪候冊。而在凍結輪候冊中的申請人,可繼續輪候重用龕位,也可為先人申請新建的龕位。如獲得編配該新建龕位及先人上位後,食環署會將其申請從重用龕位輪候冊中刪除。

問 7: 怎樣申請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公眾龕位?
答 7:

申請人可直接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連同所需文件以pdf 或jpeg格式上傳,於網上遞交申請(網址是https://app.fehd.gov.hk/newniche/WHSC6B/)。食環署強烈建議申請人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遞交申請,既可避免郵遞延誤/無法派遞的情況,亦能在遞交申請後很快收到由電腦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電郵,方便日後跟進相關申請事宜。申請人也可在食環署網站下載申請表格(網址是 www.fehd.gov.hk),或親身到食環署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各區環境衞生辦事處、各區民政諮詢中心或經熱線2841 9111由傳真索取申請表格。

填妥申請表格後連同所需文件副本,於接受申請期間經以下方式遞交:

  • 於辦公時間內投入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的申請投遞箱內;或
  • 郵寄到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或
  • 電郵至apply_newniche@fehd.gov.hk;或
  • 傳真至2333 1716。

文件不齊、資料不全、逾期或重複遞交的申請將一概不予受理。

問 8: 怎樣填寫申請表格?在選擇編配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公眾龕位時有甚麼須要特別注意?
答 8:

申請人必須填妥申請表格的甲部、乙部及丙部並在丙部親自簽署,連同所需文件的副本一併遞交。

大型和標準骨灰龕位的申請會被分開處理。申請人只可為同一位先人填寫一份申請表格,申請大型或標準骨灰龕位。

就申請標準骨灰龕位,申請人須於表格內填寫至少一位先人的資料,而申請大型骨灰龕位,則須於表格內填寫最少三位先人的資料。而申請表內其他先人必須是首位先人的近親(『近親』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若屬密切關係,食環署亦會考慮。

在申請表格的甲部,申請人必須選擇標準骨灰龕位或大型骨灰龕位其中一種。請注意每一項的龕位數量均有差別,而直接影響獲成功編配龕位機會。該項標示的龕位數量越多,獲成功編配機會相對越大。

如欲申請標準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3項其中一項:

  1.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禁香標準龕位(龕位數量︰11 490);或
  2.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非禁香標準龕位(龕位數量︰10 230);或
  3.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禁香或非禁香標準龕位(龕位數量︰21 720);或

如欲申請大型骨灰龕位,只可選擇以下3項其中一項:

  1.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禁香大型龕位(龕位數量︰160);或  
  2.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非禁香大型龕位(龕位數量︰170);或
  3.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禁香或非禁香大型龕位 (龕位數量︰330);或

如申請人曾於2019或之後年遞交申請並獲接納,而其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及先人的全部資料均沒有改變,便只需提供該申請編號及填寫申請的龕位選項、申請人及先人的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並簽署便可,毋須夾附所需文件副本。其他資料例如提名代表、在安放期屆滿時若不再申請續期的處理骨灰選項、聯絡方法等,若有需要,只需填寫該部分以取代之前的記錄。

申請人必須細閱表格上丙部的「申請人聲明」,表示已清楚了解各項細節,並簽署確認,然後連同所需文件副本遞交食環署。

申請經食環署批核後,申請人就不能夠更改先人資料。如有關申請文件不齊、資料不全、逾期或重複遞交,食環署一概不會處理。

問 9: 遞交申請時需提供什麽證明文件?
答 9: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必須同時遞交以下文件: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是香港居民的文件副本 (例如護照、回鄉咭)
  • 每位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若在接受申請期結束前已成功預訂食環署的火化時段 (即成功預訂申請期結束後的15天內的火化時段),亦可先以「遺體火葬費用收據」連同申請表格遞交申請,待取得「領取骨灰許可證」後盡快補交。]或「火葬證明書」,或「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的副本
  • 如安放多於一位先人,就需提交首位先人與申請表內其他先人之間的近親或密切關係證明文件副本。『近親』的定義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網上申請人士,則需連同以pdf或jpeg格式上傳遞交所需文件

問 10: 如以「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遞交申請需注意什麼?
答 10:

如以「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遞交申請,在編配骨灰龕位當天必須帶備「領取骨灰許可證」或「臨時骨殖火化證明書」正本。否則須帶同有效的「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及填寫同意書,確認會於6個月內完成撿拾先人骨殖火化或吊棺火化的工作,並補交有關文件正副本給本署職員覆核,以完成編配骨灰龕位的手續。

如上述撿拾先人骨殖工作在限期結束時仍未有如期進行,申請人須交還已獲編配的骨灰龕位給食環署重新編配,已繳付的相關費用將不獲發還。

問 11: 申請人如何知曉食環署已收到遞交的申請表及食環署怎樣決定龕位申請成功與否?
答 11:

在收到申請表格及有關文件後,食環署會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視乎遞交表格方式而定)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予申請人。如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十個曆日後仍未收到確認回條,可致電熱線2841 9111查詢。食環署強烈建議申請人填寫網上申請表格遞交申請,既可避免郵遞延誤及無法派遞的情況,亦能在遞交申請後很快收到由電腦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電郵,方便日後跟進相關申請事宜。

食環署會以公開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定出所有符合資格的申請人編配骨灰龕位的先後次序,及中籤申請人獲編配的特定骨灰龕位。在編配時,食環署將按電腦隨機抽出的次序邀請中籤申請人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食環署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新界葵芳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第一座35樓3501至3511及3520至3525室)辦理編配骨灰龕位的手續。

問 12: 申請人遞交申請後如何可知道其申請狀況及抽籤結果?
答 12:

在收到申請表格及證明文件後,食環署會以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視乎遞交表格方式而定)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確認回條予申請人。如申請人於遞交申請十個曆日後仍未收到確認回條,可致電熱線2841 9111查詢。 

申請人也可透過此熱線以互動語音應答系統或經食環署網站(網址www.fehd.gov.hk) 查詢申請狀況,包括獲得的“抽籤紙”數目及“抽籤紙”編號。

在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後,食環署會以流動電話短訊及電郵通知中籤申請人其編配龕位次序和所獲編配的特定龕位。其後會按中籤申請人的優先次序,發信通知有關辦理編配龕位時間及手續安排。

申請人也可以在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翌日在食環署網站(www.fehd.gov.hk)、港島或九龍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及經熱線2841 9111以互動語音應答系統查詢其申請結果。

問 13: 如何照顧過往未能中籤的申請人?今次龕位編配哪一類申請可獲增加抽籤比重,以加大中籤機會?
答 13:

為照顧在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時未能中籤的申請人(即沒有獲邀揀選龕位的申請)及鼓勵加放骨灰,兩類組別的申請人(即在2020年5月公開編配曾咀靈灰安置所及和合石靈灰安置所公眾骨灰龕位時,未能中籤的申請[惟不包括中籤獲邀編配龕位,但最終自行放棄權利者]或選擇加放先人骨灰),當符合各自組別準則均可在該組別下獲額外一張「抽籤紙」以增加中籤機會。就每一宗申請,每一組別最多只可獲額外一張「抽籤紙」。但在特殊情況下,若在食環署最近兩次編配龕位中(即2019年及2020年的龕位編配)都連續兩次未能中籤,則可在未能中籤類別中獲兩張抽籤紙。

食環署會為每一宗申請編配一個申請編號,並經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後決定該申請屬於哪個申請組別及可獲得的「抽籤紙」數目。

問 14: 中籤申請人可以在辦理編配龕位手續時自行揀選龕位嗎?
答 14:

所有可續期龕位將採用新的編配安排,不論其在同一龕牆的位置高低或座向,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中籤者,每個中籤申請人都會根據其選擇經電腦配對獲派一個特定龕位,而非自行揀選骨灰龕位。

問 15: 以往政府編配公眾龕位是可以容許申請人選擇龕位的位置,為何要改變?
答 15: 新骨灰安置所項目將陸續落成,我們預計未來數年,每年編配的龕位數目將至少達 20 000個。由於龕位編配將成為恆常工作,加上每年編配的龕位數量和涉及的工作量龐大,我們必須以公平、具透明度和有效率的方式編配龕位。對於合資格的申請,我們會以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方式隨機編配龕位給申請人。這做法獲得廉政公署的認同。採用這新編配方法每天預計可處理約400宗龕位編配,相比以往讓中籤申請人自行揀位每天最多可處理約160宗龕位編配,即可編配以往2.5倍個案數目。
問 16: 如中籤申請人不接受獲編配的特定龕位,在下一次申請時可否獲額外一張“抽籤紙”?
答 16:

如中籤申請人不接受獲編配的特定龕位,或沒有依期前往指定辦事處辦理編配手續,或繳交所需費用,則會視作申請人放棄該龕位,而其申請也會視作已處理完畢。在這情況下,若申請人在下一次公眾龕位編配再遞交申請也不會因此而獲發額外一張“抽籤紙”。只有那些在上一次公眾龕位編配申請中,未被邀請編配龕位予相關先人的申請才可獲發額外一張“抽籤紙”。 

問 17: 中籤申請人可否到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實地視察獲編配龕位的位置?如果不可以,怎樣才可得知獲編配龕位的位置?
答 17:

中籤申請人可到有關靈灰安置所現場視察,亦可在食環署網站(www.fehd.gov.hk) 的龕位位置查詢系統輸入有關龕位編號以查詢該龕位的座向及位置。

問 18: 中籤申請人如何辦理編配骨灰龕位手續及必須帶備什麼文件?
答 18:

食環署在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後會按中籤申請人的優先次序,發信通知各中籤者辦理編配龕位手續的時間及繳費安排。

整個龕位編配涉及四個步驟 - 審核文件資料正本、核實申請資格、編配龕位及收取有關費用。

中籤申請人必須根據邀請信上的指定日期和時間前往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親自出席或填妥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辦理編配龕位及繳費手續。前往辦理編配龕位手續時,申請人必須帶同邀請信及以下文件正本: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正本,如委託授權人辦理編配手續,則授權人須帶同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及授權書;
  •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是香港居民的文件(即與申請表格一併遞交的文件)正本;
  • 先人的「領取骨灰許可證」﹝此項不適用於仍存放在政府火葬場內的骨灰﹞或「火葬證明書」正本。如申請人以「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遞交申請,於編配骨灰龕位當日必須帶備 「領取骨灰許可證」或「臨時骨殖火化證明書」正本。如因預訂火化時段問題,未能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便須出示有效「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正本及填寫同意書,承諾在六個月內完成火化及補交文件;
  • 如安放多於一位先人,必需提交首位先人與申請表內其他先人之間的近親或密切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近親』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的父母、媳婦、女婿,或父系或母系的直系後裔。

在核實文件後,申請人須繳交有關費用。為了加快編配龕位手續,恕不接受以現金繳付費用,申請人可以「易辦事」、支票或銀行本票於編配櫃檯即時繳交費用。如以支票或銀行本票繳費應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抬頭人,票面款項為標準龕位港幣二千四百九十元或大型龕位港幣三千零九十元,而支票則須加劃線。

問 19: 若先人的身分證已遺失或交回入境處,申請表可如何遞交?
答 19:

每位先人的香港身分證或用作證明先人是香港居民的文件副本(例如有註明先人的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的文件: 回鄉證、豁免登記證明書、護照/旅行證件、房屋署或房屋協會的住戶證、運輸署發出的駕駛執照、醫管局的覆診卡/病歷卡等);如果所有有關證件已遺失,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若無法在申請期內提交先人的《登記事項證明書》副本,可先提交申請表,於申請表內備註現正為先人申領《登記事項證明書》,並夾附入境處發出的領取《登記事項證明書》通知咭副本,待入境處正式發出證明書後,即時補交文件副本。但必須於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日的一個月前補交。

問 20: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費用為何?

答 20:

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可續期標準骨灰龕位首20年安放期和設置紀念碑准許的收費分別是港幣2,400元和90元,而可續期大型骨灰龕位首20年安放期及設置紀念碑准許的收費則分別為港幣3,000元和90元;日後加放先人骨灰的行政費用是每位港幣140元。

申請人獲編配龕位後,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20年,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即相等於當時20年安放期收費的一半。

如日後在龕位加放骨灰,相關人士可選擇從加灰日起計重新獲20年安放期,期滿後可每10年續期一次;或選擇沿用原有安放期維持不變。若選擇從加灰日起計重新獲20年安放期,延續期(即20年減去原有安放期未使用部分)的費用以當時每年安放期的訂明費用乘延續期計算,延續期收費以一整年計算,不滿一整年的餘數不計算在內。

問 21:

辦理編配龕位手續後何時可以安放骨灰?

答 21: 申請人必須在成功獲編配龕位後的六個月內辦妥安放先骨灰手續。
問 22:

如因私營骨灰安置所停辦而需領回先人骨灰,在申請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以安放先人時,食環署會否提供協助?

答 22:

在2017年6月30日刊憲並生效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後,因私營骨灰安置所停辦而需領回先人骨灰再作安排的人士,如有關先人符合存放在食環署轄下骨灰安置所龕位的資格,申請人並能提供先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火化證明文件,即「領取骨灰許可證」(俗稱「骨灰紙」)或「火葬證明書」正本及副本,便可遞交申請;如先人在外地火化,須出示外地當局合法火葬場發出的火化文件正本,以證明先人身分及其遺體經合法火化。食環署會按法例及程序,公平公正地處理所有龕位申請。

問 23: 若因為火化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而未能符合有關申請資格或提供所需文件,食環署會如何處理龕位申請?
答 23:

部分市民如有合理原因,未能符合有關申請資格或提供所需文件,例如因火化時間年代久遠以致申請人無法提供有關先人的火化證明文件,食環署會基於務實及體恤的原則,盡力提供協助,惟亦須顧及不同持份者的利益而作出適切及合理的平衡,確保公共資源盡量得以公平分配和善用。基於這些考慮,對於在公眾龕位加放受影響骨灰、使用食環署骨灰暫存服務、或綠色殯葬服務的申請,食環署會酌情考慮。

問 24: 若未能提供證明先人符合「香港居民」資格的證明文件,殯葬相關申請會否獲得處理?
答 24:

就申請公眾龕位加放骨灰、骨灰暫存服務或綠色殯葬服務而言,食環署會檢視個別申請的特殊情況,以務實及體恤的原則處理,同時也須確保公共資源盡量得以公平分配和善用。

問 25: 可續期公眾龕位與以往編配的公眾龕位有何不同?
答 25: 《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就可續期公眾龕位的收費安排在 2019年4月26日生效,在此日期前編配的食環署龕位為永久龕位,其使用是沒有期限的;但在上述法例生效後,所有獲編配的食環署龕位均為可續期龕位,最初的骨灰安放期為二十年,期滿後可每十年續期一次,每次續期須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只要相關人士(即獲編配龕位的人士或其提名的代表)在二十年∕十年年期屆滿時確認會為龕位續期及繳付當時的訂明費用,便可繼續使用獲編配的龕位。另外,所有可續期公眾龕位,不論其在同一龕牆的位置高低或座向,均由攪珠及電腦隨機編配予中籤申請人,而非由中籤申請人自行揀選龕位。
問 26: 可續期安排會否影響由非政府墳場營辦者提供的龕位?
答 26: 私營墳場的管理是由他們的營辦者負責,換言之營辦者對龕位的編配、龕位年期的安排等有決定權。雖然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私營墳場規例》(第132BF章)是私營墳場的規管當局,但是次《修訂規例》所引入的可續期安排只適用於由食環署提供的公眾龕位,並不涵蓋私營墳場的龕位。
問 27: 《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就可續期公眾龕位的收費安排在 2019年4月26日生效前已使用的公眾骨灰龕位會否受可續期安排影響?
答 27 在《201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費用﹚﹙修訂﹚規例》在2019年4月26日生效前已編配的食環署龕位,其永久使用安排不會受可續期安排影響,而在該些公眾龕位加放骨灰也同樣不受影響。
問 28 若獲編配龕位人士因某些原因(例如身故、移民等)而未能繼續履行獲編配龕位人士的責任,該怎樣做?
答 28

若獲編配龕位人士因某種原因未能繼續履行其責任,他或其提名代表可遞交有效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証、律師提供的移民證明文件等)給食環署,經核實後便可辦理委任及更新資料手續。

問 29

可續期龕位編配是否真正公平公正,並惠及所有普羅大眾?
答 29

公眾龕位涉及珍貴的土地及公共資源,食環署一直按公平、公開及公正的原則作出編配。經過詳細考慮各種因素,包括公共資源運用,公眾龕位整體供求情況及平衡社會各持份者的利益,我們認為應維持現行公眾龕位的申請資格及所需證明文件。換言之,如先人符合有關資格和齊備所需文件,皆可提出申請。

問 30 如過了續期時限還未辦理續期手續,食環署會怎樣處理可續期龕位內的骨灰?
答 30

由安放期屆滿當日開始,食環署會給予相關人士兩年的寬限期,若相關人士在這段期間(跨越春秋二祭兩次)仍沒有聯絡食環署為龕位續期,食環署會展開適當程序,把龕位內的骨灰(連同其容器)及相關物品(如有)移走,然後依據獲編配龕位人士在申請表所選擇的綠色殯葬方式處置。若獲編配龕位人士沒有作出該項選擇,或同時選擇撒灰於紀念花園及指定的香港海域,食環署會以食環署署長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以便騰空龕位重新編配。食環署會為相關先人在骨灰安置所設置名牌(體積會較現時紀念碑細小) 作紀念,並把骨灰的最終處理方式和地點妥為記錄,假若日後有後人出現,查詢骨灰情況時,可向其提供相關資料。

問 31 20年的安放期是由何時起計?
答 31

安放期會由完成辦理編配骨灰龕位及繳交所需費用當日起計,如完成辦理編配手續當日該靈灰安置所還未落成,安放期則以食環署公布有關骨灰安置所落成可供使用的日期起計算。

問 32 就公眾龕位的新編配安排,當局如何處理在重用龕位輪候冊的申請?
答 32

有些龕位可能基於種種原因交還給食環署,以供重新編配給新的申請人。在可續期龕位安排在2019年4月26日生效前,交還的龕位會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重新編配給相關骨灰安置所輪候名單上的申請人。其後,為了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和公眾利益,可續期安排一律適用於新龕位和重用龕位。而輪候重用龕位的名單則已在2019年4月26日被凍結,直至所有申請人獲邀編配重用龕位為止。此後,市民交還給食環署的公眾龕位會與新龕位一起以攪珠及電腦隨機抽籤方式編配給申請人。

問 33 食環署如何提示市民在期滿前為可續期龕位續期和更新聯絡資料?
答 33

在獲編配龕位人士同意並提供電郵地址後,食環署會為先人在“無盡思念”網站免費開設個人網頁。在“無盡思念”網站的先人紀念網頁的首頁,會展示骨灰安放期屆滿日期,以及加設專用連結,以便相關人士(即獲編配龕位人士及其提名代表)可更新聯絡名單或其聯絡資料。食環署並會每五年以手機短訊、電郵或其他合適的方法提醒相關人士須更新其聯絡資料。

此外,在安放期屆滿前兩年至安放期屆滿後的兩年寬限期完結的四年內,食環署會以手機短訊、電郵或其他合適的方法聯絡相關人士,以確定他們是否會為龕位續期,這個步驟會每六個月重複一次。此外在這4年期間也會在“無盡思念”網站的先人紀念網頁自動跳出有關安放期屆滿的訊息。骨灰安放期屆滿時,食環署會進一步聯絡相關人士,例如發信給他們(寄至他們的最後所知的地址) ,在政府憲報、報章及食環署網站刋登公告,在相關骨灰龕牆上張貼告示等。

問 34

處理和合石靈灰安置所第六期的龕位編配事宜的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地址、辦公時間及查詢熱線為何?

答 34

公眾骨灰龕位編配辦事處位於:
新界葵芳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第一座35樓3501至3511及3520至3525室

辦事處的辦公時間是由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衆假期休息

查詢熱線:2841 9111
傳真號碼:2333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