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牌照

根據《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7(2)條的規定,酒牌局除非信納以下事項,否則不得批出或續批酒牌:

  1. 申請人是持有酒牌的適當人選;
  2. 就與申請有關的處所而言,考慮到―
    1. 處所的位置及結構;以及
    2. 處所內的消防安全和衞生情況,
    該處所是適合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的地方;以及
  3. 在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批出該牌照並不違反公眾利益。

一般而言,酒牌局會考慮酒牌的申請,處所須先領得普通食肆/小食食肆/水上食肆牌照 (不論屬全年牌照或暫准牌照),或可能獲得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簽發這些正式或暫准牌照。如屬後者,有關酒牌會在處所領取正式食肆牌照或暫准食肆牌照後方會簽發。

至於會社酒牌申請,有關處所須先領得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根據《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376章)規定簽發的《合格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酒牌局方會簽發會社酒牌。

除上述處所外,酒牌局亦會考慮沒有申領或未獲發食肆牌照或會社合格證明書的處所的酒牌申請,除諮詢香港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外,酒牌局亦會諮詢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如規劃署、屋宇署/隸屬房屋局常任秘書長辦公室的獨立審查組/建築署、消防處或食物環境衞生署,就有關處所的位置、結構、消防安全和衞生情况提供意見,處理有關酒牌申請的時間會較長。

牌照續期

在現行政策下,酒牌處所須在提交緊接續期申請之前具有最少連續兩年良好記錄,才有機會獲得酒牌局批准續期兩年。

"記錄良好"的酒牌處所須符合以下準則:

  1. 在緊接有關持牌處所申請續牌前最少連續兩年,牌照登記冊都沒有記錄任何有關該處所或其持牌人而且證明屬實的投訴/對該處所或其持牌人採取的執法行動;
  2. 該處所在上次獲批牌照或續牌時,獲發最少一年期牌照;以及
  3. 酒牌局沒有收到市民就該處所的續牌申請提出反對或負面評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