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容許該處所內有任何擾亂秩序的事情發生。

  2.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縱飲至醉,亦不得將酒類供應給任何已飲醉的人士。

  3. 不得在該處所內舉行博彩遊戲。

  4. 持牌人必須親自管理該處所。

  5. 持牌人必須在該處所內的顯眼處展示「禁止任何十八歲以下人士在處所內進飲酒類飲品 NO LIQUOR FOR PERSON UNDER AGE 18」的告示。該告示上每個中文字體的大小不得少於三厘米(高度)× 三厘米(闊度),每個英文字體則不得少於二厘米(高度)×二厘米(闊度)。

  6. 持牌人必須在處所正門展示由酒牌局所提供的持牌售酒處所告示。

  7.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使用或利用該處所的任何部分作不道德或非法用途。

  8. 持牌人不得容許娼妓或盜匪在該處所內聚集或逗留。

  9. 持牌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有醉酒、暴力、爭吵或其他不檢行為,亦不得容許壞分子在該處所內聚集或逗留。

  10. 任何酒類,如其品質的標準已在規例內有所規定者,則其名稱必須在盛器外面清楚註明。該盛器是指盛載酒類的容器,以便直接或間接供酒予客人飲用者。

  11.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經營酒吧生意,但如獲酒牌局另加批註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12. 不得容許任何人在該處所內跳舞,但如獲酒牌局另批註許可者, 則不在此限。

  13. 廁所必須保持清潔完好,以供顧客使用。

  14. 除非獲得酒牌局豁免,該領有酒牌的處所必須同時持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簽發的有效食肆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