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屋仔」型小贩摊档规格
  2. 「有篷半档」型小贩摊档规格
  3. 「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规格(适用于有供电和篷顶的「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
  4. 「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规格(适用于没有供电和篷顶的「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

「屋仔」型小贩摊档规格

  1. 摊档构筑物(包括固定簷篷及档身)须以金属搭盖,而伸缩簷篷须以耐燃物料(例如聚氯乙烯(PVC)隔网阻燃帆布)搭盖。

  2. 摊档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分(包括外露及隐藏的结构构架)须具防锈效能。摊档外部的金属表面须涂上不少于两层聚氨基甲酸漆油。

  3. 如使用锌铁作为档身的主要构建材料,其厚度不得少于2毫米;如使用其他物料,则须提供证书或证明,以显示物料的非可燃性与2毫米厚度的锌铁相若,并适合用作摊档的主要构建材料及可持续使用最少8年。

  4. 摊档档身(包括档门)必须密封。

  5. 所有物料必须簇新及无破损。

  6. 摊档范围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摊位面积。

  7. 摊档高度(包括簷篷)不得超过2.5米。

  8. 如摊位位置许可,摊档可装置固定簷篷,但不得超出摊位任何一边0.45米。如装置伸缩簷篷,每天结束营业时必须完全收回簷篷,不得超出摊位任何一边0.45米。摊档侧面的簷篷不可与毗邻摊档的簷篷相连,摊档后面的簷篷则不可接连或触及毗邻大厦的外墙。

  9. 除非获食环署批准,否则有电力供应的摊档须安装独立电表。持牌人1须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或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视乎摊档地点而定)取得摊档的电力供应,并安排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摊档的新固定电力装置的工程。

  10. 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摊档的设计,并须得到食环署的许可。如署方认为持牌人1提交的摊档符合有关规格,会给予原则上的批准。

  11. 在工程完成后,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由有关承造商、制造商、供应商或认可实验室签发的证书或证明,以确保用以构建摊档的所有物料均符合有关规格。如摊档有电力装置,持牌人1须按照《电力(线路)规例》(第406E章)第19条的规定,向食环署提交摊档整套固定电力装置的《完工证明书》副本,供食环署检查及存档。持牌人1须容许及协助政府人员审查有关电力装置。

小贩摊档参考相片

「有篷半档」型小贩摊档规格

  1. 摊档构筑物(包括固定簷篷及档身)须以金属搭盖,而伸缩簷篷须以耐燃物料(例如聚氯乙烯(PVC)隔网阻燃帆布)搭盖。

  2. 摊档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分(包括外露及隐藏的结构构架)须具防锈效能。摊档外部的金属表面须涂上不少于两层聚氨基甲酸漆油。

  3. 如使用锌铁作为档身的主要构建材料,其厚度不得少于2毫米;如使用其他物料,则须提供证书或证明,以显示物料的非可燃性与2毫米厚度的锌铁相若,并适合用作摊档的主要构建材料及可持续使用最少8年。

  4. 摊档构筑物下方围板高度不得超过1.25米,构筑物上方可装上与档身物料厚度相同的金属活动门板。在营业时间内,活动门板必须完全折合或拆下,令摊档维持「半档」高度,在营业时间以外,活动门板必须放回原位,使摊档完全密封以作夜间存货之用。

  5. 所有物料须簇新及无破损。

  6. 摊档范围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面积。

  7. 摊档总高度(包括1.25米高半身围板档架和簷篷)不得超过2.5米。

  8. 如摊位位置许可,摊档可装置固定簷篷,但不得超出摊位任何一边0.45米。如装置伸缩簷篷,每天结束营业前必须完全收回簷篷,不得超出摊位任何一边0.45米。摊档侧面的簷篷不可与毗邻摊档的簷篷相连,摊档后面的簷篷则不可接连或触及毗邻大厦的外墙。

  9. 除非获食环署批准,否则有电力供应的摊档必须安装独立电表。持牌人1须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或香港电灯有限公司(视乎摊档地点而定)取得摊档的电力供应,并安排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摊档内有关新固定电力装置的工程。

  10. 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摊档的设计,并须得到食环署的许可。如署方认为持牌人1提交的摊档符合有关规格,会给予原则上的批准。

  11. 在工程完成后,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由有关承造商、制造商、供应商或认可实验室签发的证书或证明,以确保用以构建摊档的所有物料均符合有关规格。如有电力装置,持牌人1须按照《电力(线路)规例》(第406E章)第19条的规定,向食环署提交摊档整套固定电力装置的《完工证明书》副本,供食环署检查及存档。持牌人1须容许及协助政府人员审查有关电力装置。

小贩摊档参考相片

「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规格

(适用于有供电和篷顶的「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

  1. 摊档竖设物(包括支架及半身储物箱)须以金属建造。支架须稳固地承托展示货品和篷帐;如有储物箱,高度不得超过1.25米,并以密封式为佳。

  2. 摊档竖设物物料须簇新及无破损。

  3. 摊档须配置属于认可类型、有效期未届满并运作良好的干粉剂灭火筒(容量不少于2公斤),或其他具同等或更高灭火效能的灭火筒。灭火筒须放于可即时取用的位置。

  4. 摊档范围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摊位面积。

  5. 摊档高度(由地面起计)不得超过2.5米。

  6. 所有摊档竖设物须在牌照订明的营业时间结束后全部移离摊位。

  7. 除非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批准,否则有电力供应的摊档必须安装独立电表。持牌人1须为摊档向电力公司申请电力供应,并安排注册电业承办商进行摊档的新固定电力装置的工程。

  8. 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摊档的设计,并须得到食环署的许可。如署方认为持牌人1提交的摊档符合有关规格,会给予原则上的批准。

  9. 如摊档有电力装置(包括安装于摊位后行人路旁的供电柱及基座),持牌人1须按照《电力(线路)规例》(第406E章)第19条的规定,向食环署提交摊档整套固定电力装置的《完工证明书》副本,供食环署检查及存档。作为有关电力装置的拥有人,持牌人1须负责相关设施的一切责任,包括维修保养,确保其运作正常。同时,持牌人1须容许及协助政府人员审查有关电力装置。

  10. 为预防电力意外及确保公众安全,机电工程署就固定小贩摊档制订电力安全指引(见下文),供参阅和遵守。

小贩摊档参考相片

固定摊位小贩牌照
电力安全指引
(适用于营业时间之后需拆除的摊档)

  1. 除获得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准,否则摊档持牌人1须向电力公司申请电力供应(即电表),不允许从附近建筑物或其他摊档取电。

  2. 摊档持牌人1须聘用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安装供电柱及为个别摊档而设的供电插座,以便电力公司在供电柱内安装电表及相关供电设施。

  3. 摊档的固定电力装置(包括供电柱、供电插座等)须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安装。工程完成后,摊档持牌人应妥善备存完工证明书(即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签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环境卫生署或机电工程署人员有需要时查阅。

  4. 如发现电线或电力器具有破损,应立即安排注册电业承办商修理或更换,以防止电力事故发生。如需改装或增设摊档的固定电力装置(包括供电柱、供电插座等),必须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工程完成后,摊档持牌人应妥善备存完工证明书(即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签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环境卫生署或机电工程署人员有需要时查阅。

  5. 每天结束营业时,应关掉摊档所有的电力装置,并将电线及供电设备妥善收藏,电线不应悬挂在附近建筑物外墙。

  6. 应定期(最少每3个月)为固定电力装置上的任何电流式漏电断路器(俗称“水气掣”) 进行按钮测试。

  7. 摊档持牌人应每年安排注册电业承办商检查摊档内的固定电力装置,并妥善备存完工证明书(即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签署的表格WR1)供食物环境卫生署或机电工程署人员有需要时查阅。

  8. 电线应妥善安装,不应随处摆放或悬挂。连接拖板及万能苏的插座须由漏电断路器保护,并应避免负荷过重及电线凌乱。

    其他使用电气产品安全须知

  9. 使用符合安全规格的插头、万能苏及拖板。

  10. 切勿使用设有不规则插孔或没有安全活门的万能苏或拖板。

  11. 每一个供电插座只应插一个万能苏或一个拖板。拖板上不应插上任何万能苏,而万能苏上亦不应插上任何拖板。

  12. 切勿在拖板上再连接另一拖板。

如你对上列电力安全指引有疑问,请致电机电工程署热线2808 3445或政府热线1823。

「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规格

(适用于没有供电和篷顶的「朝行晚拆」型小贩摊档)

  1. 摊档竖设物(包括支架及半身储物箱)须以金属建造。支架须稳固地承托展示货品和篷帐。如有储物箱,高度不得超过1.25米,并以密封式为佳。

  2. 摊档竖设物的物料必须簇新及无破损。

  3. 摊档须配置属于认可类型、有效期未届满并运作良好的干粉剂灭火筒(容量不少于2公斤),或其他具同等或更高灭火效能的灭火筒。灭火筒须放于可即时取用的位置。

  4. 摊档范围不得超出牌照批准的摊位面积。

  5. 摊档高度(由地面起计)不得超过2.5米。

  6. 所有摊档竖设物须在牌照订明的营业时间结束后全部移离摊位。

  7. 持牌人1须向食环署提交摊档的设计,并须得到食环署的许可。如署方认为持牌人提交的摊档符合有关规格,会给予原则上的批准。

小贩摊档参考相片

1 包括已获食环署批给固定小贩摊位并待领取新固定小贩摊位(其他类别)小贩牌照的准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