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分册)的资料可于以下屋宇署网页内查询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registers-search/registrationsearch.html |
| # |
请输入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内座位间的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 (倘处所内有多于一个座位间并由多组通风系统提供新鲜空气,只须输入座位间中最小的一个新鲜空气换气量) |
| @ |
座位间面积的计算通常应由楼面面积扣除所有食物室等设施,但应包括毗邻座位间的通道在内。然而,为计算换气量,座位间采用天然通风设施,例如露天座位,不应包括在内。 |
| ^ |
一般情况下,处所内座位间的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可以以下方式计算:
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 = A ÷ (B × C)
A : 通风系统每小时可供应室外新鲜空气到座位间的供气量 (立方米) B : 由通风系统供应新鲜空气的座位间面积 (平方米) C : 座位间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
| % |
高效颗粒空气过滤技术 (HEPA) 结合紫外线-C (UV-C)或HEPA或UV-C技术的空气淨化设备应适合在220V / 50Hz的电源电压下运行。并应遵守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费品安全条例》及第406章《电力条例》制定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紫外线-C (UV-C) 的主要波长应为253.7纳米的UV-C光谱,而有效的UV-C光谱范围应在100纳米至280纳米内。有关紫外光灯的设计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例如经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列名并测试符合UL标准153:2014–Standard for Portable Electric Luminaires,UL标准1598:2018–Luminaires和UL标准1995:2015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或其他相等的国际/国家标准要求。为防止眼睛或皮肤因直接暴露于UV-C而受到损害,紫外光灯的光源应为屏蔽式或隐藏在消毒设备内。 在消毒设备光源的外壳上,必须标明明显的警告标籤。警告标志应注明
WARNING DO NOT EXPOSE EYES AND SKIN TO ULTRA-VIOLET LIGHT RAYS ARE HARMFUL TO UNPROTECTED EYES AND SKIN 警告 切勿让眼睛及皮肤暴露于紫外光之下, 可引致损害
而HEPA从空气中过滤大于0.3微米的微粒的最低效率,应为99.97%,并应符合欧洲标准BS EN1822-1:2009至BS EN 1822-5:2009(EPA,HEPA和ULPA)或其他相等的国际/国家标准。
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座位区所需的空气淨化设备数量,应按照座位区的座位布局及间隔配置,并符合有关制造商的安装指引和空气浄化设备的设计复盖范围。同时,空气淨化设备应合理地均匀分布在各座位区内及个别间隔区域内(如适用)。
空气淨化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定期保养。HEPA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定期更换,否则一般每3至6个月应最少换HEPA过滤器一次,以保持过滤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