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符合《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 章)下对餐饮处所在换气量或空气淨化设备方面须遵守的规定,领有由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签发有效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牌照的餐饮处所经营者(持牌人),须于2021 年 4 月 30 日或之前提供以下有关其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的资料,并上传由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分册)提供相关资料及以食环署指明格式的证明书。已达要求每小时至少6 次换气量及/或已安装符合规格的空气淨化设备的持牌人可在其登记获确认后接获手机短讯通知及在食环署网页下载指明告示。

*号栏位为必须输入
*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地址:
*地区:
*固定摊位编号:
*本地流动电话号码:
(用以待登记获确认后接收短讯)
*请选取以下最少一项:

本人证明上述餐饮处所内座位间的最少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是6 或以上, 该换气量为#:
及/或
本人证明上述餐饮处所内座位间已按实际情况安装以下适当数量并符合指定规格%的空气淨化设备:
高效颗粒空气过滤 (HEPA) 结合紫外线-C技术 (UV-C) 设备
高效颗粒空气过滤 (HEPA) 设备
紫外线-C技术 (UV-C) 设备

提交证明书:

  本人现以 pdf (一份不超过5MB的档案) 形式提交由注册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分册)*发出并包括承建商的名称、注册编号及签署的证明书,证明本人上述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的
  (i) 所有座位间的面积@;
  (ii) 座位间地面至天花的高度(可选择实际层高或假设为3米的层高);
  (iii) 通风系统可供应室外新鲜空气至座位间的供气量;
  (iv) 上述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内所计算出的所有座位间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 ;
    及/或
  (v) 安装适当数量及符合规格的空气淨化设备(高效颗粒空气过滤技术 (HEPA) 结合紫外线-C技术 (UV-C) 设备 或 HEPA 设备或UV-C设备)。
 
下载证明书范本 提交证明书

餐饮业务经营者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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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气量计算机
(你可输入以下所需资料,以估计你的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内座位间的换气量,作参考之用)
由通风系统供应新鲜空气的座位间面积@ (平方米) 座位间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可选择实际层高或假设为3米的层高) 新鲜空气供应到座位间的供气量 (单位) 每小时换气量
换气量计算机
(你可输入以下所需资料,以估计你的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内座位间的换气量,作参考之用)
由通风系统供应新鲜空气的座位间面积@ (平方米)
座位间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可选择实际层高或假设为3米的层高)
新鲜空气供应到座位间的供气量 (单位)
每小时换气量

* 专门承建商(通风系统工程类别分册)的资料可于以下屋宇署网页内查询
https://www.bd.gov.hk/tc/resources/online-tools/registers-search/registrationsearch.html
# 请输入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内座位间的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 (倘处所内有多于一个座位间并由多组通风系统提供新鲜空气,只须输入座位间中最小的一个新鲜空气换气量)
@ 座位间面积的计算通常应由楼面面积扣除所有食物室等设施,但应包括毗邻座位间的通道在内。然而,为计算换气量,座位间采用天然通风设施,例如露天座位,不应包括在内。
^ 一般情况下,处所内座位间的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可以以下方式计算:

新鲜空气每小时换气量 = A ÷ (B × C)

A  :  通风系统每小时可供应室外新鲜空气到座位间的供气量 (立方米)
B  :  由通风系统供应新鲜空气的座位间面积 (平方米)
C  :  座位间地面至天花的高度 (米)
% 高效颗粒空气过滤技术 (HEPA) 结合紫外线-C (UV-C)或HEPA或UV-C技术的空气淨化设备应适合在220V / 50Hz的电源电压下运行。并应遵守香港法例第456章《消费品安全条例》及第406章《电力条例》制定的《电气产品(安全)规例》。

紫外线-C (UV-C) 的主要波长应为253.7纳米的UV-C光谱,而有效的UV-C光谱范围应在100纳米至280纳米内。有关紫外光灯的设计并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例如经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列名并测试符合UL标准153:2014–Standard for Portable Electric Luminaires,UL标准1598:2018–Luminaires和UL标准1995:2015 –Heating and Cooling Equipment,或其他相等的国际/国家标准要求。为防止眼睛或皮肤因直接暴露于UV-C而受到损害,紫外光灯的光源应为屏蔽式或隐藏在消毒设备内。 在消毒设备光源的外壳上,必须标明明显的警告标籤。警告标志应注明

WARNING
DO NOT EXPOSE EYES AND SKIN TO ULTRA-VIOLET LIGHT
RAYS ARE HARMFUL TO UNPROTECTED EYES AND SKIN
警告
切勿让眼睛及皮肤暴露于紫外光之下, 可引致损害

而HEPA从空气中过滤大于0.3微米的微粒的最低效率,应为99.97%,并应符合欧洲标准BS EN1822-1:2009至BS EN 1822-5:2009(EPA,HEPA和ULPA)或其他相等的国际/国家标准。

固定摊位(熟食或小食)小贩摊位座位区所需的空气淨化设备数量,应按照座位区的座位布局及间隔配置,并符合有关制造商的安装指引和空气浄化设备的设计复盖范围。同时,空气淨化设备应合理地均匀分布在各座位区内及个别间隔区域内(如适用)。

空气淨化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定期保养。HEPA应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定期更换,否则一般每3至6个月应最少换HEPA过滤器一次,以保持过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