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第四轮「防疫抗疫基金」下设有进一步的餐饮处所资助计划(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夜总会),现正接受有关计划的申请。合资格并营运中的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食肆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的持牌人或持证人可按其持牌处所获批核的总楼面面积获发一次性的资助,资助额列于下表:

持牌处所面积* 资助金额 (港币)
不超过100平方米 100,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200,000元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300,000元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400,000元
700平方米以上 500,000元

*即为上述酒吧/酒馆、夜总会及/或卡拉OK场所同时在经营的同一处所

申请人需为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食肆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的持牌人或持证人之一,并由同一处所其余的持牌人及持证人委任为指定收取此一次性资助的收款人。

接受申请日期及申请办法如下︰

申请期: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九时 至
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五时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为附加酒吧批注的持牌酒牌处所:申请人须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酒牌局发出的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注)及由食环署发出的相关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2. 为卡拉OK场所:申请人须在2020年12月2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环署发出的有效卡拉OK场所及相关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3. 为夜总会:申请人须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环署发出的食肆牌照;及
    1. 整个处所已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发出的指示整个期间关闭[注1];及

    2. 如处所涉及多于一个牌照/许可证,处所的持牌人/持证人须委任其中一位持牌人/持证人代表申请及获得资助;及

    3. 有关的牌照/许可证(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许可证、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在递交申请当天和审批申请当天仍然营运中;及
    4. 在从递交申请至申请获批当天的期间,有关的持牌处所并没有牌照/许可证(视情况而定)转让、自愿交还牌照/许可证或取消牌照/许可证申请在处理中;及
    5. 在申请获批当天,申请人持有的牌照/许可证(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许可证、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视情况而定) 仍然有效;及
    6. 在递交申请至获发资助期间,须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破产或清盘程序/诉讼程序/命令。
  2. 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2020年11月26日持有有效食肆牌照/酒牌(附加酒吧批注)或未能在2020年12月2日持有有效卡拉OK场所许可证的申请人亦可申请资助:
    1. 牌照/许可证
      1. 已在2020年11月25日或以前或2020年12月1日或以前(视情况而定)已递交转让申请;及
      2. 转让申请在2020年11月25日之后或2020年12月1日之后(视情况而定)获批准,而申请人是认可的牌照/许可证承让人;及
      3. 食环署没有根据本资助计划就获转让的食物业牌照向原持牌人发放相关资助;及
      4.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1f项及1g项的规定。
    2. 申请人就同一处所持有的暂准牌照/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牌照/许可证的届满日期)-
      1. 申请人在资助申请截止日期(即2021年5月27日)前获签发正式牌照/许可证;及
      2.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1f项及1g项的申请条件。

注1: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曾经发出的指示,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1) 条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餐饮处所(一般称为酒吧或酒馆) ,以及通常供人饮酒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并营业至深夜的场所(即夜总会业务),须按指示在2020年11月26日关闭并停止业务至2021年4月28日。至于卡拉OK场所,须按指示在2020年12月2日关闭并停止业务至2021年4月28日。此限期可能因应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发出的有关指示再度延长。

申请办法

处理申请

发放资助

其他须注意事项

查询

如对申请有任何疑问,可致电餐饮处所资助计划(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夜总会)热线2958 0694或2867 515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