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轮防疫抗疫基金
餐饮处所资助计划 (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夜总会)已于2021年5月27日下午五时正截止申请。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在第四轮「防疫抗疫基金」下设有进一步的餐饮处所资助计划(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夜总会),现正接受有关计划的申请。合资格并营运中的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食肆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的持牌人或持证人可按其持牌处所获批核的总楼面面积获发一次性的资助,资助额列于下表:
| 持牌处所面积* | 资助金额 (港币) |
|---|---|
| 不超过100平方米 | 100,000元 |
| 10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 | 200,000元 |
| 200平方米以上至400平方米 | 300,000元 |
| 400平方米以上至700平方米 | 400,000元 |
| 700平方米以上 | 500,000元 |
*即为上述酒吧/酒馆、夜总会及/或卡拉OK场所同时在经营的同一处所
申请人需为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食肆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的持牌人或持证人之一,并由同一处所其余的持牌人及持证人委任为指定收取此一次性资助的收款人。
接受申请日期及申请办法如下︰
| 申请期: |
2021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九时 至 |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为附加酒吧批注的持牌酒牌处所:申请人须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酒牌局发出的有效酒牌(附加酒吧批注)及由食环署发出的相关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 为卡拉OK场所:申请人须在2020年12月2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环署发出的有效卡拉OK场所及相关食肆牌照(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或
- 为夜总会:申请人须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前持有由食环署发出的食肆牌照;及
-
整个处所已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发出的指示整个期间关闭[注1];及
-
如处所涉及多于一个牌照/许可证,处所的持牌人/持证人须委任其中一位持牌人/持证人代表申请及获得资助;及
- 有关的牌照/许可证(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许可证、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在递交申请当天和审批申请当天仍然营运中;及
- 在从递交申请至申请获批当天的期间,有关的持牌处所并没有牌照/许可证(视情况而定)转让、自愿交还牌照/许可证或取消牌照/许可证申请在处理中;及
- 在申请获批当天,申请人持有的牌照/许可证(持牌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许可证、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水上食肆牌照用作经营夜总会业务)(视情况而定) 仍然有效;及
- 在递交申请至获发资助期间,须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破产或清盘程序/诉讼程序/命令。
- 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未能在2020年11月26日持有有效食肆牌照/酒牌(附加酒吧批注)或未能在2020年12月2日持有有效卡拉OK场所许可证的申请人亦可申请资助:
- 牌照/许可证
- 已在2020年11月25日或以前或2020年12月1日或以前(视情况而定)已递交转让申请;及
- 转让申请在2020年11月25日之后或2020年12月1日之后(视情况而定)获批准,而申请人是认可的牌照/许可证承让人;及
- 食环署没有根据本资助计划就获转让的食物业牌照向原持牌人发放相关资助;及
-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1f项及1g项的规定。
- 申请人就同一处所持有的暂准牌照/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牌照/许可证的届满日期)-
- 申请人在资助申请截止日期(即2021年5月27日)前获签发正式牌照/许可证;及
- 申请人符合上文第1b项、1c项、1d项、1e项、1f项及1g项的申请条件。
- 牌照/许可证
注1: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定及指示)(业务及处所)规例》(第599F章)曾经发出的指示,纯粹或主要用作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第53(1) 条所界定者),供人就地享用的餐饮处所(一般称为酒吧或酒馆) ,以及通常供人饮酒及跳舞或作其他娱乐,并营业至深夜的场所(即夜总会业务),须按指示在2020年11月26日关闭并停止业务至2021年4月28日。至于卡拉OK场所,须按指示在2020年12月2日关闭并停止业务至2021年4月28日。此限期可能因应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发出的有关指示再度延长。
申请办法
- 索取申请表格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接受申请期内于食环署网页(www.fehd.gov.hk)作网上下载申请表格或在办公时间内亲临以下食环署牌照办事处索取申请表格。
- 填写及递交表格须知
填写申请表格前应详阅申请表格中的内容、申请条件及须知。
如食物业牌照持牌人并非该食物业业务的经营者,申请人必须提交经营该食物业业务经营者/其中的经营者签署的声明书,声明支持持牌人申领上述的资助计划,并须提供为在该持牌处所经营食物业业务而申领的商业登记证副本。
- 填写及递交表格须知
- 递交表格
填妥申请表格后,申请人可于接受申请期内经以下方式递交 -- 邮寄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牌照办事处;以及
- 亲身递交申请表至该持牌处所所属的食环署牌照办事处。
各牌照办事处的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时至下午一时及下午二时至六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 申请人只限就同一持牌处所递交一份申请表,,而不会在同一处所内经营酒吧/酒馆、夜总会及/或卡拉OK场所业务申请多于一笔资助。申请表格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重复递交的申请将不获处理。如申请人没有使用指定表格、逾期递交申请、或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全或不正确,其申请将不会被接受。
- 所有申请必须在2021年5月27日下午5时正前递交。若以邮递方式申请,将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递交的申请一概不获处理。
处理申请
- 食环署一般会在接获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确认申请通知。无论以邮寄或亲身递交申请,食环署在接获申请后,都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表内填写或输入的流动电话号码以短讯发出确认申请通知及申请编号。申请人如未能提供本地流动电话号码,将不会接获确认申请通知及其申请编号。
- 食环署会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及审批申请。
发放资助
- 经批核后,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就其营运的酒吧/酒馆、夜总会及/或卡拉OK场所同时在经营的同一处所的持牌处所总楼面面积,获发一次性资助,申请人须在获批资助时不受任何破产或清盘程序/诉讼程序/命令的约束。
- 资助的款项会以划线支票发放予申请人,并寄往食环署记录的持牌食肆地址。
其他须注意事项
- 申请人须于申请书中表明在其持牌处所内的食物业业务是否由持牌人经营,并按相关要求提交所须文件。
- 食环署只会就同一持牌处所发放一次的资助,而不会在同一处所内就经营酒吧/酒馆、夜总会及/或卡拉OK场所业务发放多于一笔资助。
- 如申请人提供任何失实资料、作出任何虚假声明或违反第599F章或其下发出的任何指示或申请相关食物业牌照的持牌条件,政府保留权利采取适切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或不批准资助申请、撤销已获批准的申请,以及追讨任何已批出的资助及所招致的一切相关开支。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的规定,任何人士在与政府人员履行公职有关的情况下向政府人员提供利益,即属违法。
- 申请人可能需要出席会面,并提交文件以证明会继续经营有关的食物业务。
- 索取或递交申请表格,均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 如有询问,可浏览食环署网页 (www.fehd.gov.hk),或向相关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查询。
- 食环署并无委讬任何机构/人士代为接收/处理有关申请,或就办理有关申请提供协助。
查询
如对申请有任何疑问,可致电餐饮处所资助计划(持有食肆牌照的酒牌处所(附加酒吧批注)/卡拉OK场所/夜总会)热线2958 0694或2867 5153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