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于本港出现数个营运一种设计强调作飘移用途及供公众人士使用的小型电动车的装置设施[俗称「甩尾车」(Crazy Cart)]的营运者。根据现时的实际运作情况,这些「甩尾车」连同与「甩尾车」有关的或在与「甩尾车」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机械、设备及装备(统称“「甩尾车」装置设施”)的设计是给公众人士驾驶而且主要是作娱乐用途。经详细检视该类「甩尾车」装置设施及实际运作情况后,政府认为它们属于机动游戏机,并受《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 (下称《条例》)管制,其拥有人须根据《条例》向机电工程署申领「机动游戏机使用及操作许可证」。若举行相关活动的场所让公众入场 (不论是否收取入场费) ,该场所亦须按《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 领有食物环境卫生署签发的「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现时正在经营「甩尾车」装置设施并开放予公众使用的人士,须尽快联络有关部门申领相关许可证和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