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及其附属法例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八日实施后,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于食肆经营、料理、管理式以其他方式控制卡拉OK场所,必须申领卡拉OK场所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第2条,“卡拉OK”指一项某人独自或联同其他人在配合或伴以任何音乐或其他声音或任何视像或其他资讯的情况下咏唱、吟诵、歌唱或练声的活动,而-

  1. 上述音乐、声音、视像或资讯是透过影片、雷射碟、录影带或任何其他视听器材所产生、发放或传送的;
  2. 上述视像或资讯是显示或展示于萤光幕或任何平面之上的;以及
  3. 上述咏唱、吟诵,歌唱或练声是透过扩音器、传声器、扬声器或任何其他扩音器材与上述音乐、声音、视像或资讯融合或混为一体的。

“卡拉OK场所”除该条例第3条另有规定外,指任何人以生意或业务形式为卡拉OK用途而开设、经营或使用的地方,不论该门生意或业务是独立经营,抑或是与任何其生意或业务活动相联或有关连而经营,亦不论公众是否可进入或获准进入该地方。

该条例不适用于下列卡拉OK场所-

  1. 在卡拉OK活动是在某处所内不超过3个房间内进行而有关房间的总楼面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情况下,位于该处所内的卡拉OK场所;或
  2. 位于已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获发牌照的音乐厅、剧院、礼堂及社区会堂内的卡拉OK场所;或
  3. 获发牌当局发出豁免令的处所(例如真正食肆)内的卡拉OK场所。

 “真正食肆”是指持有本署签发的牌照、提供卡拉OK设施及符合下列规定的食肆:

  1. 所有分间作进行卡拉OK活动的房间的总面积,不超过食肆座位间面积的30%。“座位间”的定义为娱乐室、走廊、酒吧、餐厅、舞池(如适用)和接待处的总楼面面积;以及
  2. 分间作进行卡拉OK活动的房间数目,不超过座位间总面积(以平方米计)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商数。

不过,所有真正食肆都须以订明表格向本署的分区环境卫生办事处申请豁免,不受该条例关于申领许可证的规管。有关食肆符合上述真正食肆的规定后,可获豁免申领卡拉OK场所许可证。

卡拉OK场所许可证申请人须遵照本署订明的消防安全、楼宇安全、公众安全及卫生方面的规定办理妥当。不过,在该条例生效前已开设的卡拉OK场所,会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可继续经营,以便遵照规定办理。倘在过渡期内申领许可证被拒,会再获给予12个月宽限期。

谨请注意,根据该条例第4条,任何人如并无持有由发牌当局签发的许可证,而在任何时候于食肆经营、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一所卡拉OK场所,即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