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康复服务政策目标,是为残疾人士(包括视障人士)提供所需的支援,以加强他们独立生活的能力,从而改善他们的生活质素,协助他们融入社羣。为此,政府一直积极为残疾人士发展康复服务,以及建立无障碍的生活环境。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订明,任何人士如拒绝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进入容许公众人士进入的处所,或拒绝向他提供服务或设施,则可能被视为触犯《残疾歧视条例》。《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10B条在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的同时,明确订明为完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当嚮导的狗只则属例外,故现时法例是容许导盲犬进入食肆范围内(食物室除外)。

请你遵守上述法规,容许视障人士携同导盲犬进入食肆(食物室除外),并请提醒前线员工。

如对《残疾歧视条例》有任何查询,请致电2511 8211与平等机会委员会职员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