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让狗只处于食物业处所的四项法定条件

(1) 准许:

食物业处所须获得食环署署长批出的“让狗只处于食物业处所准许”

(2) 狗只品种:

进入食物业处所的狗只不得为「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以及格斗狗只品种的任何混种狗只

(3) 控制方式:

(i)  狗只处于处所时必须由成年人用长度不超逾 1.5 米的狗带稳妥牵引;或
(ii)  狗只处于处所时被长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带稳妥地缚在固定附着物上

(4) 严禁进入食物室: 在任何时间,狗只均不得进入食物室(所有食物配制空间)

让狗只处于食物业处所的豁免情况(不受新修订限制)

✔ 为全或局部失明人士充当向导的狗只(导盲犬),但仍不得进入食物室

✔ 与行使合法权力有关的狗只(如警犬、搜救犬等)

违法罚则:最高罚款$10,000 、监禁3个月及每日另加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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