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只友善食肆良好作业及行为指引
互相尊重、人宠共融

(一) 食肆经营者良好作业指引

引言

1.1 政府已修订《食物业规例》(香港法例第132X章),在指定情况下容许狗只进入获批准的食物业处所(即获批准食肆)。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1和携狗人士均须遵守法例要求(见附件二);食肆持牌人亦须遵守牌照条件(见附件三)。「指引」的第一部分供食肆经营者制定各自的餐厅守则和营运安排时参考。

1 视乎个案实际情况可包括持牌人、负责人以及受雇或被安排从事食物业的人。

餐厅守则

1.2 食肆经营者可按需要自订餐厅守则和营运安排,并可将与顾客相关的部分列明为「顾客须知」,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设置狗只友善区域或时段、狗只可否坐于顾客座位上、以及狗只弄污处所时会否收取清洁费等事项。如有「顾客须知」,应于获批准食肆入口或其他当眼位置展示或透过餐牌、点餐系统、食肆的社交媒体帐户等适当方式清晰及事先向顾客说明,以减少误会和争议。

1.3 食环署专题网页会不时更新获批准食肆的名单。为提升资讯透明度,获批准食肆应向食环署提供载列其「顾客须知」的网页连结,供上载于上述名单内。如「顾客须知」有任何修订,经营者亦应尽快更新资料,确保网上资讯与店内安排一致。

容许狗只进入获批准食肆的安排

1.4 食肆经营者应订立清晰安排,以协助确保进入处所的狗只符合相关法例及牌照条件的要求。上述安排例如可包括:检查牵引狗只的狗带长度及用法是否符合法例规定、主动向携狗顾客了解其狗只是否属于《危险犬只规例》(第169章)所指的「格斗狗只」或「已知危险狗只」,以及确保员工知悉在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应拒绝该狗只进入处所等。根据《狂犬病规例》(香港法例第421A章),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必须领有狗只牌照。如食肆经营者认为有需要,可请顾客出示狗只牌照,狗主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网页(https://eservice3.afcd.gov.hk/eservice/DogLicenceLogin?lang=sc)以「智方便」登录查阅和出示电子狗只牌照。

1.5 每位成人食客不宜携带多于两只狗只,以便让携狗顾客可有效管控其狗只。食肆亦可因应处所的实际情况,例如面积、座位间距、顾客流量及供应的主要菜式(如是否轻食,还是粥食类)等,订定处所在同一时间可容许的狗只总数上限。

1.6 食肆可视乎需要自行订定允许狗只进入的时段及日子(如每日特定时段或只限周末),惟必须注意即使在不允许狗只进入的时段/日子,获批准的食肆仍需时刻在入口当眼处张贴指定标识的标示。

1.7 食肆经营者可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划设「狗只友善区域」。如有,宜考虑设置实体分隔(如闸门或围板),以防止狗只进入其他区域。如食肆已获批准设置露天座位,户外空气较流通且环境通常较开扬,可优先考虑将露天座位划设为「狗只友善区域」,并视乎需要提供遮挡太阳的设施。

1.8 食肆经营者可按本身处所实际可用空间、过往营运经验等因素,考虑限制某些狗只进入(例如未能出示狗只牌照、体型特别庞大、卫生情况欠佳、情绪激动或有明显攻击性的狗只等)。但如有此类限制,应清楚列明于「顾客须知」,以减少现场争议。

1.9 如食肆因特别情况(例如翻新、深层清洁、举办特别活动等)而于特定期间暂停容许狗只进入,食肆经营者应尽早透过社交媒体、官方网站或其他常用资讯/沟通渠道公布有关安排,方便有意携带狗只的顾客预先计划。

1.10 如食肆位于商场或其他有场地管理的私人处所内,食肆经营者应确保其就容许狗只进入的安排,符合该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

1.11 建议食肆设订座服务,更好掌握各时段将会有多少顾客携狗到场,以便妥善安排座位,和避免要大量顾客携狗在门外轮侯。

1.12 经营者须留意,载于附件二有关狗只进入食肆的法例限制并不适用于导盲犬(进入食物室除外)或与行使合法权力有关的狗只,经营者应就这些狗只进入处所予以便利。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

1.13 食肆经营者须确保狗只不会进入获批准食肆的食物室,例如在食物室入口处张贴告示,明确标示食物室的范围及提醒顾客不得携狗进入。

1.14 负责处理食物的员工不应接触狗只。

1.15 员工在接触狗只后,应即时洗手及消毒。

1.16 食肆应加强桌面及常被触碰位置(例如椅背、桌边、门柄等)的清洁及消毒频率,尤其在狗只友善区域(如有),在繁忙时段或高流量时段后,以保持清洁。

1.17 食肆应定期检视通风、冷气及空气净化设备的运作情况,确保环境空气流通。如设有位于室内的「狗只友善区域」,可考虑安装具有除臭及过滤功能的空气净化设备,以减少气味或致敏原积聚。

1.18 如食肆提供或售卖预先包装的狗用干粮、真空包装的狗用食物及狗用罐头,或提供一次性非塑料专用食具予狗只使用,应设置专用垃圾桶妥善弃置相关物品。

1.19 如提供或售卖符合持牌条件的狗用食品,或代客储存狗用食品,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例如将狗用食品储存于食物室以外,与供人食用的食物完全分隔。

1.20 如食肆设有自助取餐区,除遵守相关牌照条件外,亦应加强该区域的巡查及清洁,确保狗只不会接触到食物、餐具或放置食物的桌面;如有污染风险,应即时更换受影响的食品及餐具。

1.21 持牌条件规定不得容许狗只处于任何餐桌上。至于座椅,食肆经营者应考虑实际情况以决定是容许狗只留在座椅上,例如大型狗只在座椅上或会轻易接触到餐桌面及其上的食物,应尽量避免。如食肆设有食物输送带,食肆经营者亦应要求狗只留在地上,以减低狗只接触到输送带的机会,并加强巡查食肆及提高清洁频次。如座椅由吸水物料制成(例如梳化座位),可考虑要求狗只留在地上或使用宠物尿垫,以便清洁消毒。

1.22 如狗只在处所内排泄,食肆经营者有责任将弄污的位置即时彻底清洁及消毒,以维持处所洁净。食肆经营者应制订清晰的狗只排泄物处理安排,并在事先(例如顾客开始点餐前)清晰地将有关安排告知携狗顾客。

无论由顾客或食肆员工清理,食肆均应进行复检,并按实际情况确保相关位置已被彻底清洁及消毒。

员工培训及人手安排

1.23 食肆经营者应向员工讲解相关法例要求及牌照条件,例如对「已知危险狗只」和「格斗狗只」的进入限制、牵引带的规定及导盲犬的安排等,确保员工清楚明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例要求及牌照条件。如发现违规行为,员工应知悉如何应对,包括立即报告上司、及时劝喻及制止等。

1.24 食肆经营者亦应为员工提供全面培训,包括就容许狗只进入的具体营运安排、餐厅自订的守则、处理狗只弄污处所时的程序、应对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与狗只互动时的注意事项及技巧,例如:


1.25 食肆经营者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兼顾员工对与狗只相处的意愿分配工作,例如避免安排害怕狗只的员工于「狗只友善区域」工作。

1.26 食肆经营者应向员工讲解被狗只咬伤时应采取的步骤,包括通报上司、伤口处理等。如需要向警察报案,持牌条件规定食肆经营者须在事故发生起计的2个工作天内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以指定表格呈报。

配套用品及设备

1.27 为了便利携狗顾客,食肆可考虑提供或设置以下设备:

1.28 在日常清洁及消毒餐厅,尤其是「狗只友善区域」(如有)或狗只有机会接触的表面时,应选用宠物友善的清洁剂及消毒剂。

1.29 在「狗只友善区域」(如有)或狗只有机会接触的地方,应参考渔农自然护理署网页,了解常见对狗只有害的植物名单,不要放置对狗只有毒的植物。

1.30 应避免有桌布或其他垂吊摆设,尤其是在「狗只友善区域」(如有),以免狗只拖咬或被缠绕时扯翻餐具、热食或饮品,导致烫伤或绊倒等意外。

1.31 应避免铺设地毯或由吸水物料制成的垫子,尤其是在「狗只友善区域」(如有),以减少污垢及气味积聚,并便于清洁消毒。

1.32 食肆应将清洁一般餐饮设施与狗只相关物品或排泄物的工具明确分开,如采用不同颜色或加上清晰标签作识别,以防员工混用。

场地及营运管理

1.33 食肆应合理地控制桌椅数目,并考虑保持合适的座位间距,让狗只可以安全躺卧或休息,同时确保顾客和员工有足够空间行走,减低误踩狗只的风险。

1.34 如处所在繁忙时段(如午市、晚市高峰)比较挤拥,经营者可考虑暂停安排更多携狗顾客入座,并提醒携狗顾客避免让狗只逗留或横卧于主要通道,及将牵引带缩短,以确保处所内人员走动及餐饮传递不受阻碍。如有携狗顾客需等候座位,应考虑提供在食肆有空位时通知顾客的服务,避免携狗顾客需聚集在食肆外等候而对非携狗顾客或其他路人造成不便。

1.35 食肆在安排座位时,宜主动了解非携狗顾客对邻近狗只的接受程度,并在可行情况下作出合适安排,例如调整座位或安排远离狗只的区域。

1.36 食肆经营者应审慎评估其供应的菜式并作出适当的安排,例如是否应避免以预热的铁板、石锅或砂锅等上菜的高温餐点,及如何避免员工在传菜过程中发生意外。

1.37 员工在运送餐饮时,应留意狗只的位置及动向,以免自己绊倒或踩到狗只。

事故应对

1.38 如狗只出现持续吠叫、紧盯他人、攻击性行为或对其他食客造成滋扰的情况,食肆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请携狗顾客采取适当控制措施,包括将狗只暂时带离处所。食肆可考虑提供外卖包装服务,协助有需要提前离开的食客将未食用完的餐点改为外带。

1.39 如非携狗顾客因狗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噪音、卫生问题或安全顾虑)而感到不安或无法继续用餐,食肆应尽量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协助更换座位,或提供外卖包装服务让顾客将未食用完的餐点改为外带。

1.40 《狂犬病条例》(香港法例第421章)订明动物(包括狗只)咬人后的处理安排。食肆应提醒涉事携狗顾客将有关事故通知警方;如有需要,食肆亦可主动报警并应及时通知其保险公司,以处理相关的法律及索赔事宜。在当事人同意下,食肆可协助记录涉事携狗顾客及受伤人士的联络资料,以便日后跟进。

1.41 如处所内发生其他与狗只有关的争议或事故,食肆应在安全情况下尽量安抚各方情绪,劝喻各方保持冷静,并鼓励有需要时交换联络资料,以便日后协商处理或后续跟进。

1.42 获批准食肆应主动通知其保险公司,其处所已获食环署批准容许狗只进入,并向保险公司查询及确认承保范围是否涵盖相关安排及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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